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漫談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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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天堂」財寶,是無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曾經在報上看到過有些電腦線上遊戲的玩家,在網路上玩線上遊戲的時候,破解他人帳戶的密碼,或者盜用他人的密碼,進入他人帳戶以後,把他人存儲在帳戶中可供遊戲使用的「天幣」、「寶物」等等,移轉到自己的帳戶或者自已可以控制的帳戶內,供自己使用或者出賣。有人被查出以後,因此被法院判處竊盜或者詐欺的罪刑。
  幾天以前,他又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王姓青年,盜用兩位網友的密碼,登入網友的帳戶以後,把兩位網友各自存儲在他們的帳戶內,市價約值新台幣四萬元的虛擬寶物全都轉到自己的帳戶內,供自己使用。這舉動被網友發覺後報警查獲。後來這位青年被檢察官以竊盜等罪名提起公訴。最近,受理這件案件的地方法院法官就這件案件的竊盜部分,作出無罪的判決,判決的理由指出:依據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是盜取他人儲存在電腦帳戶中的虛擬寶物,屬於一種「電磁紀錄」,有關明定「電磁紀錄」以「動產論」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已經在九十二年的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把「電磁紀錄」這四個字刪除,盜竊電磁紀錄以動產論經刪除後,巳經沒有法律依據論以竊盜罪,雖然這種變更電磁紀錄的行為,刑法新增訂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也定有處罰的犯罪條文,不過,這處罰的條文訂明要「告訴乃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沒有出面提出告訴,法院只有依法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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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狗咬,可以請求賠償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寒流來襲,街頭人來人往,都已穿上厚厚的冬裝,有的愛護寵物的主人,怕他們飼養的狗狗受寒,在外出溜躂的時候,也替它們穿上花花綠綠的厚背心,充分表現出主人的愛心!不過,狗狗總是狗狗,不會因為主人替它穿上一件背心便減低了獸性。曾永盛這天考完月考,提早放學回家,在路上與三、四位同學走在一處,也許是剛考完試,成績是好是壞都已成了定局,最低限度明天是不用再考試了。大家都盡量把心情放鬆,找些有趣話題來逗笑,正當一位同學轉述一段網路笑話,讓同學們笑得前俯後仰的時候,走在旁邊的一位金同學,忽然一聲慘叫,曾永盛轉頭一看,一頭不知從那裡竄出,身上穿著紅花背心的黃金獵犬,張開大嘴咬著金同學的小腿不放。曾永盛想都沒想就把背著的書包取下,手拉著書包的背帶,把書包當作武器用力向那獵狗的頭部摔去,這一摔逼得那狗兒不得不把咬人的嘴鬆開,這時候旁邊的同學看到了也有樣學樣,取下書包紛紛向那狗摔去。嚇得那狗夾著尾巴突圍而逃,曾永盛大聲叫喊著要同學追去,看看是附近誰家的狗。他自己則俯下身來察看坐在地上一直喊痛的金同學被狗咬傷的傷勢,拉起褲管只見小腿上有幾個齒痕的地方都冒出鮮血。就叫一位同學陪著金同學坐計程車到附近的醫院求診,再通知他的家人。他自己則要去會同追狗的同學找出狗的主人。還好,金同學去醫院以後,他們順利找到了狗主人,要他留下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以便今後聯絡。然後再和同學趕到醫院去看金同學,這時金同學的家人巳經趕到,便把狗主人的資料交給金同學的家人,才與同學各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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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連續犯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讓他納悶了好幾天也想不出所以然來。報上是這樣說的:一位年已四十的蕭姓慣竊,前些日子利用深夜或者假日,獨自或夥同共犯,潛入無人在內的公司行號,專偷高價的電腦主機與印表機等電腦週邊設備,自八十九年三月起,到九十年落網為止,短短一年之內得手高達八十九次,然後將贓物以不到市價五成的低價脫手銷贓,據警方估計,不法所得已有數百萬元之多。檢察官查出蕭姓慣竊,在這一段時期內,都是利用竊取他人財物來維持生活,便用常業竊盜的罪名把他提起公訴。案件進了法院以後,經過法官的一番調查,查出這蕭姓慣竊在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前,巳經犯了相同的竊盜罪很多次,有二件案件被其他法院依竊盜的罪名判處罪刑,其中一件判了二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件判了四年有期徒刑。這二件巳經判決確定的案件,行竊的期間,與偷竊八十九件電腦的期間不相上下,行竊的方法也大致相同,因此承審的法官認定後來起訴的偷竊八十九件電腦的案件,與先前已判決確定的竊盜案件是基於概括犯意的連續犯,後來起訴的案件,為前案的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因此把後來起訴的案件判決免訴。