目前分類:法律漫談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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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務員掌管的物品,刑責不輕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有位住在台南鄉間的堂姐,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沒有聯絡了。這天晚上忽然來了電話,聊了半天才弄清楚打電話的目的是要這位堂妹伸出援手救救她的大兒子阿龍。原先曾永盛的母親還以為是要求金錢方面給予幫忙,經過追問,才知道這從小就麻煩不斷的阿龍,這次又惹出大麻煩來。才當完兵回來不久的阿龍這天和幾位朋友在一家餐廳相聚,高興之下每個人都灌下幾大杯啤酒。帶有酒意的阿龍離開餐廳的時候,坐上也有幾分酒意的朋友阿福開的小自汽車回家,在路上剛好碰上警方路檢。阿福被攔下後警方要他下車作酒精測試。當阿福乖乖張開大口準備接受酒精測試的時候,卻惹惱了坐在車內的阿龍,打開車門衝了出去,把那位面對著阿福,正準備作酒精測試的警員手中的酒精測試器奪了下來,用力摔在地上。拉著阿福就跑。這時候周圍的其他警員圍了過來,把二個人都扭到派出所去。以後阿龍就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去,目前人已經保了出來。因此,這位一直扮演著好母親角色的堂姐,希望堂妹能夠給予幫忙的是替她買一個酒精測試器賠給警察局,然後找個人替阿龍到警局關說一下,讓阿龍能夠平安闖過了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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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免逮捕,小偷變強盜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下午學校放學後,曾永盛的同學任向陽拉著他到學校附近一家文具店買文具,由於不須花很多時間,也就跟著去,順便買幾支筆來用。當他們買好文具,走出店門的時候,看到一位中年男子自隔壁的一家唱片行快步走了出來,正好與曾永盛擦身而過。這時唱片行中有人飛奔而出,向著快步走的那位男子喊道:「先生,請等一等!」快步走的男子雖然聽到有人叫他,腳步不但沒有慢下來,而且還加快往前走。口中喊著的男子就快跑追上去,快要靠近前面快走的那個男子,伸手自背後抓住他的衣服,那個男子衣服被抓住便回轉身來,自腰間拔出一把閃閃發亮的短刀來,朝著抓他衣服的人便剌。抓衣服的人看到對方亮出兇器硬拼,只好把抓衣服的手放開,任由那人逃走。這時正好有警員在附近巡邏,看到情形就趕來加入追捕逃走的男子。有人警告說那人有刀,警員就拔出佩槍一路追去,沒多遠就被追上逮住。很多喜歡湊熱鬧的人也跑過去看個究竟。曾永盛和那位任同學都急著要回家吃晚飯,不敢停留太久,只在那唱片行門口站了一下,想瞭解一下剛才那男子為什麼要逃走?

  原來那男子剛才在店中拿了二張原版的CD,沒有結賬便放進自己的褲袋裡,被店員在監視器中發現,就追趕出去。現在這個男子被警員逮到,恐怕沒有什麼可以狡賴的了。事情已經完盤清楚,兩個人便從回家路上走,邊走邊聊剛才被逮的人未來的命運,都認為只是想聽聽音樂,就去偷唱片的作為太不值得了。如今被逮到,竊盜的刑責是免不了的,只是這個人還拔出刀來威脅那店員讓他走,不知道刑罰會不會被加重?

     ***     ***     ***     ***     ***

  別人的東西不可以隨便拿,是每個人從小孩時代就被大人諄諄告誡的一件事情,不能說自己成長以後,對於是非觀念轉向淡薄,看到自己喜愛的別人所有一些小東西,就忍不住要用各種不法手段占為自有,不覺得這是犯罪行為。因此,不論是小商店或者是大賣場,經常發生這些順手牽羊的小竊案,別以為偷到手的只是一些價值不高的小物件,被查到也可以從輕發落。其實法律所規定的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便告成立,與被害法益的大或小並無關係。只是法院在量刑的輕重方面會加以考慮而已。曾永盛與他的同學看到那位在唱片行偷CD的男子,似乎也了解到這一點,知道偷到手的雖然只是兩張CD,價值只有幾百元,一旦被逮到,竊盜罪是跑不掉的。說不定短時期還會失去自由。因此,當唱片行的店員伸手抓住他的衣服的時候,就拔出隨身攜帶的短刀來,拔刀的目的,從那位追他的店員看到他動刀就鬆手,就馬上開溜,可以看出不是想殺人,只是用刀威脅對方,要對方放手好讓他逃走的意思,如果本意是在殺人,在對方手無寸鐵的場合下,要取人性命,並非難事。不過,這一下拔刀的動作,把他原來所犯的竊盜罪,來個超級變!變!變!就由竊盜變成強盜。這話怎麼說呢?

  竊盜與強盜都是刑法所規定的保護財產法益的罪名,兩者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要用非法方法得到別人財產的期望。不過兩者所使用的方法則大有不同;竊盜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是用竊取的方法得到他人的動產。所謂「竊取」,指的是違背他人的意思,在他人不知不覺中,將他人所有或者持有中的動產用和平或者秘密的方法,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強盜罪取得的財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稱之為「物」。物在民法中的意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範圍比竊盜罪為廣。另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也包括在內。取得或者命對方交付的方法是明目張膽地用強暴、脅迫的手段,或者利用藥劑、催眠術或者其他方法,得到失主的財物或者要其交付財物。行為人的惡性以及為害社會的程度都非竊盜罪可以相比,所以有關刑罰的規定,強盜罪也遠較竊盜罪為重。這位偷竊CD的男子,由於身上帶著短刀行竊,短刀可以用作兇器,攜帶兇器竊盜,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他為了自己能夠順利逃離,在被人抓住衣服予以逮捕之際,拔出攜帶的短刀反身就剌,結果雖然擺脫緊追不捨的店員,卻把自己的竊盜犯罪行為升級為強盜。原來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所以這位男子會被法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加重強盜罪來論處罪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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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寶物、天幣」也成立犯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放學剛回到家中,他母親就拿給他一張報紙,要他看看紅筆標出的那一塊新聞。母命怎可違,校服來不及脫就先看起報來。看完這則新聞,才知道根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統計,到今年的八月底為止,已經有高達五百多名在學的學生和中輟生因為在網路竊盜或詐欺被移送法辦。令人驚訝的是其中竟有高達二百多人是各地一流高中的資優生。連台北市的建國中學、台中市的台中一中、高雄市的高雄中學等名校都有學生涉案。不過,也有五分之二是整天在網咖中流連的中輟生。他們都是在電腦的網站上玩線上遊戲,由於遊戲中的虛擬道具,像「寶物」、「天幣」等等,在遊戲的玩家間是可以兌換成現金的,於是這些聰明絕頂的資優生以及專業玩家便在電腦上施展手法,把這些別人名下所擁有的「寶物」或者「天幣」,用詐欺、竊盜的方法,移轉到自己的名下來。被警察查到後,就依竊盜或者詐欺等刑事案件移送法辦。

