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性侵害,心理要設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報上登出一則來自花蓮的性侵害新聞報導,曾永盛原先對於一些性侵害的新聞興趣缺缺,直覺地認為那是挺無聊的,當他用眼角瞄了這新聞一下,看到被害人是一位與他身分相同的國中生,基於惺惺相惜的心理,這才往下仔細看下去。原來當地一所國中有一位二年級的住校男學生,自去年十月間開始,在校園中疑遭到四名男同學的性侵害,也許是這位男同學年紀小,社會經驗不夠,受到侵害後忍氣吞聲不敢對人張揚,後來這些難以啟口的內情被高年級的同學知道,便向學校當局反映,學校立即派人調查發現確有其事,便召開緊急處理小組會議來處理。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得到報告後也迅速指派社工人員介入,目前被性侵害的男生已由社工人員對他進行心理和情緒輔導,並陪同這男學生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也已著手偵辦這件案件,料想這疑案很快就會水落石出。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心裡感到毛毛的,因為他想到一個人在求學階段,除了家人以外,最接近的人應該是老師與同學了。如今時時刻刻都會發生接觸,親如兄弟般的同學,竟會為了私慾,不顧別人的心身痛苦,而對身邊最親近的人伸出魔掌,做出使人難以忍受的事情,真是人心叵測,防不勝防。由於這則新聞,讓他深入索思今後應該如何去防範類似事件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也由這個問題,想到有必要先瞭解「性侵害」的定義,知道了什麼是「性侵害」以及在法律上有沒有特別的意義?才能適時保護自已避免受到傷害。萬一不幸受到侵害,也要使自己在心理上、生理上受到的創傷減到最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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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曾永盛那樣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年齡的青少年,對於「性」的正確觀念,絕大多數都還停留在懵懂無知的階段。在知識爆炸時代,古今中外多少文藝書籍中的愛情故事,都會讓他們感動得如痴如狂,意亂神迷。而一些對情色不設防的網站,也提供許多青少年不該接觸的各式各樣情色圖片與活動影片供人上網下載,如果青少年純潔的心靈沒有隨同文藝作品而提昇,很快就會被情色圖片擄住而向下沈淪。一旦陷身其中,稍有拿捏不穩,就會惹禍上身。曾永盛想要瞭解一些性侵害方面的資訊,對血氣方剛的青少年來說,的確很有必要。什麼是「性侵害」呢?近年來由於性侵害的犯罪急遽增加,政府為了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制定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的第二條的立法解釋,所謂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這些刑法法條都是有關風俗方面的犯罪,過去這些法條是列在刑法第十六章的「妨害風化罪」章內,由於一些條文內容,重點都是在維護婦女性的自由。像第二百二十一條對婦女的強姦罪,犯罪主體限於男性,女性對男性強姦即不能適用。政府為了男女平權,將一些不當法條予以修正,並將章名改為「妨害性自主」,已經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由修正後的章名就可以看出,修正重點是.放在保障男性與女性的性自主方面。不容許任何人未經他方同意而加以性侵犯。原來的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條文,修正後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侵犯對象是未滿十四歲的男女,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的相關法條,像強制猥褻的犯罪,也都循男女兩方都能適用的方式予以修正。另外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兩款都是對未成年男女性交處罰的特別規定,縱然得到他方的同意性交,犯罪依然成立。
上面這些條文中,一再出現的「性交」這兩個字,在刑法上究竟代表那些意義?該次刑法的修正,也在總則的法例章的第十條中,增列了第五項的立法解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 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由這增訂的立法解釋來看,性交的範圍是比一般人的想像中為大,也許自已認為發生的性接觸行為不至於成立犯罪,事實上卻被認定係「性交」,這時候就後悔莫及了!少男少女在大做戀愛夢的時候,要懂得尊重對方性自主的意願,更要摸清楚對方的年齡,不要糊裡糊塗就負起重大的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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