不必再判處後來竊盜的刑罰了,只須執行前面判決所處的有期徒刑,看起來這位蕭姓慣竊似乎佔了大大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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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判中,時效會完成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喜歡在法律問題上鑽研的曾永盛,由於自已學識條件不夠,對於一些層面比較深一點的問題,雖然花費了時間去思考,還是經常隔靴抓癢,摸不著邊際。最近又碰到想了半天想不透的問題。事情是前幾天報上登出一則有關法律的新聞,一位曾任台北市政府雇員的徐姓男子,在工作中結識一位饒姓女同事,民國六十一年五月間,他得知苦戀中的饒姓女子將要與他人結婚,便由愛轉恨,決意要加害饒姓女子,在當月的十一日凌晨,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兇器獵槍、斧頭和小刀,前往苗栗翻牆進入饒宅,闖進饒女居住的臥房,黑暗中開槍誤殺在房中的饒女的妹妹。等到發現自已殺錯了人,仍然用小刀刺進被害人的腹部,用斧頭猛砍被害人母親致成重傷。在被圍捕過程中,還傷害幾位參與圍捕他的人。徐姓男子被捕移送法辦後,就被第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依連續殺人等罪判處死刑。上訴高等法院仍然被判處死刑。後來案件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在更審期中,徐姓男子突然發瘋,經過台大醫院的鑑定,認為他罹患遺傳性的妄想精神病,巳經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高等法院便在六十三年三月裁定停止審判。這一停就停了將近三十年,到了前年的十一月才裁定繼續審判,接著在同月的二十日判決把第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撤銷,以追訴權時效巳經完成判決免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在去年底判決把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的理由指出:原先高等法院用裁定停止審判,所持的理由是指被告也就是徐姓男子心神喪失,應在他的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現在徐姓男子的心神並未回復,原法院不等待他心神回復正常,就繼續審判,所為的判決不合法。所以要把原判決撤銷。原來的免訴判決被撤銷以後,整個案件又回到先前停止審判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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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終身大事,豈可兒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學校上課,下課的時候看到走廊那頭有幾位同學圍在一處談天說笑,連連的笑聲,吸引他走過去瞧瞧,究竟有什麼新鮮事值得大夥兒起哄,當他一走近,便有同學當著他的面指向一位身材短小精幹,同學稱他「矮腳虎」的王同學,要他報告嚐「香蕉皮」的滋味。曾永盛知道同學口中的吃「香蕉皮」,指的是一個人嚐到失戀的滋味。心想是不是「矮腳虎」在跟女孩子鬧戀愛,被同學們逮到?稍後才在同學七嘴八舌的口中知道是「矮腳虎」心儀已久,一直奉為偶像的好來塢女星兼歌手小甜甜布蘭妮,酒後在今年的元月三日凌晨,在美國的拉斯維加斯的白色婚禮教堂閃電結婚,嫁給兒時玩伴與她同是二十二歲的傑森艾倫亞歷山大,據說這位身價高達一億英鎊,折合新台幣六十億九千萬元的紅女星,在結婚後十二小時便後悔,馬上召來專辦離婚的律師,在律師和公證人以及家人見證下,布蘭妮和她剛結婚的丈夫都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字,送到法院完成離婚的手續。不過,有的新聞報導指的是他們辦的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不問辦的是離婚或者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他們的短短的婚姻生活已經結束,應無疑問。因此,同學們起哄要「矮腳虎」不要錯失機會,走向國外,很有可能就會人財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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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喪失所有權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家家戶戶都忙著洗洗刷刷進行大掃除,讓門戶煥然一新,準備迎接甲申的猴年到來。曾永盛家當然也不能例外,只是他們家要等到假日,才能有空與母親合力把住宅內外打掃整潔。一些比較粗重的清潔工作,都是由曾永盛獨力擔當。這天下午,當他在陽台整理花盆的時候,忽然聽到樓下巷道中有人大聲叫嚷著:「你三天以內再不給我錢的話,我就帶人來把舖好的地磚挖回去」。便循著聲音向樓下巷道望去,看到一位中年男子正站在對面一戶人家的門前,朝著幾天前路過那邊看到的正在換裝地磚那戶人家的屋內吼叫,並配合著猛按門鈴,屋內的人說什麼就是不開門,這叫門的男子也不離開,只是重複地大聲叫嚷和按門鈴,這些騷擾性的動作,引起左鄰右舍的注意,紛紛出來查看是怎麼一回事。這時一位頭髮斑白的老阿伯,走到那中年人的身旁,面帶笑容伸手拍拍那人的肩膀,對著他說:「這位先生,可能是屋裡沒有大人在家,您這樣大動作會把屋裡的小孩嚇到,怎麼敢出來開門。我是這裡的里長,有話可以交代我,我會替您轉告屋主,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何必這樣生氣呢!」