  曾永盛家中沒有電腦,雖然他曾經好幾次向母親要求買電腦,都被母親用考上高中再說來拒絕。學校功課壓力這樣重,除非想作中輟生,就是有錢也沒有時間上網咖玩。所以他對電腦網路上那些線上遊戲,可說是一竅不通。一些被稱作「寶物」、「天幣」都是聞所未聞的陌生名詞。就對母親說:「這些網路上的遊戲,我聽都沒有聽過,不可能會像他們一樣去犯這種罪,您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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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縱火法難容?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一段期間裡,曾永盛經常在報紙上看到報導各地發生火災的消息,停在騎樓下的機車被火燒燬的情形特別多,有的時候除了機車被燒成一堆廢鐵以外,還引燃了房屋。目前那些臨馬路有騎樓可以做生意的店舖房屋,為了防範小偷入侵,店面都裝上厚厚的鐵門,一樓以上住人的樓層則前後都裝上鐵窗。這樣的設施,在防盜方面雖然發揮了功能,可是一旦發生了火災,住在裡面的人就逃生無路。消防人員如果無法及時趕來救援,鐵窗內的生命便被火神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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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送的生日蛋糕,可以不要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前星期接到妹妹也就是曾永盛的小姨媽的電話,請他們母子倆星期天到她家聚聚,吃個晚餐,嚐嚐她老公親自下廚燒的幾道可口小菜。曾永盛的母親知道她這位精明幹練的小妹,平日勤儉持家,難得請親戚朋友到家中吃頓飯,又是工作十分忙碌的妹夫要掌廚,必定有特別的原因。想一想時序進入十一月,該是小妹的生日了,除了滿口答應到時候會準時前往外,還添上一句:「祝您生日快樂!」她妹妹被姐姐猜中後,也只好直率地承認是她過生日。曾永盛的母親在電話中就告訴她妹妹,生日蛋糕不必準備了,她會去訂購一個,到時候要蛋糕公司直接送過去。

  星期天的下午,曾永盛與母親提早來到小姨媽家中,在歡樂氣氛下品嚐了姨丈精心烹飪的細緻料理。飽餐之後就等蛋糕公司把蛋糕送來,進行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的節目。講好六點要送到的蛋糕,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送蛋糕的人來按門鈴。急得曾永盛的母親一直給蛋糕公司打電話,對方只是說送蛋糕的車子已經出門了,可能是先彎到其他的地方去,應該馬上會到。只好再等吧!到了八點多還是沒有消息。曾永盛的母親看情形不妙,就溜出門到外面買個小一點的蛋糕先來應景一番,然後再打電話到蛋糕公司交涉,這時候公司的人才告訴她,是送蛋糕的貨車出了小車禍把蛋糕壓壞了,公司中又沒有存貨,所以沒有送到。除了抱歉之外,願意明天照原價補送一個大一號的蛋糕。這句話可把曾永盛的母親惹火了,就對著電話大聲地說:「明天我們這裡又沒有人生日,你送生日蛋糕來幹什麼?蛋糕是用不著再送了,我會到你公司算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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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物與犯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在外島服役的軍官把軍方彈藥庫存放的黃色炸藥和雷管偷出來,帶到台中市要把一處郵局的三台自動櫃員提款機炸毀,正在裝置引爆器和雷管的連線的時候,幸好被巡邏經過的警員發現提款機有電線拉出,覺得可疑將其逮捕,及時化解了一場爆炸危機。事後前往現場勘查的專家表示:嫌犯被查扣的一.五磅黃色炸藥如果爆炸,不但可以炸毀提款機,連整楝郵局的房屋也會被炸毀。嫌犯已經被送到軍法機關偵辦。十月中旬,印尼的觀光勝地峇里島被恐怖份子用強烈爆裂物攻擊,死傷慘重,很多位外國觀光客被炸得屍骨無存,一家俱樂部中,就有一百八十七人喪生,輕重傷者多達三百餘人。正確死亡人數到現在仍難查明。接著菲律賓的三寶顏市的百貨公司也發生爆炸案,造成六死一百五十人受傷的慘劇。另外遠在歐洲的法國科西嘉島在十月十七日一夜之間,發生了多達十一件的炸彈爆炸案件,其中有五家銀行被炸。一連串的爆炸新聞,讓人看得怵目驚心。發生國外這些爆炸案件,或許有恐怖份子或者政治異議人士涉及,外國當局在處理上定當另有手法。不過,曾永盛因此想到爆裂物的威力驚人,一瞬間可以讓整幢房屋甚至於高樓大廈灰飛煙滅。如果泯滅人性的歹徒,在毫無預警的情形下,利用爆裂物犯罪,受到損害的不僅僅只是房屋和財物,也會奪走人的生命。國內居然有人利用爆裂物來作案,幸好警方在爆炸前適時查獲,阻止一場災禍發生。對於這危害社會安全的重大犯罪,很想知道國家法律會祭出什麼法寶,來制止這些為了一己之私,就罔顧他人生命、財產的公共危險犯罪。

    ***    ***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那些利用爆裂物作案,法律將怎樣對付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之徒,這得要知道爆裂物在相關法律上的定義,也就是什麼是爆裂物?先就刑法來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前段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也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這兩條條文的規定來看,法律並沒給爆裂物訂出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是說爆裂物的性質,要與具有與炸藥、棉花藥、雷汞等能爆炸的物質相類似。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曾經在民國二十二年上字第第四一三一號的判例中對爆裂物下過定義,說法是這樣的:「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且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而言」。這見解到目前為止,還是下級法院所應遵守的。

