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手法1.被害人接獲來自「中國信託」電話語音內容為:「信用卡費未繳」,被害人依語音指示向來電歹徒詢問欠費細節。2.歹徒說:「你的信用卡可能已經遭複製盜刷」,請立即撥「中山分局經濟犯罪調查科」報案,另為確保存款安全請再撥「中央存保局」電話,以辦理「修改金融識別碼」、「開立理賠保險單」手續。3.被害人依歹徒所留電話號碼,撥至假冒「中央存保局」之電話,歹徒要求被害人將帳戶內「所有的錢都提出來」,再存入「歹徒的指定帳戶內」。4.被害人依指示前往住家附近「無人銀行」將存款分4次操作「存款機」存入歹徒指定之帳戶內,並依指示將存款明細表當場撕碎。
預防方式1.歹徒曾提供「中山分局經濟犯罪調查科」報案電話,被害人因擔心信用瑕疵,對此電話未加查證,若能當下保持冷靜,先撥110或165查證,應不致被騙。 2.「無人銀行」的「存款機」,已成為詐騙集團的新寵,惟其操作仍會列印交易明細,籲請民眾在操作ATM或存款機後,一定要將交易明細妥慎保管,以利追緝。 3.若遇有信用卡遭盜刷案件,須先向發卡銀行聯繫求證,並就近至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切勿聽信來源不明的電話。
目前分類:法律解析 (231)
- Jan 15 Thu 2009 08:11
詐騙犯罪手法--假催收欠款詐騙
- Jan 15 Thu 2009 08:11
詐騙犯罪手法--中獎通知詐騙
詐騙犯罪手法1.民眾羅小姐接獲某公司通知中獎消息,並依通知到住家附近郵局臨櫃匯款至指定帳號。2.郵局職員陳先生發現羅小姐匯款時面色猶豫,基於職業敏感,遂發現匯款單所寫帳號有異,故向羅小姐分析可能係遭詐騙之情形,羅小姐終明白而停止匯款。
預防方式1.勿心存僥倖,輕易相信中獎而匯款,須思考天下有無白吃午餐?2.郵局職員承辦匯款業務經驗豐富,發現異狀時,如主動向民眾分析,可適時避免民眾因誤信詐騙而匯款。
- Jan 15 Thu 2009 08:11
《反毒青春書》(六) 我上癮了,怎麼辦?
我上癮了,怎麼辦?
※吸毒、販毒都觸犯刑法都會坐牢的,情節重大者甚至終身將在監獄裏度過。
- Jan 15 Thu 2009 08:11
詐騙犯罪手法--假冒金融監督管理「局」名義詐騙
詐騙犯罪手法1.郭小姐在家中接到一通有關信用卡未繳費的語音電話,因郭小姐卡費繳清沒多久,故接到電話以為信用卡被盜刷,為了釋疑依語音留言所留的連絡電話,打電話給自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林建隆」。 2.自稱林建隆的男子核對她的基本資料後,向其表示她的個人資料確實外洩,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可能吃上官司,希望她配合「金管局」調查。 3.她收到國家安全監管帳戶申請書及備案調查保密申請書的傳真,內有局長「龔○○」署名、公文書發文字號,還有違反金融法及洗錢法等裁罰措施,她認為不可能是假公文,打電話給自稱楊○○的女子。4.隨後她依指示申請國家安全帳戶,並指定楊○○代為監管她的帳戶,將申請書回傳給歹徒後,分別從郵局及農會提領30萬元、20萬元匯入由楊○○所監管的安全帳戶內,事後她向親友表示接到金管局的查證電話,親友提醒她可能是詐騙集團,她才恍然大悟。
預防方式1.接到來源不明之電話,不要輕易留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 2.如已繳清卡費,而懷疑信用卡遭盜刷時,可依信用卡背面之客服電話號碼,向發卡銀行聯繫求證。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才係正確名稱,而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局」。4.民眾收到政府機關之申請表格或公文時,如有疑問,應主動向來函機關進行電話查證,以辨真假。5.「金管會」總機電話:02-8968-0899。
- Jan 15 Thu 2009 08:11
《反毒青春書》(五)預防具體方法
※ 拒絕不良嗜好 吸煙、飲酒或吃檳榔是毒品的入門嗜好,應該及早戒除
- Jan 14 Wed 2009 04:53
被起訴的候選人,別想當選就過關
據媒體報導,部分已被起訴的候選人仍然登記參選年底的三合一選舉,如此作為,無異為對司法的藐視與公然挑戰,針對上述的候選人本部所屬檢調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級警察機關均將嚴正以對,絕對使這些心存僥倖的候選人,毫無可乘之機。
一、持續加強該候選人及樁腳的各項蒐證,使其無機可乘:
- Jan 14 Wed 2009 04:53
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94年三合一選舉查賄新措施與新作為(一到二)
一、踩到地雷機會大
檢舉賄選具有豐厚的檢舉獎金,此次各地檢警調政風機關主動出擊,與有意檢舉賄選的民眾進行連繫,由民眾擔任檢警調政風人員的地雷,一旦收到候選人或樁腳的賄款或財物時,立即自行蒐證(如將紙鈔收藏好,以保留指紋;甚至自行錄音、錄影),並與檢警調政風機關連繫,查察賄選人員隨即出擊。以此方式,檢警調的查察賄選人員,可以不用跟監、監聽,藉由民眾(地雷)的協助,即可輕易的查獲賄選案件。
- Jan 14 Wed 2009 04:53
近來我國與瑞士國際司法互助之實例
為偵辦拉法葉艦等採購弊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調查小組於90年11月6日向瑞士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要求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所查扣與汪傳浦等人收受拉法葉艦購案不法佣金之相關資料。我國雖與瑞士司法單位並未簽訂任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然本部與瑞士司法部向來關係友好,彼此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精神均有相當體認,瑞士司法部始終未因瑞士與我國無邦交關係,即拒絕提供協助。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後,即多次派遣檢察官前往瑞士直接與瑞士檢察機關洽談,並提供相當資料以供瑞士方面佐證。瑞士聯邦預審法官即早於92年11月28日裁定准許臺灣所提出之司法互助之請求。嗣雖因汪傳浦等人提出抗告,瑞士聯邦法院仍同意給予臺灣司法互助,僅因我國目前仍保留死刑,遂要求我國政府需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出具保證函。我國始先後由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行政院謝長廷院長向瑞士方面出具保證函,以符合國際司法互助之慣例。
根據瑞士聯邦法院對外國請求國際司法互助之慣例,因瑞士已廢除死刑,所以仍保留死刑之國家對於瑞士方面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瑞士均要求各國政府應出具保證函。因此,自2004年迄今,為符合國際慣例,包括美國、日本、科威特、厄瓜多爾、哈薩克等國家,即均依各國體制由各國之國家元首、政府行政首長或檢察總長等向瑞士方面出具相等之保證函,合計已多達60件以上。
- Jan 14 Wed 2009 04:53
國際間採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型態
隨著國際間交通往來之便利,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組織犯罪等犯罪類型,逐漸以跨國方式遂行犯罪目的,為因應犯罪者在各國間流竄的情形,國際間逐漸形成刑事司法互助之慣例,早期涵蓋僅止於引渡罪犯,對於逃亡外國之犯罪行為人,透過引渡之請求,將犯罪行為人引渡回犯罪地,使犯罪行為地國得以進行追訴。又為了順利進行追訴,遂開始委託他國司法機關協助訊問證人、鑑定人,文書送達或證物之移交,並逐步擴及協助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因應國際局勢之變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更進一步發展為代執行外國刑事判決(比如,代為協助執行罰金刑及沒收犯罪所得)及交換已判決確定刑事罪犯之遣返服刑(即所謂「換囚」)等新的互助型態。