。這位中年男子本來一肚子火,看到這位里長伯笑臉迎人,說話的口氣又是那麼平和,心中的氣早就消了一大半,也就放緩語氣告訴老里長說:「是這屋主金先生,二十天前找我替他換舖地磚要過年,連工帶料八萬元只付了前金三萬元,地磚早在十天前就舖好,尾款就是拖著不付。今天是第三次來要錢,結果還是見不到人。現在年關到了,很需要錢來週轉,情急之下,所以動作比較粗魯一點。」老里長聽這位舖地磚的老闆這樣說,就滿口答應把老闆要錢的意思轉達,總算把那中年男子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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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身檢舉賄選,可得大紅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元始復,萬象更新。新春時節,不問男年老幼,大家第一次見面的時候,都是滿口「恭喜發財」的吉祥話。另外心中還都企祇望著對方能夠給個大紅包,討個財源滾滾的好彩頭。猴年的春節,陳總統在台南故鄉發紅包,雖然紅包內只裝有十元硬幣,卻引來不少人排隊討領,有人甚至於犧牲與家人過年團聚的樂趣,在兩週前就餐風露宿去排隊,目的當然不是在紅包中那枚硬幣數額的大小,無非是想藉由 總統賜給的紅包帶來喜氣,捎來吉祥,一年到頭大吉大利,這時候紅包的邊際意義遠大於實質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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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薪津會被債權人取走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服完兵役歸來的曾永盛的大表哥,也許是少年時代的叛逆個性,讓他嘗盡人生的苦澀滋味,包括了別人難以經歷的坐牢經驗在內,才感覺自已過去所作所為實在太幼稚了!很需要真正的轉大人。便立志改過自新。去年上半年經過友人介紹,到一家公司的工廠中擔任材料管理員的工作,月薪二萬五千元,有了安定的工作以後,生活逐漸步入正常,規規矩矩作個早出晚歸的上班族,很少有三更半夜還在外面留連等情形。他的家人與親友都為他能夠澈底改過而感到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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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獎金千萬,緝拿十大要犯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夢寐以求要買個人桌上型電腦的願望,終於提前實現,促成這個願望的實現,是拜這個春節之賜,由於春節的來到,讓他收到好幾位親戚長輩給的大紅包,加上上學期學業表現出色,成績大有進步,讓母親萬分高興,也給他一個大紅包作獎勵。手頭有了這一大筆錢以後,徵得到母親的同意,就拿去買一台電腦。不過,母親事前與他約法三章,在考取理想高中以前,除了學業上需要上網查資料以外,每天使用電腦不可以超過半小時。避免耽誤學校裡的功課。買了電腦以後的最大好處便是可以上網看一些即時新聞和資料新聞,只要花上短短幾分鐘,便可得知國內外的大事,讓他省去翻一大堆報紙的時間。這天他在網路上看到懸有高額賞金的十大通緝要犯之一的陳由豪,在國外向國內傳真爆料幾年以前曾經捐獻巨額政治獻金的舊事。有關政治的問題,雖然引不起國中生曾永盛的興趣,不過他對這位當年有財力捐助巨額政治獻金,在商場應該有相當的地位,如今卻不願面對現實,只敢在國外「嗆聲」,不回國把事情說明白,導致擠身十大通緝要犯之列。對這位身居要犯角色的陳由豪這種作法,覺得有點難以接受。他很想知道這位過去在商場上翻雲覆雨的人物,要挨過多少流浪歲月,才能躲過國家法律的追訴?其餘九大要犯的情形是不是相同?另外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間對外界宣布,提供新台幣一億元的獎金來緝拿十大要犯,算人頭來平均分配,每名要犯的身價就是一千萬元。也就是說,捉到或者提供線索緝獲這些要犯中的一位,就可以領得獎金一千萬元。除了家財億萬的富豪人家以外,一千萬元對一般人來說都是一筆天大財富,甚至絕大多數的人一輩子都沒有機會能碰到這麼多的錢!據說這些懸賞的獎金沒有限定對象,人人可得。網路上又說,連隔海的大陸人士把這些要犯緝拿到案,照常有賞。很想知道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方法,才能向政府取得這筆大數目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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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犯罪知多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唸國中的曾永盛,一向只知道把握時間,全力投人書本,要為自己未來的學業衝刺。每天的生活雖然緊張,他還是會忙裡偷閒抽空瀏覽一下各種新聞,使自己大門不邁,也能得知天下事。由於可利用的時間有限,看報都是採取蜻蜓點水式的重點閱覽,遇到有興趣的,才會仔細去看。最近因為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的大選,將在今年的三月二十日舉行,與選舉有關的新聞,大幅暴增,壓縮了其他的社會新聞。以他的年齡,距離有權可以參與選出自已國家領導人的日子還遠得很,所以對這些新聞,超沒有興趣。現在這些充滿政治味的新聞在媒體上一再出現,等於強迫要他接受,也只好略為瀏覽一二,免得被人問起的時候搭不上口,被譏笑為落伍。