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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賄選說﹁不﹂!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李海星的媽媽前星期回到台南鄉間探望外婆,到星期六才回來,每次媽媽回娘家,小孩子雖然沒有跟著去,口福一點都不會減少,一包又一包的鄉間土產,把媽媽帶去的旅行袋塞得滿滿,好多張嘴要好幾天才能把他消耗掉。 對李海星來說,這些美味的零嘴雖然好吃,總是比不上媽媽帶來在鄉間聽聞得來的富有鄉土趣味瑣事逸聞,紀錄下來都是他寫報先作筆記的好材料!這天吃過零嘴,他家幾個小孩又纏上媽媽要她說一些鄉間的點點滴滴。

  正在忙這又忙那的媽媽只說是這幾天鄉間也是大雨直直落,沒有到那裡去,只是窩在奶奶家陪奶奶窮聊,不過親眼看到一則跟選舉有問的趣事,講給你們聽聽好不好?

  在小孩的要求下,媽媽說:﹁住在奶奶家的斜對面,那位滿頭白髮薛婆婆尖銳的罵人聲,走到門口一看,鄰村的胖伯伯用雙手抱住頭,冒著大雨從薛家跑出來,一身肥肉在雨中抖著抖著,還不時回頭看看那拿著大掃把在後面追打的薛婆婆。還好,左右鄰居都從屋裡跑出來,從大雨中拉住薛婆婆,才讓那位胖伯伯跑進對面楊家去躲避,而薛婆婆還是站在自家門口大聲叫嚷著說﹃你害人還害得不夠嗎?還想再害人!你還敢再來的話,我一掃帚就給你打出去!﹄看到年邁的薛婆婆氣成這樣子,大家都議論紛紛,在我們那裡,被人用掃帚趕了出去,是一件最沒有面子的事情,而這位胖伯伯被薛婆婆用掃帚追打逃到對面以後,連大聲的話都沒有說上一句,丟在薛家的雨傘也不要了,冒著雨就走了!臨走的時候,只對楊家說﹃真是瘋子,我連話都沒有說一句,便被薛婆婆用掃帚打,莫名其妙!﹄事後鄰居聚在楊家談論此事,才知道薛婆婆家在前次選舉縣議員的時候,有人按照她家的人數送上用信封袋著的一袋錢,結果被查到,薛婆婆被判了三個月的徒刑,法官體諒她年長,宣告她緩刑五年,如果在這段期間不犯錯,就不必去坐牢,那送錢來的人薛婆婆不認識,不過事前胖伯伯有到過她家,她一直懷疑是胖伯伯主使的,那位胖伯伯就抵死不承認,這天胖伯伯又上門,她不等他說話,拿起掃帚就打人。說他又想來害人,那位胖伯伯連話都不敢說,好像是有點心虛,所以大家都拿來當笑話看待,也可以說這是本屆總統選舉的插曲吧!

  ﹁媽!薛婆婆收了那袋錢,為什麼會被法院判罪呢?﹂

  李海星有些不明白,便問她媽媽。

  ﹁那就是買票呀!人家拿錢給她投入那位姓林的候選人一票,她答應以後對方把錢留下來,所以就犯罪了,仔細情形,我也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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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地區的民主政治的進步,向為國際人士所讚許,而民主政治必須依賴民眾的參與才能推動,一波接一波的選舉,便是推動民主政治的原動力。一次成功的選舉,便會帶動人民向民主法治跨出一大步!不可諱言的是以往大大小小選舉中,都會傳出一些金錢介入選舉的醜聞,影響了選舉的公正與公平。為了扭轉此種妨害選舉的歪風,每逢選舉時刻,檢察與調查機關,都會成立臨時任務編組的查察賄選的執行小組,專門查辦用金錢污染選舉的案件,這位薛婆婆被查獲便是一個例子。

  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的想法,認為賄選只是應該是花錢買票的人該受到處罰,那些收人家幾佰塊錢財投他一票的人,只是得到該得工資,也就是﹁走路工﹂沒有什麼了不起!其實有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了!因為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便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一定之行使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為了區區數百元昧了良心投下一張不該投的選票,不但妨害了選舉,也剝奪了自己的自由,千萬不能因小失大,要大聲地對賄選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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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獎金,鼓勵檢舉賄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這個寒假對唸國二的曾仁和來說,一點假期的氣氛都沒有,學校的寒假作業,一批又一批,還要寫報告找資料,只好把好玩的事情擺一邊,先做好功課再說,就在他放下功課站在窗前歇口氣,讓他看到一件想不通的事情,就是住在他家對面那位平時他稱為林哥哥的林佑民,家中環境不是很好,這兩天卻騎著一輛嶄新的追風機車,有空就掏出布來這邊擦擦,那邊擦擦。好像非常得意的樣子,曾仁和知道林哥哥家中環境並不好,目前在台北唸大學而且兼三處家教,才夠維持半工半讀的苦日子,怎麼會有錢買得起這麼拉風的機車。心中不免起了疑問,又不好去向旁人打聽原因,直到三天以後,住在林家隔壁的萬媽媽來他家找他母親聊天,悄悄地說出這段內情,臨走的時候還要他母親不要隨便告訴別人,他母親覺得這件事不能算作壞事,也就說給曾仁和聽。