  由於刑法對於爆裂物以及軍用槍砲、子彈等的製造、販賣、持有的行為所定的處罰刑度過輕,難以制止槍枝、彈藥等犯罪的氾濫,政府乃於民國七十二年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特別法,以重刑來處罰這些槍枝、彈藥的犯罪。該條例所稱的「彈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除了各式槍砲所使用的砲彈、子彈以外,還包括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未經許可製造砲彈、炸彈、爆裂物者。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有上面所述情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也要處死刑、無期徒刑。處徒刑者要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單純持有這類彈藥者,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法規定的刑期,都重很多。而且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所規定的犯罪,尚不包括因爆裂物爆炸致人死亡或者受傷的情形在內,如有這種情形發生,還要適用刑法相關法條文判決。像使用爆裂物的目的是在殺人,又要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從法定刑較重的罪名來處斷。另外政府鑒於近年來科學與技術發達,爆裂物的使用,日益普遍。如果被不法利用,對於公共安全,危害甚大。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訂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的條文,在第一項中規定:「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為過失的行為,導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的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依增訂的同條第三項的規定,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刑罰都不輕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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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為人頂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家對面的胡老奶奶,這天晚上又來找曾永盛的母親訴苦。原來是她那位高中唸了四年還畢不了業的孫子胡小堯最近在外面又惹了大麻煩,目前人被羈押在看守所裡。昨天託人打電話給老奶奶才知道又出了大事情了!今天氣候突然變冷,老奶奶一大早就收拾幾件禦寒衣服,帶了一些錢趕到看守所去看孫子。雖然老奶奶心急如焚,很想知道孫子究竟為了什麼事情被關了起來,以便想辦法把他保了出來。想不到這小孫子對被關的事毫不在乎,只是催促老奶奶早點回家,不要把他的事情放在心中。老奶奶心中雖然有氣,也奈何他不得。既然問不出所以然來,老奶奶回到家中以後,便找來平日跟孫子走得很近的小周,從他身上下功夫打聽孫子被關的原因。

  在小周口中知道她的孫子小堯這次被關,完全是因為個性好強,把朋友作的案子往自己的身上攬,其實這案子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原來一個多月以前的夜晚,台北市有一家生意很好的K.T.V.忽然有一位客人出現在櫃檯前,一言不發拔出手槍朝著大廳的天花板連開十多槍後逃逸。雖然子彈沒有傷到人,但是警方卻是顯得很緊張,認為歹徒膽敢在公共場所任意開槍,顯然有向公權力挑釁的味道。便兵分多路,誓言要把開槍的歹徒追捕到案。由於警方已經鎖定涉案的一位幫派份子,派員四處緝捕,那位幫派份子警覺到自己已經成為警方追捕對象以後,遲早總會被逮住。便找沒有前科的小堯商量,要小堯替他擔起這件案子,他決不會讓他吃虧,要在金錢方面給他補償。這小堯最近要想找個像樣的工作一直找不到,又不想整天跟那些不清不白的人一起打混。聽說除了有一大筆錢可以拿以外,還免費供應伙食,自己以往又沒有不良紀錄,法院判罪也不會判得太重。盤算一下就很甘脆地答應下來。拿著那個人交給他的那把槍,直接到警局去自首自己就是那個開槍的人。人就因此被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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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抗告,才能變更法院裁定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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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欠稅剋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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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照怎可隨便駕車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學校操場上體育課,中場休息時間看到樹蔭下有三、四位同學聚在一處好像是討論什麼事情,其中一位是他的好同學胡真敏,就走過去湊熱鬧,聽聽他們在說什麼。還沒有走近,胡真敏已經看到他,就朝他走來,很興奮地對他說:「星期六晚上要不要坐金同學的車子去陽明山觀星?」曾永盛知道假日是他母親盯功課盯得最緊的日子,那有可能讓他到外頭去閒逛。當下就表明自己沒有時間出去玩。不過,當他聽到胡同學說是要坐金同學的車子去陽明山,還以為自己耳朵出問題,沒有聽清楚。因為金同學年紀與自己差不多,那有可能去考駕駛執照,沒有駕駛執照怎麼可以隨便駕車?心中有了疑問,便反問胡同學是真的要坐金同學的車上陽明山?胡同學給他的答案是肯定的。並且說:金同學的駕駛技術,可以說得自家學淵源,據他自己說:唸小學的時候他父親就讓他摸小客車的駕駛盤,最近他們全家出去郊遊,他父親就經常把車子交給他駕駛,自己只是在另座注意他,還不時豎起大拇指稱讚他「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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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侵害他人權利,累及父母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同班同學金北敏,前些日子無駕駛執照偷駕父親的汽車邀約同學夜遊陽明山,由於駕駛技術不佳,汽車衝破護欄翻落山谷,以致他自己與坐在鄰座的同班王同學腿骨折斷,後座的鄰班張同學被摔出車外以致死亡。受傷的金同學與王同學目前都還在醫院治療中。儘管全班同學對金同學沒有駕駛執照,膽敢偷開父親的汽車的作為,都覺得不應該。但是對於身體受傷住進醫院兩位的同學,還是十分關懷。用班費買點水果,並推派同學代表前往慰問。曾永盛就是代表之一。周六上午曾永盛會同其他三位同學代表到達醫院,向兩位腿部裹上石膏,躺在病床上的同學表達全班同學慰問之情。金同學覺得自己做錯事,害死了張同學,又讓王同學與他一樣躺在醫院裡,學校當局與同學們不但沒有揚棄他,還這樣熱情關注他,不禁感動得掉落淚來!口中一直喊著自己該死,害了同學也害了自己與家人,連家中住的房屋昨天都被往生的張同學的父親聲請法院假扣押查封了。以後那有臉回到學校去見老師與同學。說到激動處便放聲哭了出來!同學們看到他情緒失去控制,便都各以好言相勸,要他安心接受治療,一切等到身體康復後再說。只要能夠知過必改,好好做人將來還是一位頂天立地的男子漢。
  曾永盛與同學等到金同學情緒平靜以後,才離開醫院,結束慰問的任務。在與同學分手後回家途中,想到剛才金同學對他自己的行為深切自責,導致情緒失控那一幕,心中雖然替他難過。但是也覺得悲劇造成後再來後悔,己經於事無補。如果在駕車之前能夠多想一些出事的後果,一定不敢冒然開車了。這件不該發生而發生的車禍,不只是給金同學帶來教訓,也是給大家帶來教訓。記取教訓,何嘗不是一樁好事。不過,他又想到金同學剛才痛哭的原因,與他家住的房屋因為他的緣故而被法院查封,應該大有關係。為什麼因為金同學出了車禍,導致他父母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其中原因他就難以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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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不變期間?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以前,一家報紙刊出一則不甚顯眼的新聞,內容是報導多年以前一件有很多位被告嫌涉圖利的貪污案件,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後,第一審、第二審的法院都對被告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卻因為超過上訴的不變期間一天,而被最高法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全案便宣告確定。這新聞在國中生曾永盛的眼中,本來是一件不值得看下去的平常事,等到他把視線再往下瞄時,看到報導中又說,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表示,這件案件依卷證資料來看,起訴的被告全部被判無罪,的確有點問題,只是檢察官的上訴既然過了期,在「先程序後實體」的法則下,雖然在實體上對案件另有不同的看法,也只好從程序上認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看完了全文,原本毫無興趣的他卻被引起深入探討的興趣來,因而想到一些相關的問題,那就是為什麼訴訟法上會有報導中所說的「不變期間」?在什麼情形下才會碰到不變期間?耽誤了不變期間有沒有救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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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一種規劃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為了使各種訴訟程序都能快速順利進行,不致發生延滯的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到某種程度,都設定一些期間的限制。這些期間,有的是用法條直接規定,有的則授權審理案件的法院、審判長用裁定規定和發布。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也可以用命令來實施。這種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稱作「法定期間」。法定期間通常都在一些比較重要的程序中規定,而且都與當事人的訴訟上權利有關,當事人如果不遵守這些法定期間,也就是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完成某些訴訟行為,就失去法律所賦予這些訴訟上權利,所以又被稱作「失權期間」。另外有些法律所規定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都不容許法院、審判長或其他任何人予以變更,所以又被稱為「不變期間」。這些名稱雖然由於在學理探討的角度不同而有異,但是所指的都是法定期間。現在就針對著曾永盛想要瞭解的不變期間這個名詞來作說明。