前些日子他看到一則有關法務部為端正選舉風氣,杜絕賄選惡行,要揪出那些想利用金錢,換取選票的不法份子,政府特別要送出超大紅包,最高金額是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最低也有五十萬元的檢舉賄選獎金,鼓勵民眾檢舉賄選。這些高額的檢舉獎金,對於一位國中生來說,真是做夢都難以想到的天文數字。曾永盛看了新聞以後,曾經加以思考,覺得想要得到這個大紅包,機會固然重要,下功夫做點功課更有需要。那就是先要瞭解什麼是賄選?才能掌握時機伸手把紅包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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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樂透」怎可用說的!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自從樂透彩與大樂透彩相繼發行以來,風靡了多少想花五十元碰碰手氣的人,這一期又一期的彩券,的確也造就不少億萬新科富翁!不過,買獎券的人都心知肚明,一券在手,希望固然無窮,但是能夠中獎的機率,那是微乎其微。所以明白事理的人,是不會放著正事不辦,傾全力去簽注樂透彩。偶然買張獎券,對中了是財從天降,不高興那才怪呢!沒有對中就奉獻作公益,哈哈一笑也就算了。下期再接再厲吧!大家都抱著這種心情買彩券,所以到現在還沒有出現買獎券想中大獎想瘋的人。不過,前些日子,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在美國真的有人想中樂透獎想瘋了一樣,演出一場不用自己去簽樂透獎券就想得到大額獎金的鬧劇。事情是這樣的:美國俄亥俄州的樂透獎,日前開出美金一億六千二百萬元折合新台幣五十五億元的頭彩,竟然鬧出得主的雙包案。原先的幸運得主雷貝佳.傑米森,正要高高興興去領取這半輩子都難得花完的大額獎的時候,忽然「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來,一位居住在當地的家庭主婦艾莉西亞.貝特突然出面主張頭彩中獎人應該是她,不過她不慎把中獎的獎券遺失了。已經向當地警局報案,還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發給禁制令,禁止原要出面領取的得主領取獎金。隔了兩天,這位對外界一直堅稱自己是真正的大獎得主卻主動向法院撤銷了禁制令,讓真正的得主可以領取獎金。她自己並聲淚俱下地向外界表達她對社會大眾以及真正得主傑米森道歉。坦承整個彩券遺失事件是她想中獎想瘋了編造出來的結果,原先她只是希望能以這種方法得到獎金,好讓孩子過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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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性侵害,心理要設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報上登出一則來自花蓮的性侵害新聞報導,曾永盛原先對於一些性侵害的新聞興趣缺缺,直覺地認為那是挺無聊的,當他用眼角瞄了這新聞一下,看到被害人是一位與他身分相同的國中生,基於惺惺相惜的心理,這才往下仔細看下去。原來當地一所國中有一位二年級的住校男學生,自去年十月間開始,在校園中疑遭到四名男同學的性侵害,也許是這位男同學年紀小,社會經驗不夠,受到侵害後忍氣吞聲不敢對人張揚,後來這些難以啟口的內情被高年級的同學知道,便向學校當局反映,學校立即派人調查發現確有其事,便召開緊急處理小組會議來處理。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得到報告後也迅速指派社工人員介入,目前被性侵害的男生已由社工人員對他進行心理和情緒輔導,並陪同這男學生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也已著手偵辦這件案件,料想這疑案很快就會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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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內,切莫違法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星期天,曾永盛足不出戶關在家中啃書與做習題,想把月考沒有考好的數學加點油,準備迎頭趕上。書唸累了就打開電腦上網逛逛,看些不屬於課本上東西。把精神調節一下。由於距離熱烈的總統副總統大選只有短短幾天了,網路上有關選舉的話題也漸漸多了。那些政治意識非常濃厚的話題,曾永盛一點興趣都沒有,因為他覺得自已還是學生身分,在這階段最主要的是要把書唸好,未來才能學以致用,立足社會。到那時候再來探討政治問題也為時未晚。不過,他倒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專文,敘述有關在選舉投票日,將領得的選舉票攜出場外,是犯罪行為,要接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些資訊,他以前全不知道,所以曾經興起想要母親在投票那天,把選舉票帶出來讓他瞧瞧,再託人帶進去投票的荒謬念頭。現在知道了那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覺得自己的知識領域太狹窄了。從今以後必定要把這些資訊牢記在心。免得觸犯了法律自已還糊糊裡糊塗不知道什麼地方出了差錯,那才悲哀呢!同時他也由這條資訊聯想起投票當天,把選舉票攜出場外,就成立了犯罪行為,那麼,為了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以及維持投票所內的安全與秩序,在投票所內必定也有一些規定,須要選舉人共同來配合與遵守。