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一式2份(申請書連結下載點: http://www.moj.gov.tw/eservice/admin/fileupload/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申請許可書.doc)。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2份。
3. 合夥契約書影本2份(契約書應載明:A.合夥事務所名稱、地址、B.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姓名、法務部許可證號、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內外住居所、C.中華民國律師之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及住所或居所。D.各合夥律工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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