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連結下載點: http://www.moj.gov.tw/eservice/admin/fileupload/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申請許可書.doc)。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2份。
3. 僱用契約書影本2份(契約書應載明:A.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姓名、法務部許可證號、國籍、護照號碼、國內外住居所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B.受僱用之中華民國律師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及住所或居所。C各合夥律工作之內容。D.薪資之數額、E.僱用期間及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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