雖然他自己能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還要等上好幾年,不過,他還是想先多瞭解一些進入投票所內投票的選舉人,如果不遵守這些應遵守的規定,要不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避免自已以後會犯錯誤。有人問起也可以賣弄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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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票不可攜出投票所外!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再過十多天,便是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與合併舉辦公投的投票日子,這幾天走在路上,偶然會碰到宣傳車在來回游走,散發著選舉氣氛,意味著選舉的腳步的確近了!在國中生曾永盛的記憶所及中,雖然也遇到過幾次大選舉,只是自己年紀小,每次選舉都只有看熱鬧的份,這次的總統大選,與以往各次選舉比較,似乎路旁插的選舉宣傳旗幟與路上的宣傳車少多了,相對地那些大喇叭的噪音也減少很多。想必是由於總統大選只有二組候選人的緣故。而且這二組候選人的名氣都是家喻戶曉的響鐺鐳人物,用不著敲鑼打鼓去打響自己的知名度,只要在競選的政見中端得出香味四溢的牛肉就可以了!這場噪音不多的選戰,對要唸書充實自己的曾永盛來說,真是最大受惠者,因為他可以在晚飯後不受任何打擾而安心唸書了。話雖然如此說,若要一個人絲毫不受外在因素影響,把心靜下來唸書也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這天他只是在吃晚飯的時候,瞄了一下電視新聞,看到一點點為選舉造勢的畫面,那些聲嘶力竭的熱心支持者,忘我地手舞足蹈高喊著「當蒜!當蒜!」的口號,自己的心情就深深地受到了影響。把書看著看著,那些早已消失的鏡頭,忽然會在眼前跳動。因此想到,這許許多多的選民,為了自己政治上的理念,如此儘情地投入,目的就是要在投票的那一天,前往投票所投下自己手中的神聖一票,讓心目中所支持的候選人能夠勝出。只要支持者眾多,透過選舉,一介平民馬上成為一國領袖,這就是民主政治的最大好處。想著想著,不覺得有點想入非非,讓自己飄飄欲仙起來。連忙擰了一下大腿,緊急拉回失控的思維,因為他在書本中讀到過,我國憲法規定,國民要年滿四十歲才能出來選總統。自己還只是一個國中生,連投票的權利都還有好幾年要捱,憑什麼要去想那些遙不可及的事情呢!接著他又想到,自己的年齡距離可以行使選舉權還有一段很長的日子,對於選舉投票的事情亳無所知,連選舉票的式樣都沒有看過,很想趁這次的總統大選,拜託前往投票的母親,在圈選過以後,把選舉票帶出來,讓他瞧瞧,開個眼界。以後再託進去投票的人帶進去投入投票匭,對選舉一點影響都沒有,想必母親一定會答應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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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竊昏迷,怎麼報案?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看到一則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子在今年的一月間,前往台北市的文山區探望八十多歲的年邁父親,發覺原本身體強壯,獨居在家的父親住處房門被反鎖,人則昏迷在床不能言語,監視器也被扯落,經檢點家中所藏的美金也不見了,因此認為係遭竊賊入侵。急忙報警由警方派警員召救護車將她的父親送醫救治,隔天這位陳姓女子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也許是陳姓女子不明瞭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害人又不能言語,對於整個事件也無從瞭解,當值班警員問她告什麼的時候,便說是告「傷害」。這位警員便指示她要取具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她就回到醫院要求醫生開證明,二天以後拿到了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再到派出所報案,這時又換了一位警員,當這位警員明白她要告傷害以後,便對她說:「如果你要告『傷害』,必須要有對象。」並請陳女確認有沒有嫌疑人或目擊證人。這可把陳姓女子難倒了,因為警員想要了解的事情,她一無所知,自然難以辦到。於是案又報不成了!這位陳姓女子事後想想,覺得警員的態度雖然友善,但是說法令人難以接受,便向當地里長抱怨,里長則向議員反映,事情在議員關心下,才告曝光。警方調查後認為應該是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誤會。不過,警方也覺得處理方式有點不妥,已要求內部更改處理方式。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才知道不幸遭遇了刑事案件向警方報案,還有這麼多的細微末節須要遵守。對於向警方報案,他從來沒有經歷過,前些日子,他迷上閱讀偵探小說,曾經瞞著母親躲在房間內偷偷地閱讀過好幾本,在這些小說所描述的犯罪過程中,知道歹徒在作案的時候,或多或少總會留下一些犯罪的證據,只要富有偵辦刑案經驗的人員在現場仔細搜證,總會發現一些蛛絲馬跡,像指紋、腳印、煙蒂等等。就憑這些遺留的證據,讓嫌犯無所遁形。依據報上所述,那位陳姓女子因為值班警員要她準備這,準備那,經過好幾天還沒有把報案的手續辦好,顯然警方還沒有對這件案子著手偵辦,縱有一些殘留的證據,豈不是慢慢地消失不見了,這對刑案的偵辦,顯然會增加困難度。如果這位陳姓老先生陷入昏迷,是由於外來因素所造成,而且還發生財物的損失,這該是一件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於報案的耽誤,未能及時掌握證據,致使歹徒逍遙法外.,這是任誰都不願見到的事情。