  不變期間在刑事訴訟上只是一個學說上討論的名詞,在法條裡是找不到的,不過,在民事訴訟法上卻有這個名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至於什麼是「不變期間」,條文中沒有說明,在法條的文義上可以看出「期間」,除不變期間以外,有正當理由的時候是可伸長或縮短的。但是,不變期間是不可以變更的。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同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民事訴訟法的不變期間法理,當然可應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那些期間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不變期間呢?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定的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聲請再議。第三百四十九條所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四百零六條所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以及第四百二十四條所定的: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這些都是不變期間。凡是遲誤這些法律所規定的期間,也就是沒有在這些期間內完成再議、再審的聲請和上訴、抗告的提起程序,便喪失這些聲請、提起的權利。至於不變期間的起算點,上面提到的這些法條都規定得很清楚,自判決或者裁定送達後起算。由於不變期間都是以日來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送達當天不算在內,第二天開始計算到最後一天為止,特別要注意的是提起上訴、抗告的書狀或者聲請狀,必須要在這最後一天到達法院,才能發生上訴、抗告或者聲請的效力。那位檢察官提起的上訴,就可能是到達法院晚了一天,才會受到「上訴駁回」的程序判決。通常的訴訟程序,就此終結。原來判決是不是妥適,已沒有討論餘地了!

  至於遲誤了不變期間,並非由於自己的過失,像發生天災地變等等的不抗力的事變,導致沒有辦法在不變期間的最後一天完成上訴、抗告等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在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果理由正當,為法院所接納的話,就可以回復失權以前的狀況。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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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務員的意義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有一位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內擔任研究員的的陳先生,前些日子自工作單位退休後,第三天就到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去當老師。由於他過去的經歷和大學的招生考試有關,經過補習班的刻意宣傳後,成為這家補習班最受學生歡迎的熱門老師。消息傳到立法委員那裡以後,就被拿來作為質詢教育部門的資料,認為主辦大學招生考試的人員,憑他過去辦理考試的經歷,退休以後馬上來到補習班教導學生如何考大學,有洩漏考試題目的嫌疑,而且對沒有機會到這家補習班補習的應考人大不公平,要求教育當局查處。曾永盛看到報紙登載這些消息以後,起初認為自己離考大學還遠,沒有特別加以注意,等到幾天以後,報上又報導教育部長在立法院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

  看完這則新聞,引起曾永盛好奇的是教育部長提到「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這個名詞,在他的理解中,公務員就是公務員,怎麼還有什麼廣義與狹義的分別,是不是廣義的公務員當中有人是沒有真正的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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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替國家做事的上班族。這樣概括的說法,用來作為公務員的定義,雖然說中了十之八九,但是政府的治理國家,有如一部龐大的金字塔形的機器,要集合很多人的力量,才能使這部治國的大機器順利運轉。就以我國來說,高踞在金字塔上層的是總統,其下便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五個院,再在下的是地方政府。所管的事情可多了!每一位國民的生、老、病、死,都需要政府來照顧。衣、食、住、行也都由需要政府來規劃,面對著形形色色的照顧和規劃,政府必須廣設部門,羅致各種不同專長、專才為人民各種需求服務,如此才能使人民安樂,國家富強。所以為政府做事的公務員或者稱為公務人員是多方面的,不是用幾個字就可以說個明白。曾永盛在報上看到教育部長所提到的「廣義公務員」,只是引用刑法的規定,給公務員所下的定義而作說明。其實公務員在法律上意義,由於法律規範的著眼點不同,以致定義有廣有狹,現在用三種範圍不同的法律來作說明;先從範圍最狹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說起,這法律頒布在民國八十五年,算是一種新法律。依這法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又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由這條文的規定來看,不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機關的人員、還沒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者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外的人員、沒有領薪俸的兼職人員和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都不是這法律所保障的公務人員。這算是範圍最狹的法律所規定的定義。其次是範圍比較大一些的是公務員服務法,這是民國二十八年就頒行的老法律,是規劃公務員服務應遵守的義務。依這法的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依這法條的規定,凡是領有國家俸給,也就是薪水的文職人員或武職人員和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都是這法律所規範的公務員。