事情發生在上次鄉民代表選舉期間,林佑民自台北回到家中,晚上肚子餓,到鄰近的雜貨店買兩包泡麵來吃,發現姓李的老板正和一位他不認識的中年人在低聲談話,看到林佑民進入店中,便停止講話。那位中年男子做了一個手勢,便把一個牛皮信封交到李老板手中,就匆匆地走,這情形被林佑民看到以後,覺得其中大有文章,尤其是李老板那雙閃爍不安的眼神,讓人覺得一定有什麼壞事在進行。後來又想到再過兩天就是選舉鄉民代表投票的日子,直覺地認為他們剛才的接觸是在進行﹁買票﹂,這位李老板一定是一位買票的﹁樁腳﹂,便用電話向檢察官檢舉,後來這位李老板就因預備賄選罪被判了刑,林佑民得到了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檢舉獎金,一部分錢就拿來買車,另外就補貼家用,這是林佑民的媽媽親口對萬媽媽說的,萬媽媽說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情!

曾仁和聽了以後,覺得有些不可思議,打了一個電話,就得到那麼多的錢,為什麼政府會出這麼高的檢舉獎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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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到了選舉公職人員的時候,總會有人買票的聲音傳出來,而事實上檢察機關最近幾年來也查到不少件買票、賣票的賄選案件,這些冀望用金錢來污染選舉的人,可說是民主政治的最大罪人。嚴懲這些選舉犯罪,早在民國二十四年公布的我國刑法,就有妨害投票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賄賂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已提高十倍︶以下罰金﹂,這是賣票罪。另外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亦已提高十倍︶以下罰金﹂,這是買票罪。這些犯罪在當年民主氣氛並不濃厚的時候,用到的機會並不多,近年來我國向民主政治大幅步跨進,大大小小的選舉幾乎每年都有選行,小數想藉選舉躍登龍門的人,自己又缺乏眾望所歸的條件,只好扶其財力用鈔票換取選票。當年的法律規定已難對付這些不尊重國家法律的社會敗類,近年修正和新制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均有相同的罰則規定,並且大幅度提高罰金的金額,最利害的一著,是增訂預備犯的處罰,像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買票罪的處罰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第二項規定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用來買票的金錢或者財物就要全部沒收。同時為了端正選風,政府訂定了高額的檢舉賄選獎金,除了為檢舉人保密以外,檢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查到後經判罪,檢舉獎金是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不是候選人本人賄選而係其他的人替候選人賄選,經檢舉被查到經判罪的,也可以領到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檢舉獎金。希望這些高獎金,能夠鼓勵大家檢舉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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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能躲得過?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吳瑞卿家中最熱鬧的時刻,就是每天吃晚飯前的那段時光,一家人從四面八方回到家中,媽媽在廚房裡做飯燒菜,爸爸則幫忙削水果,吳瑞卿的妹妹搶著上電腦的網路找資料寫報告,他自己只好找報紙亂翻,想找點寫週記的資料,忽然他妹妹大聲叫嚷著說:﹁ 哥!你看,那有人會這樣倒霉,差九個小時,他被判的罪,就不必坐牢了,偏偏這短短幾個小時,被警察逮去!﹂吳瑞卿走過去一看,原來是網路上一則小新聞,是說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先生,因為偽造文書罪,被法院判了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他一直沒有去接受執行,遭到檢察官的通緝,這天到台北去,被警察逮到,把他送到桃園原來通緝他的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查檔案算算日期,過了當天因為行刑權期滿就不必執行了!怪不得他妹妹替他呼倒霉。

  聽到他妹妹叫嚷,也擠在旁邊看上一眼的爸爸卻有了相反的看法:這怎麼說是﹃倒霉﹄呢!,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誰教他要做壞事情呀,被法院判了罪刑,本來就應該要面對現實,去接受刑罰的執行,躲躲藏藏結果還是被逮到,可以說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數﹂,對這種人我是不會同情的!爸爸說出這麼一大推的理由,似乎是在對子女作隨機教育。