因此他很想瞭解一些報案的相關規定,萬一家人或者週邊有親人遭到不幸,如何去報案,才會讓警方迅速受理,掌握破案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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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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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寵物,心願難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主人與寵物,相處久了都會產生了濃厚的情義,尤其是很會取寵於人的貓與狗,有些主人對它的寵愛,遠勝於他的家人。這在國外一點都不希罕。曾永盛最近在報上又看到兩件發生在國外愛寵物勝過愛親人的報導,一件是英國倫敦一位老祖母,立了遺囑要把一幢價值不菲的豪宅贈送給她的愛貓。另外一件也是發生在倫敦,一位最近過世的九十高齡小富翁里克,把他在股市賺到的一百一十萬英鎊,約合新台幣六千萬元的遺產,全數捐給當地的導盲犬協會,他有二位女兒則半毛錢都拿不到。女兒們在失望之餘只有說聲要尊重父親的遺願來自我解嘲以外,也只好徒呼奈何!這些在台灣少見的事例,最近居然也在報端出現了!一位居住在彰化的柯老太太,生前養了一頭善解人意的西施犬,白天都跟著她作伴,晚上主人睡覺還會幫她蓋被子,因此柯老太太把這頭愛犬當作家人一樣疼愛它。直到去年,八十三歲的柯老太太仙逝,在臨終之前還惦念著她的狗狗,怕自己仙去後愛狗沒有房子住,特別交代家人,要把一幢房屋過戶給她的愛狗。家人本來是要遵照柯老太太的遺願來執行,只是恪於國家的現行法令,到現在還沒有讓柯老太太等遺願實現。

  在國內要把財產贈送給自己心愛的寵物,以前好像還沒有這種風氣,現在有人要開風氣之先,把房屋贈送給寵物,為什麼會因為法令上的限制,無從達成遺願?難道國內的狗兒、貓兒的命沒有國外的狗兒、貓兒的命好?有財產也不能消受。如果這與狗兒、貓兒的命運無關,曾永盛很想知道問題出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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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要把一幢房屋贈給自己的愛狗,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的確會如報上所說,要贈送的人心願難了,受贈送的狗兒好夢難完!但這一切一切,都不能責怪狗兒狗命不好,要怪也只能怪牠是頭狗。這話怎麼說呢?我們都知道,房屋是一種財產,是誰有能力支配財產,享受財產。這在我國民法來說,那就是權利。權利的意義又是什麼?這在民法學上有很多學說,其中以法力說在眾說紛紜中,因其缺點較少,又能說明權利的本質,而被多數民法學者所接受。法力說的定義是指:權利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法律實力也就是「法力」,是權利的本質,但不是權利的目的。權利的目的則是與法律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確保個人以及社會的和諧關係,滿足特定的個人合理的利益,使社會能夠安定與進步。法力說中所說的合理的利益,是指法律所承認的利益。也被簡稱作法益。如果享有權利的人對於特定的法益不能滿足的時候,是可以循著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由國家用權力介入,強制其實現。任何財產本身都有一定的利益存在,就以房屋為例子來作說明,擁有房屋權利的人,除了可以拿來自己居住以外,也可以用來出租,收取租金的利益,必要時也可以將其出售,換取價金。由於財產有這種利益的標的權利存在,所以又被稱作財產權。誰又能作為權利的主體,享受權利?那只有對狗兒說聲抱歉了,因為在我國民法上,只有人才是擁有權利的主體,這裡所說的人,除了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依法成立,經過登記的法人在內,像公司、人民團體等等都是。而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只要是活著的人,都能享有權利能力。但是這種權利能力,並不及於在民法上只能作為權利客體的動物,狗兒也是動物中的一種,在法律上是沒有能力擁有任何權利,縱然有人要把價值不菲的房屋贈送給愛狗,由為房屋是財產權,狗兒是無權利消受。因為牠只是一頭狗。 

  還好,狗兒只知道忠於主人,不懂人類社會有這麼多的複雜規定,讓牠到口的大串牛肉,就此飛了!狗兒有知,不把狗肚氣炸了才怪呢!法律的規定,對狗兒來說,並不公平。看在愛護動物者的眼中,心中也許會忿忿難平。不過,法律保護人與動物,畢竟是有層次的,不能一下子就把保護動物的層次,提昇到與人一樣高,在立法技術上是有困難的。富有財力的人,想憑財產讓愛狗、愛貓過著最好的生活,而自己照顧則力有未逮,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費番心思還是可以用迂迴方法達成心願的,第一、是利用現行民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選定一位與自己同樣會愛狗、愛貓而又可靠的人,講好條件,託他替代自己照顧寵物,而後將一定的財產贈與給這個人,受贈人如果未盡到代為照顧寵物之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第二、是依信託法的規定,以照顧寵物的特定目的,將財產信託與受託人,也可以達到目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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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怎可買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家報紙以醒目的標題,報導狠父賣嬰的新聞,在曾永盛的記憶裡,有一句「虎毒不食子」的俗語,現在居然出現出父親出賣兒子的真人實事。