  範圍最廣的就是教育部長所提到的刑法上的公務員,由於公務員領有國家的俸給,或者沒有領有俸給,而與國家成立一種特定的關係,對國家必須負有忠誠的義務,具有這種義務身分的人,干犯了刑事責任,如果與一般人民受到同樣輕重的處罰,也是不合公平正義。因此刑法對於公務員犯罪,都有特別加重處罰的規定。至於那些人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呢?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下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只要所做的工作有法令上的依據,所從事的又是公務,不問職位或大或小,更不論是全職或是兼職,有拿薪水或不領薪水,都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至於依公司法組織的公營事業機關,只要政府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司中所服務的人員,也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所以是公務員定義中最廣義的一種法律。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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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微罪不舉嗎?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年的十月三十一日深夜,正當象神颱風來襲,風雨交加之際,一架新加坡航空公司自桃園中正機場飛往美國洛杉磯的班機,於駛往跑道起飛時誤闖正在整修施工中的五右跑道,結果在滑行中撞及施工用的護欄和挖土機等施工工具,飛機的機頭雖然拉起,還是摔了下來,這一摔造成八十三人罹難,還有七十一人受到輕重傷。民事賠償部分,航空公司已經付出大額金錢與受害者及其家屬成立和解。至於駕駛飛機的三位外籍正副駕駛當時為什麼會誤入封閉中的跑道?有沒有刑事責任?是很多人一直都在關心的一件事。最近新聞報導:主管飛安的飛安委員會經過一年多的縝密調查後,終於公布調查結論,認為新航機上的正副駕駛這次誤入跑道,是造成墮機事件的主因。幾天後新聞又報導:當墮機事件一發生,就因相驗罹難者的屍體而介入偵查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也參考主管當局這份調查報告再作深入偵查後,認為這架飛機的正駕駛和二名副駕駛中的一位,在駕機駛向跑道過程中,有多項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上疏失,導致乘客多人死亡,應成立刑法上業務上過失致死罪。由於肇事當晚天氣惡劣,以致疏忽誤入跑道而釀成慘劇。不過,他們犯罪後態度良好並曾向國人致歉,以前又沒有犯罪紀錄,因此給予緩起訴的處分,期限為三年。另外一位副駕駛在起飛前那一段時間沒有擔任駕駛工作,難認有疏忽的責任,所以給他不起訴的處分。

  有關緩起訴的制度,是今年二月八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增訂的新制度。曾永盛曾經在本刊讀到相關介紹的報導,約略知道一些關於緩起訴的概念,也知道那是檢察官用來使一些犯罪後態度良好,知過能改的人,給他一個暫時不予起訴的新制度。把這種新制度用在這兩位外籍的正副駕駛身上,覺得還蠻適當的。因為這兩個外國人只是有點疏失而已,算不上罪大惡極。不過,他在另一家報上讀到對緩起訴的介紹,直指那是「微罪不舉」,墮機奪走了那麼多條人命,可以算作微罪嗎?心中不免產生惑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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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一年多以前新航大園墮機事件,由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對正、副駕駛員作出不起訴和運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中的緩起訴制度,給予緩起訴的處分而告落幕。各界對於檢察官的處理方式,都給予不錯的評價。因為在此以前,檢方始終堅持有過失就要依法辦理的立場。引起國際飛行員協會的關切,認與國際慣例有違。不過,依法言法檢方的堅持,站在執法者的立場來看,理由絕對正確。而新引進的緩起訴制度,此時正好發揮了功能。由於檢察官在這案件中,給予被告的緩起訴期間是三年,這兩位外籍正、副駕駛員在這三年期間內,沒有故意再去犯罪,也沒有做出違背緩起訴處分所規定應遵守或者履行的事項,檢察官就不能把緩起訴的處分撤銷。三年以內緩起訴沒有被撤銷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就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也就是說犯罪的行為就一筆勾銷,無形中使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消失了一件。可見緩起訴制度今後在減少法院刑事案件的審判方面,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符合當前國家刑事政策的要求。

  至於曾永盛在報上看到有人指緩起訴是微罪不舉,因而想到緩起訴是針對微罪而設計,緩起訴就是微罪不舉。其實「緩起訴」和「微罪不舉」在刑事訴訟法上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一般所稱微罪是指刑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得免除其刑」的犯罪,包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普通竊盜、侵占、詐欺和故買贓物等罪名的犯罪。在學理上被稱謂「微罪不舉」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依現行法規定,檢察官對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案件,斟酌個案的情形,本來應該起訴的案件,也可以給予不起訴的處分。第三百七十六條是限制該條所規定的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條文,與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比較,在罪名方面增加了加重竊盜罪、乘機詐欺罪、背信和恐嚇罪,這些犯罪就是檢察官得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案件範圍。而緩起訴的案件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範圍比可以微罪不舉的案件大得多。新航駕駛員等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法定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微罪不舉的要件。要想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檢察官方面,除緩起訴以外別無其他途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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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告訴」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喧騰一時,震動社會在政壇頗有名氣的璩美鳳私生活被偷拍的案件,涉案的一干人等包括璩美鳳的前男友,也就是曾經擔任新竹市長的蔡某,均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理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調查後,已定期本年六月二十六日進行言詞辯論,就在辯論的前一天,這案件的告訴人璩美鳳突然委託律師具狀撤回這案件的共同被告蔡某部分的告訴,由於撤回告訴,會使列為被告的人刑事責任消失,又引起關心這案件的人士一陣諤然。關於這件事的點點滴滴,曾永盛以前看報的時候也有點印象,只是當時感覺上那些紛紛擾擾是大人們的事,值不得青少年們多去關心,所以沒有特別留意。這天報上報導這則撤回告訴的消息,還說這次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同案的其他共同被告。覺得這些與告訴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些是以前聞所未聞,這又引起他想多作一些瞭解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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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乎是家喻戶曉的璩美鳳私生活遭人偷拍的案件,有關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部分的一些被告,當時是被檢察官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罪提起公訴,這部分的犯罪,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的規定,須要「告訴乃論」,什麼是告訴乃論呢?最簡單的定義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與論處。至於「告訴」的定義則要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探討,因為那是屬於程序法所規範的範圍。

