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愛怎可剝奪寵物生命!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讓他心情鬱卒了一整天。直到入睡還是久久不能平息,想到就有點噁心。原來他所看到的那則新聞,是報導美國加州洛杉磯郊區有一位年已四十名叫阿伯納希的男子,為了要向他的女友證明對她永愛不渝,在家中持木棒剌進自己所養的一隻德國牧羊犬的心臟,然後用剪花的大剪刀把狗頭剪了下來。殘暴的惡行曝光以後,受到美國保護動物人士的重視,紛紛要求執法官員對此案要依重罪辦理。承辦這案件的檢察官也覺得這男子曾經有暴力前科,殺狗的手法又那麼「非常暴力、邪惡而殘忍。」符合加州的「三震法」,因此起訴要求法院判處這殘暴的殺狗兇手無期徒刑。將來法院會不會判他麼重的罪,還不得而知。
一向喜歡狗卻因為居家環境不允許養的曾永盛,在心情受到影響難以入睡的時候,想到這位既然會養狗當寵物的男子,居然為了要對一位女子獻出自己的愛,就用凶暴的手段讓曾經被他愛過的寵物失去生命,這種做法看在有愛心人的眼裡,嫌惡惟恐不及,怎麼還會接納他的愛呢。覺得這個人的內心想法,愚蠢得有點可悲。但是表現在外面的殘暴手段,說什麼都難博得人們的同情,讓他接受刑事懲罰,也是罪有應得。不過要求法院判他無期徒刑,似乎太重了一點。難道寵物的生命價值與人命價值在美國是站在相同的位階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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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殺害自己豢養的一隻狗,不論他的殺害的手段如何,而被檢察官要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不僅在國內絕無僅有,在國外也聞所未聞。因為觸犯了任何國家的法律,接受刑罰的制裁,最重的莫過於剝奪犯人生命的死刑,比死刑輕一些的便是剝奪犯人終身自由的無期徒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刑罰中最重的就是無期徒刑。殺害一個人的生命,接受最重的刑罰處罰,也不過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殺害自己養的一隻狗,就被要求處以無期徒刑,的確是重了一些,而且重到有點酷的程度。難怪被國中生曾永盛想到是不是已經把寵物的生命價值,提升到與人的生命價值相同的位階。美國人雖然都非常珍愛他們的寵物,尤其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狗。如果有人對狗狗有什麼虐待的動作,愛護動物的人士莫不鳴鼓而攻之。動物權普遍受到尊重,可以想見。若說他們已經把寵物─狗兒的生命價值提升到與人的地位同等,那也未必。這話怎麼說呢?其實我們從這則新聞報導中就可以得到答案,新聞報導中不是說這位被求處無期徒刑的阿伯納希先生曾經有暴力的前科,殺狗的手段又非常殘暴,因此依據加州的「三震法」請法院判他無期徒刑。這裡所謂的三震法,是美國加州用來對付一些怙惡不悛有暴力傾向的累犯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第一次犯這種罪的罪犯當然可以輕判。出獄以後再犯暴力的罪就要加重刑罰,入獄執行完畢後又第三次犯暴力的罪,就認為罪犯已毫無藥救,必須要讓他像打棒球一樣三震出局,蹲在牢裡永遠與外面社會隔絕。所以這位阿伯納希先生被要求處以無期徒刑,是由於他有暴力的前科所導致。換了別人就不能用這麼重的刑罰加以處罰。
這件殘暴的殺狗鬧劇的場景如果整個搬來我國境內來上演,身為主角的被告可幸運多了,因為我國刑法中對於自己動手剝奪自己飼養的狗兒生命,並沒有處罰的規定,法無明文不罰,他的行為就不成立刑法中的犯罪。致於他用這種殘忍的手法把別人所飼養的狗兒殺死,情形就不一樣了,因為狗兒在民法上歸類於動產,飼養它的主人對它享有財產權。如果活生生地把它打死,就失去了作為主人寵物的效用,這種情形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來處罰,最高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過這條犯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如果狗主人不想多事,隱忍下來不提告訴,執法單位也是無可奈何,只有任他逍遙法外了。
以上所提的是這案件的行為人在我國的刑事責任方面的問題,另外狗是我國動物保護法中所稱的「動物」與「寵物」,受到這法律的保護。依這法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有特別情事以外,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為了消消自己心中的悶氣或者要獻出狗頭對心上人示愛,把自己飼養的狗兒殺死,都不屬於這條文中所規定的八點可以宰殺的特別事由,所以這殺狗的行為違反了這條法律的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與美國可以搬出重刑伺候相較,似乎太放縱了一點。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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