這不是與老虎吞食小老虎等情形差不多嗎?平時大口吞噬其他小動物果腹,滿口血腥,吃相難看的老虎,飢餓的時候,也不願意把所生的小虎當作食物,怎麼會有號稱為萬物之靈的人要把自己的兒子拿去換取金錢。向來對報上那些不大健康的消息,不屑一顧的曾永盛,在好奇心的趨使下,也打起精神看個究竟,原來是住在台北縣一位當兵回不久的失業青年,女友正在懷孕待產中,竟把念頭轉到將要出生的小嬰兒身上,在住處鄰近各市鎮裡廣貼「男嬰認養」的小廣告,留下電話號碼要人與他接洽,有人打電話與他洽談,這位男子告訴他,認養男嬰要價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且強調嬰兒的出生證明可以更改,生母的資料也可隨同變更,而且還有售後服務,要陪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的手續。這位想收養的人還由這名男子陪同到待產的醫院看過生母。後來想想這樣收養的做法不大合法,便向警方檢舉,整個事件才告曝光。想出賣嬰兒的男子也因此被捕。

  曾永盛看過這篇新聞報導後,除了非常欽佩那位想收養嬰兒而與那位男子洽談的人頭腦清楚,知識豐富。短短的交談中就能發覺這是非法的勾當,適時阻止了這樁買賣嬰兒的行為。同時,也從這件新聞報導的過程中,想到了幾個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首先想到的是報上說嬰兒的生母是這位要出賣嬰兒男子的女友,必定是嬰兒的母親還沒有與這位男子結婚。沒有結婚的男女與巳經結婚的夫婦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是都一樣?作父親的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利把兒女出賣或者送給別人收養?那位男子說:他可以把嬰兒的出生資料和生母的資料更改,使其符合買主的要求,這樣做會不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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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曾永盛想到男女雙方正式結為夫婦所生的子女,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地位有沒有不同的問題,這就作母親的來說,兩者應該是沒有什麼不同,但是,身為父親的人則大有不同。這話怎麼說呢?在我國民法上,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至於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生下來的子女,在我國民法上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所謂的「視為」,是一種等同的意思,也就是說母親雖然沒有結婚,所生的子女跟結婚後所生的子女是一樣的,除非利用反證來推翻。做父親的想把非婚生子女改為婚生子女,則沒有這些便宜可沾,必須要透過兩種程序中的一種,才能發生親子關係;第一.是「準正」,這是學說上的名稱,也就是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所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二.是「認領」,是指生父出面承認領養的意思。如果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的行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視為已有認領。那位要被出賣的男嬰當時還沒出生,就是出生也沒有受到扶養的事實,在法律上那男子還不算是男嬰的父親,報上說他是「狠父」似乎是早了一點。

  父母可不可以出賣子女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子女不是父母的財產。他們是人,人一生下來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便是權利的主體,而非賣買標的的物。而且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買賣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買賣,在民法上是買方與賣方雙方互動的行為,如果這宗出售男嬰的交易成立,買方與賣方都要成立相同的罪名。還好,那位想領養小貝貝的先生機警,發現這種行為是非法的,連忙報警。不但免去了自己牢獄之災,也阻止嬰兒被出賣。出售嬰兒的男子,雖然買賣沒有成立,因為已開出價碼,可算是巳經著手犯罪的實行,這個罪名依同條第七項的規定,犯罪雖然未遂,也要受到未遂犯的處罰。至於父母可不可以將嬰兒送人收養,答案則是肯定的。父母是嬰兒的法定代理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二項的規定,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是可以替嬰兒決定的。不過,要依同條第四項的規定,聲請法院來裁定,經過法院的裁定許可,才能完成收養的手續。出賣嬰兒的男子提到可以更改嬰兒的出生資料,那又牽涉到偽造文書罪的範圍,只是停留在說說的階段,還談不上犯了什麼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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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竊施迷藥,小偷變強盜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個月初,刑事警察局在中部地區破獲一個專偷工地的竊盜集團,巳經逮捕到九名相關的嫌疑犯,其中還有青少年在內。新聞報導指出,這些嫌犯的作案手法,是找到作案的對象工地以後,如果工地無人看守,就二話不說用他們一貫偷的手法,進行大搬家。把值錢的東西搬走一空。夜間有人留守的,便先派共犯一、二人進入工地內與工人討交情。這些工地通常都是雇用外勞,用幾句話就很容易打動背井離鄉者的心,然後請他們喝杯啤酒,就會豪爽地一飲而盡,這杯啤酒早已被他們動了手腳,放入稱作「愛睏A」的迷藥,當外勞飲後昏迷不省人事之後,等在外面的同夥,便一擁而入,把工地內可以變錢的財物,搬個精光。