  「告訴」這兩個字,純從文義來解釋,指的是把自己心中要說的話,說給對方聽,或者把某些事情,用口頭通知對方的意思。把這兩個字用在刑事訴訟法裡,就成為一個與原來文義迥然不同的法律名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條文中的「告訴」,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專用的法律名詞,指的是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與犯罪被害人有某種關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所稱的「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刑法上的犯罪。可以分為兩種,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是不是屬於告訴乃論,是要看刑法分則有沒有特別規定,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普通傷害、璩案的偷拍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九條都規定「須告訴乃論」。至於沒有規定的犯罪,都歸類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是一種訴訟條件,沒有合法的告訴,訴訟條件就沒有成熟,不具備訴訟條件的案件,執法機關縱然知道某人犯了某罪,而且掌握住確實的證據,也只好眼睜睜任他逍遙法外。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大都側重私人權益與隱私,關係公益較少,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被害事實,國家在重視被害人的權益下,實無必要對這些犯罪予以追訴。至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並不是訴訟的條件,只要偵查機關知道有犯罪發生,便要著手進偵查,有人提出告訴,只是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而已。

  什麼是合法的告訴呢?告訴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訴訟上權利,提出告訴的人必須具有這種權利,告訴才算合法。上面己經提過,犯罪被害是人可以告訴,是刑事訴訟法所明定。這犯罪被害人必須是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才是合法的告訴權人。凡是間接被害或附帶被害都不具告訴的權利,像刑法上的偽證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審判權的公正,是國家的法益受害。被偽證的人雖然因此惹上刑事官司,也只是間接被害,不能提出告訴。另外,有的人本身並未受到侵害,法律卻賦予告訴的權利,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己死亡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提出告訴。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是不可以同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被害人表示過不告就不能告訴。合法的告訴除了告訴人有告訴權以外,告訴乃論的犯罪,還有告訴時間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在知道犯人的時候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過了這段期間,所提出的告訴就不合法了。

  告訴既是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權利在理論上當然可以拋棄。可是刑事訴訟法卻沒有這樣規定,大概是認為告訴權掌握在告訴權人的手中,不想告不告就是了。至於已經提出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告訴人是可以撤回告訴的,不過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必須要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才能撤回告訴。璩美鳳趕在法院言詞辯論以前撤回告訴,想必是與這一條的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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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愛怎可剝奪寵物生命!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讓他心情鬱卒了一整天。直到入睡還是久久不能平息,想到就有點噁心。原來他所看到的那則新聞,是報導美國加州洛杉磯郊區有一位年已四十名叫阿伯納希的男子,為了要向他的女友證明對她永愛不渝,在家中持木棒剌進自己所養的一隻德國牧羊犬的心臟,然後用剪花的大剪刀把狗頭剪了下來。殘暴的惡行曝光以後,受到美國保護動物人士的重視,紛紛要求執法官員對此案要依重罪辦理。承辦這案件的檢察官也覺得這男子曾經有暴力前科,殺狗的手法又那麼「非常暴力、邪惡而殘忍。」符合加州的「三震法」,因此起訴要求法院判處這殘暴的殺狗兇手無期徒刑。將來法院會不會判他麼重的罪,還不得而知。

  一向喜歡狗卻因為居家環境不允許養的曾永盛,在心情受到影響難以入睡的時候,想到這位既然會養狗當寵物的男子,居然為了要對一位女子獻出自己的愛,就用凶暴的手段讓曾經被他愛過的寵物失去生命,這種做法看在有愛心人的眼裡,嫌惡惟恐不及,怎麼還會接納他的愛呢。覺得這個人的內心想法,愚蠢得有點可悲。但是表現在外面的殘暴手段,說什麼都難博得人們的同情,讓他接受刑事懲罰,也是罪有應得。不過要求法院判他無期徒刑,似乎太重了一點。難道寵物的生命價值與人命價值在美國是站在相同的位階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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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殺害自己豢養的一隻狗,不論他的殺害的手段如何,而被檢察官要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不僅在國內絕無僅有,在國外也聞所未聞。因為觸犯了任何國家的法律,接受刑罰的制裁,最重的莫過於剝奪犯人生命的死刑,比死刑輕一些的便是剝奪犯人終身自由的無期徒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刑罰中最重的就是無期徒刑。殺害一個人的生命,接受最重的刑罰處罰,也不過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殺害自己養的一隻狗,就被要求處以無期徒刑,的確是重了一些,而且重到有點酷的程度。難怪被國中生曾永盛想到是不是已經把寵物的生命價值,提升到與人的生命價值相同的位階。美國人雖然都非常珍愛他們的寵物,尤其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狗。如果有人對狗狗有什麼虐待的動作,愛護動物的人士莫不鳴鼓而攻之。動物權普遍受到尊重,可以想見。若說他們已經把寵物─狗兒的生命價值提升到與人的地位同等,那也未必。這話怎麼說呢?其實我們從這則新聞報導中就可以得到答案,新聞報導中不是說這位被求處無期徒刑的阿伯納希先生曾經有暴力的前科,殺狗的手段又非常殘暴,因此依據加州的「三震法」請法院判他無期徒刑。這裡所謂的三震法,是美國加州用來對付一些怙惡不悛有暴力傾向的累犯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第一次犯這種罪的罪犯當然可以輕判。出獄以後再犯暴力的罪就要加重刑罰,入獄執行完畢後又第三次犯暴力的罪,就認為罪犯已毫無藥救,必須要讓他像打棒球一樣三震出局,蹲在牢裡永遠與外面社會隔絕。所以這位阿伯納希先生被要求處以無期徒刑,是由於他有暴力的前科所導致。換了別人就不能用這麼重的刑罰加以處罰。

