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力今天上網玩線上遊戲時發現擁有的寶物、裝備都被偷走了,那可是花了許多時間及金錢才累積來的,如今一夕間全沒了

以往線上遊戲中的物品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依刑法第323條規定,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因此關於財產性犯罪對於電磁紀錄均有適用。

法務部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指出,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且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似無不得作為刑法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391號判決。盜用其他玩家虛擬寶物、裝備及貨幣,支配電磁紀錄取為己有行為,成立竊盜罪。未經被害人同意即輸入其帳號密碼,使遊戲公司誤以為是被害人上線而提供服務之行為,成立詐欺得利罪。對遊戲公司電磁紀錄之處理造成干擾,足以生損害於遊戲公司及被害人,成立干擾電磁紀錄罪。

但刑法今(九二)年六月三日修正通過後,刪除第323條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對於以後竊取電磁紀錄等犯罪態樣,適用法條將有所不同。
因電磁紀錄不再視為動產,所以遊戲中的虛擬物品、資料紀錄,不能成為竊盜、搶奪等犯罪之客體,故不構成竊盜、搶奪等罪。而依增訂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遊戲公司電磁紀錄處理上的干擾,足生損害於遊戲公司,亦因第352條第2項之刪除,未來只適用第359條關於電磁紀錄保護的規定。冒用他人帳號之行為,過去認為因不支付費用而享受遊戲提供之服務構成詐欺罪,未來將依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規定保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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