  對於小偷,曾永盛可說是深惡痛絕,因為他家早年曾經被小偷光顧過,損失不貲,只是當時年紀小,印象巳經有些模糊,他母親偶而還會提起,把小偷恨得癢癢的。他對小偷從來沒有正面的印象,可能是受到母親記恨的影響。他自己的記憶中,所謂小偷應該是躲在暗處,趁人不知的時候,出手偷竊他人的財物。這件被警方破獲的案件,嫌犯所用的偷竊手法,與他記憶中的小偷作案的手法有點不同,不知道這種不一樣的取人財物的手法,在法律上也算是犯了竊盜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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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通常的偷竊行為,與略微加了工的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在刑法上有沒有區別的問題,這要先從刑法上的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說起:我國刑法分則第十九章所規定的竊盜罪,可以細分為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加重竊盜罪以及常業竊盜罪等四種犯罪形態,普通竊盜罪便是我們無時無刻都得提防的小偷。竊佔罪是比較少見的竊佔他人房屋或者土地等不動產的犯罪,這裡暫且不去討論。加重竊盜罪是小偷行竊的時候,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特別條款,要受到比普通竊盜為重的刑罰處罰。常業竊盜罪,是指行為人專以竊盜當作職業的犯罪。成立普通竊盜罪,行為人要有刑法總則上所規定的犯罪故意以外,還要具備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犯罪特別構成要件,共有二點:第一. 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這裡所說的意圖,是指意有所圖的意思,也就是有此期望為已足,不必要等得期望實現。第三人,是指除了自己以外的人。這個人還包括法人在內,想替公司偷點東西,不是為自己的私利,也要成立竊盜罪。不法所有,是指使用非法的方法,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意思。第二.是竊取他人的動產。是指違背他人的意思,將他人持有中等動產,私自移置於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的意思。這些進入無人看管的工地偷竊,或者乘著看管的工人熟睡,或不注意的時候進入行竊,都與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相當,毫無疑問成立普通竊盜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偷竊的工地平時都有人看守,而且所有的器材、工具都存放在防風避雨可以住人的簡單工寮內。於夜間侵入,或者毀越門窗、安全設備進入;或者身懷兇器,包括行竊的工具可以當作兇器使用的螺絲起子、鐵鎚等等;以及結夥三個人以上來作案,這又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四款的加重竊盜罪的條款相當,要成立加重竊盜罪,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次刑事警察局破獲的竊盜集團的偷竊工地案,在無人工地行竊部分,是與上面提到的普通竊盜罪或者加重竊盜罪的罪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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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新制,證人須受考驗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報上看到,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部分的修正條文,在今年的九月一日實施後,法院在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進行中,要舉行所謂「交互詰問」的程序,報上說:進行這種訴訟新程序,在審理過程中,很費時間。而且主持審判的法官和擔任原告的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律師,都要全神貫注,不能有絲毫分心。如果沒有集中精神,好好把握時機,有些不應該成為證據的證據便成為證據,一些本應成為證據的證據,卻因在程序上的失誤,反而不能成為證據。因此,將在刑事訴訟新制中挑起大樑,擔任被告辯護人的律師們,耗費在法庭上的時間,勢必會因新制的實施而增加,在時間就是金錢的觀念下,正在悄悄地調高他們的服務酬勞,好全力為當事人提供高水準的專業服務。這對於經濟狀況並不寬裕而又惹上刑事官司的當事人來說,無異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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