  這件殘暴的殺狗鬧劇的場景如果整個搬來我國境內來上演,身為主角的被告可幸運多了,因為我國刑法中對於自己動手剝奪自己飼養的狗兒生命,並沒有處罰的規定,法無明文不罰,他的行為就不成立刑法中的犯罪。致於他用這種殘忍的手法把別人所飼養的狗兒殺死,情形就不一樣了,因為狗兒在民法上歸類於動產,飼養它的主人對它享有財產權。如果活生生地把它打死,就失去了作為主人寵物的效用,這種情形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來處罰,最高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過這條犯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如果狗主人不想多事,隱忍下來不提告訴,執法單位也是無可奈何,只有任他逍遙法外了。

  以上所提的是這案件的行為人在我國的刑事責任方面的問題,另外狗是我國動物保護法中所稱的「動物」與「寵物」,受到這法律的保護。依這法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有特別情事以外,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為了消消自己心中的悶氣或者要獻出狗頭對心上人示愛,把自己飼養的狗兒殺死,都不屬於這條文中所規定的八點可以宰殺的特別事由,所以這殺狗的行為違反了這條法律的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與美國可以搬出重刑伺候相較,似乎太放縱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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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倒閉有什麼不同?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報上看到好幾則有關破產的新聞,先是在香港藝壇紅極一時的藝人鍾鎮濤因為巨額債務纏身,無法償還。日前向香港政府部門聲請破產。用來解決無法償還的債務問題。經過了兩三天,另一位在香港與影劇圈頗有關係的名人陳曜旻也跟著宣告破產。更巧的是曾經與這兩位先後宣告破產的男人有過婚姻關係的香港女藝人章小蕙,接著也被媒體報導正準備宣告破產。不過這位女藝人否認有要宣告破產這回事,不過她對積欠外界為數頗巨的債務,一時無法償還,則承認確有其事,並表示正與財務公司商談償還債務中。如果條件談好,或許不致於破產。

  就在香港藝人一片破產聲中,在美國也傳出電信界坐第二把交椅,擁有員工八萬五千人,用戶二千萬的世界通訊公司,由於製作假賬的醜事曝光,導致股票價格大幅下跌,造成經營上困難,也在上月底申請破產。新聞報導指出這是美國歷史上牽涉金額最大的破產案件,在破產以後的一年以內,這家破產公司還可以繼續營業並僱用員工達六萬人之多。可見這破產程序對美國的經濟影響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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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究柢話親戚產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過了一半,曾永盛的母親終於鬆口讓兒子用他的零用錢去買幾本喜歡看的書來看。這天,曾永盛懷著愉快的心情約了同學鄭重敏一同去書店街逛書店,兩個人走到捷運站入口的地方,有人在那裡分送小報,也順手拿了一份,準備帶到在車上看。上了車兩個人便把報紙分拿著看,沒多久,鄭重敏把他看的報紙遞過來,指著一則被冠以「腦筋急轉彎」的小單元中的一個問題,把答案遮住後要曾永盛看。曾永盛一看,那問題是這樣寫的:「你爸爸的媽媽的妹妹的女兒的叔叔是你的什麼關係?」想了一想,就是想不出他們的關係來。鄭重敏看到曾永盛猛抓頭皮一臉想不透的著急樣子,覺得有些不忍,也就不想再為難他了,便把答案掀開讓他看。曾永盛看了以後,忍不住笑了出來說:「這算什麼答案,只說是『親戚關係』。親戚關係有很多種,怎麼一句『親戚關係』就作為答案呢!這不是有答案等於沒答案嗎。爛!爛!」

  鄭重敏看到曾永盛有點兒認真而且生起氣來,便指著報紙標題說:「那上面不是明明告訴你是『腦筋急轉彎』,又不是考什麼試,答案讓你笑笑就夠了,值得去生氣嗎!」說著說著車已到了站,買好書回到家中,報紙上那個親戚的問題,還是一直在他腦海裡盤旋,心想這牽來牽去的一干人等,他們之間是不是真的有親戚關係?如果有的話,相互之間又該如何稱呼?這一串問題,不知道在法律中能不能找出根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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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那則「腦筋急轉彎」好像繞口令般的問題,所提到的這些人之相互間,有什麼親戚關係?若想知道正確的答案,當然不會像報上登的的答案:「親戚關係」那麼簡單就予以定位。一般人口中所說的親戚關係,大致可以歸納成為兩類,第一類是習俗上親戚關係:這類親戚關係,只要當事人之間彼此沾上一點血緣或者裙帶關係,不去講求親疏,都是親戚關係。這種情形,好像中國大陸江西省人民最為講究,他們非常注重表親關係,有「一表三千里」之稱,這未免把親戚範圍擴展得太廣了!只是在習俗上則認為是理所當然。有許多背井離鄉在外謀生的人,多年後回到故鄉,父老舊戚們見面,也會引介一些遠房親戚與你見面,平白多出不少遠房的堂伯堂姪、表叔表弟出來。這些親戚中,有不少就像「腦筋急轉彎」所說的的親戚關係,究竟是什麼親戚關係,那就慢慢地去排吧!排不出來也用不著斤斤計較,反正沒有什麼拘束力。萬一身披紅帶,參與公職人員的競選,這些沾親帶故的人可都是死忠的鐵票部隊。

