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外國律師如符合律師法第47條之3所列各款得向本部申請外國法事務律師規定,即可向本部申請核發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
二、又,如欲向本部申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除應繳納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外,尚須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之下載網頁:http://www.moj.gov.tw/eservice/admin/fileupload/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申請.doc)填表說明請參閱以下連結網頁: http://www.moj.gov.tw/eservice/index_process.asp?classsort=1%26subclasssort=0%26tableno=123)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人最近二吋半身相片2張。
4.符合律師法第47條之3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5.由原資格國主管機關、法院或律師公會出具執業許可或無不得執業情形之證明文件。(所附文件如係外文文件,應附繳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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