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究柢話親戚產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暑假過了一半,曾永盛的母親終於鬆口讓兒子用他的零用錢去買幾本喜歡看的書來看。這天,曾永盛懷著愉快的心情約了同學鄭重敏一同去書店街逛書店,兩個人走到捷運站入口的地方,有人在那裡分送小報,也順手拿了一份,準備帶到在車上看。上了車兩個人便把報紙分拿著看,沒多久,鄭重敏把他看的報紙遞過來,指著一則被冠以「腦筋急轉彎」的小單元中的一個問題,把答案遮住後要曾永盛看。曾永盛一看,那問題是這樣寫的:「你爸爸的媽媽的妹妹的女兒的叔叔是你的什麼關係?」想了一想,就是想不出他們的關係來。鄭重敏看到曾永盛猛抓頭皮一臉想不透的著急樣子,覺得有些不忍,也就不想再為難他了,便把答案掀開讓他看。曾永盛看了以後,忍不住笑了出來說:「這算什麼答案,只說是『親戚關係』。親戚關係有很多種,怎麼一句『親戚關係』就作為答案呢!這不是有答案等於沒答案嗎。爛!爛!」
鄭重敏看到曾永盛有點兒認真而且生起氣來,便指著報紙標題說:「那上面不是明明告訴你是『腦筋急轉彎』,又不是考什麼試,答案讓你笑笑就夠了,值得去生氣嗎!」說著說著車已到了站,買好書回到家中,報紙上那個親戚的問題,還是一直在他腦海裡盤旋,心想這牽來牽去的一干人等,他們之間是不是真的有親戚關係?如果有的話,相互之間又該如何稱呼?這一串問題,不知道在法律中能不能找出根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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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那則「腦筋急轉彎」好像繞口令般的問題,所提到的這些人之相互間,有什麼親戚關係?若想知道正確的答案,當然不會像報上登的的答案:「親戚關係」那麼簡單就予以定位。一般人口中所說的親戚關係,大致可以歸納成為兩類,第一類是習俗上親戚關係:這類親戚關係,只要當事人之間彼此沾上一點血緣或者裙帶關係,不去講求親疏,都是親戚關係。這種情形,好像中國大陸江西省人民最為講究,他們非常注重表親關係,有「一表三千里」之稱,這未免把親戚範圍擴展得太廣了!只是在習俗上則認為是理所當然。有許多背井離鄉在外謀生的人,多年後回到故鄉,父老舊戚們見面,也會引介一些遠房親戚與你見面,平白多出不少遠房的堂伯堂姪、表叔表弟出來。這些親戚中,有不少就像「腦筋急轉彎」所說的的親戚關係,究竟是什麼親戚關係,那就慢慢地去排吧!排不出來也用不著斤斤計較,反正沒有什麼拘束力。萬一身披紅帶,參與公職人員的競選,這些沾親帶故的人可都是死忠的鐵票部隊。
第二類是法律上親戚關係:所謂法律上的親戚關係,有沒有親戚關係,是要看法律的規定,合於法律的規定,便有親戚的關係。不合法律的規定,就沒有親戚關係。所以親戚的範圍遠較習俗上的親戚範圍為窄。有沒有親戚關係要依據什麼法律呢?那當然是規範國民生活的根本大法─民法。依據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親屬也就是親戚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血親是指有血統連絡關係的人,相互間成立的親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又把血親分為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自身所出之血親」。父母生我,便是「自身所從出」。我生兒子,就是「從自身所出」。所以父親、兒子、孫子都是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而與自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像兄弟姊妹,與自己都是同一父母所生,相互之間都是旁系血親。至於姻親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可以成立姻親,那就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血親之配偶。」除此以外就不是法律上的親戚。另外親戚的遠近,是以親等來計算,直系血親是以自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也是一樣往上數,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以後再往下數,數到計算親等的血親,以總世數作為親等。姻親是以配偶作基準,像血親一樣計算親等。用這樣計算方法,來算算那則「腦筋急轉彎」中的人,有沒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爸爸的媽媽就是自己的祖母,是自己的二親等直系血親。她的妹妹是她的二親等的旁系血親,也是問題中的主角─你的四親等旁系血親,通常稱呼為姨婆。姨婆的女兒通常稱呼為姨媽與你也是旁系血親,親等則多了一級成為五親等。她的叔叔是她爸爸的弟弟,與她是叔姪關係的旁系血親。但是就你算來則是姨婆丈夫(配偶)的弟弟,是血親配偶之血親,不能算作姻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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