  第二類是法律上親戚關係:所謂法律上的親戚關係,有沒有親戚關係,是要看法律的規定,合於法律的規定,便有親戚的關係。不合法律的規定,就沒有親戚關係。所以親戚的範圍遠較習俗上的親戚範圍為窄。有沒有親戚關係要依據什麼法律呢?那當然是規範國民生活的根本大法─民法。依據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親屬也就是親戚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血親是指有血統連絡關係的人,相互間成立的親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又把血親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自身所出之血親」。父母生我,便是「自身所從出」。我生兒子,就是「從自身所出」。所以父親、兒子、孫子都是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而與自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像兄弟姊妹,與自己都是同一父母所生,相互之間都是旁系血親。至於姻親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可以成立姻親,那就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血親之配偶。」除此以外就不是法律上的親戚。另外親戚的遠近,是以親等來計算,直系血親是以自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也是一樣往上數,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以後再往下數,數到計算親等的血親,以總世數作為親等。姻親是以配偶作基準,像血親一樣計算親等。用這樣計算方法,來算算那則「腦筋急轉彎」中的人,有沒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爸爸的媽媽就是自己的祖母,是自己的二親等直系血親。她的妹妹是她的二親等的旁系血親,也是問題中的主角─你的四親等旁系血親,通常稱呼為姨婆。姨婆的女兒通常稱呼為姨媽與你也是旁系血親,親等則多了一級成為五親等。她的叔叔是她爸爸的弟弟,與她是叔姪關係的旁系血親。但是就你算來則是姨婆丈夫(配偶)的弟弟,是血親配偶之血親,不能算作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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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行為偏差,父母有何責任?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媒體報導的新聞中,最吸引曾永盛注意的莫過於八十三年間發生在台北市新湖國小的吳姓女老師命案,經過警方八年來鍥而不捨的追查下,終於在日前宣告偵破,真可說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令人驚訝的是查獲的凶手竟是當年只有十五歲與十一歲的黃姓與王姓的少年。有關這兩位少年犯下這殺人重罪,應該受到何等處罰與處遇,幾天來新聞中都有大幅的報導,他已經有相當瞭解,不過幾天前那位黃姓嫌犯的父親,於警方發布案件被破獲當天,知道兒子年紀輕輕犯下殺人惡行,即深深自責對兒子管教無方,致發生這件駭人聽聞的案件,除在電視上聲淚俱下痛責自己以外,並向被害人的父親以及社會大眾公開道歉。當天下午就服農藥自殺。幸虧當場就被發覺,送醫急救後雖然保住一命,但是因為中毒嚴重,生命仍在鬼門關前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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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盜版光碟,刑責知多少?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暑假將近尾聲,天氣卻愈來愈熱。熱得曾永盛白天懶得出門,整天都在家中看一些平時沒有時間看的書。他母親覺得這樣悶在家中不是很好,晚飯後便主動帶他去逛夜市。

  在陣陣晚風送爽下,夜市中的人潮熙來攘往,每個攤前面都有人佇留,看這看那,想必是到這裡逛的人都要撿些便宜貨回去。曾永盛同他母親隨著人潮一攤又一攤看過去,走到一處賣CD唱片和DVD的攤位上,只聽得音樂的聲音開得很大,架子上擺了五花八門的CD唱片和光碟片,有些封面看起來很養眼,卻看不到有人在場賣這些東西。再向周圍一看,唱片架的旁邊,擱了一張小桌子,桌面上放了一個紙箱子,上面插著一面紙牌,寫著:「這裡面的東西,只送不賣。您喜歡的話,都可以帶回去。只請您在這箱子中,投下您認為相當的成本金額的現金」。曾永盛看了覺得有些奇怪,做生意怎麼會有這種作法。正想翻翻CD中有沒有喜愛的歌曲,要買一張來聽。忽然身旁的母親拍一下他的肩膀,人就舉步往外面走,也只好跟著出去。在攤位外面,看到一位住在他家附近的姓陳的同學,正在跟兩穿黑衣服的年輕人在講話。這位陳同學雖然跟他不同班,卻經常在路上碰到。想舉手跟他打個招呼,他卻裝作沒看到。

  回到家中就問母親他想買CD唱片,為什麼不讓他挑選?他母親笑著對他說:「你看不出來那些CD和DVD都是盜版的嗎?因為販賣盜版的光碟,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這些賣盜版的人怕警察來抓,故弄玄虛躲在外面,拿東西的人不丟錢或者錢丟的不夠,人就出現同你糾纏。你買盜版的已經理虧,還怎麼跟他們爭長論短。我們向這些賣盜版的人買唱片,會助長盜版的歪風。想買以後去唱片行買正版的。」 聽了母親這段話,曾永盛才知道那些在夜市中販賣光碟片的,花樣可不少呀!因此,使他想到被他碰到的那位陳同學,鐵定是販賣盜版集團中的一份子。不知道一旦被抓到,會受什麼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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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校放暑假期中,一些人氣比較集中的夜市中 出現一些由青少年擺設的專門出售盜版CD和DVD等光碟的攤位,曾永盛看到的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這些攤位的背後都有一個專事盜拷的集團在操縱。集中人力,運用科技工具,在短短時間內大量盜拷他人熱賣中的光碟片,讓辛辛苦苦費盡心血錄成的正版光碟片的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一夕之間付諸東流。這些不法之徒在盜拷以後,還要把這些盜拷光碟片銷售出去,才能從中獲利。而出售這些盜拷光碟片,屬於犯罪行為,有被執法機關查獲的危險,他們也知道少年在刑罰上享有特殊的處遇。因此,用利益誘使少年或者僱用少年替他們銷售。自己隱身幕後,一旦案發,由少年承擔販賣刑事責任。尤其是學校放暑假期間,利用青少年要在假期中打工賺錢的心理,替他們作非法銷售的勾當,不但財源滾滾,出了事警察先抓的是站在第一線替他們販賣的青少年,背後的主犯還可逃之杳杳。

  曾永盛想瞭解的那位陳同學販賣盜版光碟行為,一旦被執法機關查到,該負起那些刑事責任,這得先從盜拷光碟的刑事責任說起。為什麼他們會盜拷別人正版的光碟呢?是因為這些正版光碟內容形形色色,包括電影、戲劇、音樂以及電腦程式等等。可以說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並在第十條中規定,除有特別規定以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的時候,就享有著作權。上面舉例的電影、音樂等等都是著作權法保障範圍。目前科技發達,只要擁有一台燒錄機配合電腦,把市面上那些廣受消費者歡迎的光碟放進去,一張內容完全相同的光碟片馬上出來。這種複製行為在著作權法中稱作「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只有著作人才享有重製的權利。如今這些盜拷者花幾元空白光碟片的成本,重製有著作權的光碟片在市場販售,這算公平嗎?因此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單純出來銷售的話,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種害人又害己的事情千萬做不得!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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