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前任房客一年前搬走時,還欠了一的月的房租沒付,因小明的工作繁忙,也就一直沒去追討這筆錢,聽人家說15年內去要都沒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時效」係指在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或不行使權利,而發生取得權利或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訂定時效制度的理由在於,若事實狀態已存在一定時間,為避免影響現有秩序或舉證困難,因此不宜且不易加以推翻。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為一般時效期間,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依本條規定,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但除第125條之外,為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對於某些請求權法律亦有短期時效之規定。例如
十年時效期間:民法第197條、第1146條
五年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
三年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匯、本票之權利、民法第717條
二年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保險法第65條、國家賠償法第8條
一年時效期間:民法第514條、第963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匯、本票之追索權
六個月時效期間:民法第473條、第611條、票據法第22條第3項匯、本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四個月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二個月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3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小明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時起五年內,依民法第129條 向房客請求或起訴,否則房客將可主張罹於時效之抗辯。時效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條文中,法律不保護睡著的人,民眾在維護權益時應特別注意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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