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堅從事養豬業,有一天駕駛小貨車要去餵豬途中,不小心撞傷了人,這樣算是業務過失嗎?
刑法,除普通過失外,另有業務過失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反覆持續從事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較一般人有深切之認識,而具有較高之注意能力,並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故從事業務之人於從事該特定業務時之過失,在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上,均較普通人之一般過失為高。同時,就刑事政策上之考量,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其發生之頻率,在原則上較普通行為為高,所造成之後果亦較為嚴重。因此業務之過失行為而造成之過失犯罪,需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過失犯罪,擔負較重之刑事責任。
「業務」之意義,乃人「基於社會生活上之地位,所反覆繼續實施之事務」,所謂社會生活上之地位,指一個人從事社會生活之活動時所具有之職務、職業、營業等而言。至其為主要業務或附隨業務,公務或私務,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所謂反覆繼續性,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反覆實施之意思,在客觀上反覆同種類之行為,行為不以合法者為限,但偶爾為之而無持續性者,則不構成業務。
最高法院今(九十二)年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通過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 判例。
該判例表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因此阿堅雖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為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販賣等工作,倘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飼料等物,執行與其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而僅單純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其之附隨業務,而認其有業務過失。
刑法,除普通過失外,另有業務過失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反覆持續從事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較一般人有深切之認識,而具有較高之注意能力,並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故從事業務之人於從事該特定業務時之過失,在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上,均較普通人之一般過失為高。同時,就刑事政策上之考量,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其發生之頻率,在原則上較普通行為為高,所造成之後果亦較為嚴重。因此業務之過失行為而造成之過失犯罪,需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過失犯罪,擔負較重之刑事責任。
「業務」之意義,乃人「基於社會生活上之地位,所反覆繼續實施之事務」,所謂社會生活上之地位,指一個人從事社會生活之活動時所具有之職務、職業、營業等而言。至其為主要業務或附隨業務,公務或私務,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所謂反覆繼續性,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反覆實施之意思,在客觀上反覆同種類之行為,行為不以合法者為限,但偶爾為之而無持續性者,則不構成業務。
最高法院今(九十二)年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通過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 判例。
該判例表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因此阿堅雖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為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販賣等工作,倘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飼料等物,執行與其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而僅單純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其之附隨業務,而認其有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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