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部申請補、換發律師證書。
二、申請補、換發律師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申請書之連結下載點: http://www.moj.gov.tw/eservice/admin/fileupload/補換發律師證書表單.doc)、
2.考試院頒發之考試及格證書正本(若考試院所頒考試及格證書亦一同遺失,請先至考試院申請補發考試及格證明書,再持該證明書正本向本部辦理律師證書之補、換發)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最近二吋相片2張
5.申請補發律師證書者,須登報聲明原律師證書遺失作廢(刊登時,律師證書之字號請務必詳細載明),俟完成後,並將該刊登遺失啟示之報紙(整版)送至本部。其他申請書上列資料向本部申請。
6.申請換發律師證書者,則須檢具已毀損之原領律師證書。
三、本部於核發律師證書時,均會將律師證書字號及發證日期註記於考試及格證書背面,故請勿將考試及格證書加以護貝,以避免毀損。
四、補、換發律師證書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整,除申請人親自至本部遞送申請資料之情形外,請以郵政匯票做為支付方式(抬頭請填法務部)。
五、如欲以郵務方式寄送申請資料,請寄至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三十號(收件人請填寫「法務部收」即可)。
六、處理時限:處理本項業務自本部收發室收件時起算,最遲二十日(日曆天)須處理完畢並寄發或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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