為解決跨國犯罪情形,聯合國更自1999年起積極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要求批准國家應以立法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將洗錢行為、貪污腐敗行為、組織犯罪及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以沒收犯罪所得、加強司法協助、執法合作及擴大引渡範圍等方式,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然我國非聯合國之會員國,無法加入聯合國之各項公約,在偵辦跨國犯罪欲取得相關國家司法協助時,復因政治因素阻礙,往往無法取得適當之司法協助;而企求與他國締結正式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更是難上加難。尤其犯罪者利用兩岸目前分治之現實,逃匿至大陸地區或在大陸地區分工操縱犯罪,更因兩岸尚無任何有關司法互助之協定,而限於追訴困難,形成我國偵緝犯罪之一大漏洞。惟犯罪無國界,在他國犯罪或是逃亡至他國藏匿,必然也危害到所在國之社會治安。跨國洗錢之犯罪行為更嚴重影響國際金融秩序。為貫徹共同協助打擊國際犯罪之目標,實應破除國際政治現實、疆界藩籬及主權迷思,以相互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將罪犯繩之以法,以共同維護國際社會秩序。
- Jan 14 Wed 2009 04:53
無條約協定時,我國積極參與司法互助之途徑
一、 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處理法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對於全球致力打擊跨國犯罪之努力,亦未缺席或懈怠,即使請求我國司法協助之國家與我國並無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亦願本於平等互惠之基礎依法提供其調查犯罪所需之必要之協助。目前除美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法院、檢察署,若欲請求我國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事務,法務部均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定辦理,依該法之規定,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得為之,即(1)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2)委託事件之轉送,應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之;(3)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4)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依據本法,近年來法務部即曾受德國、比利時、韓國、瑞士、日本等國司法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相關刑事司法之互助事務,所執行之成果,均得到各請求國之肯認。
- Jan 14 Wed 2009 04:53
我國與外國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條約協定
一、引渡條約:
我國與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史瓦濟蘭共和國、馬拉威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及巴拉圭共和國共7國簽有引渡條約,外逃至上述國家之罪犯,自可依引渡條約之規定向各該國請求引渡。
- Jan 14 Wed 2009 04:53
律師如何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顧問或助理工作?
一、律師(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僅能聘僱外國人擔任顧問或助理之工作。
二、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Jan 14 Wed 2009 04:53
如何辦理律師證書之更名?
律師證書如須更名者,請檢附申請函(不具任何形式)及備妥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更名:
一、 本部所核發之律師證書正本。
- Jan 14 Wed 2009 04:53
如何辦理律師證書之補發或換發?
一、律師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部申請補、換發律師證書。
二、申請補、換發律師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 Jan 14 Wed 2009 04:53
申請律師證書之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請領律師證書應繳文件及金額:
(一)申請書(請確實填寫申請書所列每一欄位,以維護本身權益)。
- Jan 14 Wed 2009 04:53
如何申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所應備具之相關文件為何?
一、按外國律師如符合律師法第47條之3所列各款得向本部申請外國法事務律師規定,即可向本部申請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
二、又,如欲向本部申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除應繳納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外,尚須檢具下列文件:
- Jan 14 Wed 2009 04:53
外國法事務律師如何向本部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
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
- Jan 14 Wed 2009 04:53
外國法事務律師如何向本部申請聘僱中華民國律師?
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Jan 14 Wed 2009 04:53
外國人得否應考中華民國律師考試?又,外國人如得應考中華民國律師考試,是否得在台執行律師業務?
一、按律師法第45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律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因此,外國人如經我國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且無律師法第4條之消極資格者,得向本部請領律師證書。
二、又,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人如欲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時,應繳驗所領律師證書,向本部申請發給許可證,始得在我國執業,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