  吳瑞卿想想他爸爸的話,也不無道理。因為他自己生平最瞧不起的,就是那些做錯事還不敢面對現實的人。只是他不明白法院既然已經對一個行為有缺點的人判了罪刑,就應該讓他去坐牢,為什麼還有什麼行刑權時效,過了時效就不必坐牢的事情?豈不是使犯罪的人,想盡方法來逃避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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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被法院判處罪刑,判決確定以後就要接受執行,如果判決是處有期徒刑,就要到監獄裡去坐牢,也就是法律上說的﹁執行﹂。刑罰經過執行完畢,這件刑案才算是完全了結。犯了那些重大犯罪的人,通常檢察官在沒有起訴以前,都會聲請法院先把這個人羈押在攔看守所裡,等到罪刑判決確定,便到看守所裡把這個犯人提出來送到監獄裡執行,一點問題都沒有。有問題的是那些沒有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案件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他來接受執行。有的敢於面對現實的人,接到執行傳票以後,二話不說拎著換洗衣物,便來報到接受執行。有些人接到傳票便想盡理由,要求檢察官延緩執行,找不出理由以後,便想一走了之。這個時候,檢察官只好通緝他歸案行,這通緝期間,要延到行刑權時效消滅以後,才能撤銷通緝。因為這個時候,所判的刑,就不必執行了。

  犯罪被法院判處罪刑,為什麼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執行,法律規定行刑權消滅,就不要執行了,這原因要從判處犯人刑罰的目的來說起,古代的人對犯罪的人施以刑罰,是以應報主義為出發點,也就是根據因果報應的理論給犯人施懲罰。現代的刑法是採取目的刑主義,也就是說刑法給人施以刑罰,目的不是在於報復,而是著重於將來犯罪的預防。把犯人拘禁在監獄裡執行刑罰,目的是要他在裡面接受教育,改悔自新,不至於再犯罪。如果人犯在外面已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生話沒有再犯罪,刑罰的目的已經達到,就沒有再要他到監獄接受執行的必要。因此刑法訂有行刑權時效消滅的規定。

  那位看起來有點倒霉,其實不算倒霉的老先生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依據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行刑權的時效消滅期間是七年,由於他是經過通緝,行刑權的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要加上四分之一即一年九個月。所以老先生的案件,自判決確定的那一天算,經過八年九個月,就不必執行了,因為那一大段躲躲藏藏的日子,比一年六個月坐牢的日子,好不到那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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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律,一樣有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這幾天由於滯留鋒壓境,北部的天氣都是陰雨綿綿,使得前來台北找臨時工作來糊口的賴元盛的心情,一直開展不起來!綿綿細雨,對城市中一般人來說,只是增加一些生活上不方便而已。可是在對臨時工討生活的人來說,真是雪上加霜,很多需要臨時人力的工作,都因雨而暫時停擺了,賴元盛因此一連五天都沒有工資收入,五臟廟每天還是得花鈔票去填飽,口袋裡的鈔票就一天比一天減少,昨天晚上便因為所剩的錢不夠吃一碗陽春麵,餓了一頓!第二天起來雨還是下個不停,看樣子工作機會又被雨水沖走了,可是饑腸轆轉,不填飽肚子連路都走不動,那能去找工作賺錢,便硬著頭皮走到附近一家買牛肉麵的麵店,叫了一碗牛肉麵來果腹,吃過以後看到老板在招呼店裡其他客人,拿起雨傘就走,老板發覺他沒付錢便從後面追過來,也許昨天晚上沒有吃東西,雙腳無力快跑,被老板追上一把扭住要他付錢,這時候賴元盛只好說自己沒錢付賬,等自己賺到錢再來付,要求老讓他掛個賬!

  想不到這麵店老板個性很彆扭。便說:﹁口袋沒有錢付賬,事先可以直說,我甘願奉送一碗麵,說不定還會加上幾塊牛肉,你用吃過就開溜的方法來騙吃,我就是不爽,走!我們一起到派出所裡去解決!﹂拉著賴元盛便往派出所裡走。

  到了派出所裡當警員問清楚是怎麼一回事以後,賴元盛承認自己沒有錢付賬,只是想向老板掛個賬,等到天氣好賺到錢就會來付。警員瞭解了以後,就把賴元盛留了下來,要把他送到分局依照詐欺的刑事案件來處理,賴元盛這個時候覺得情形嚴重,便抗議說:﹁我不知道吃一碗麵不付錢會是詐欺的犯罪,在我們鄉下飲食掛個賬是一件小事,我不知道有這種法律才這麼做,應該不會成立犯罪,為什麼不讓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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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館子或飲食店的老板心目中,上門的客人吃過了店中的食物以後,都會照店裡訂定的價格來付錢,很少會事前問清楚你口袋裡有沒有錢來付賬,除非是熟識的客人可以在吃完後掛個賬抹抹嘴就走,一般人都會在吃過以後付清了錢才走!當你口袋中並無分文,還大搖大擺到這些飲食場所去消費,事先沒有同老板說清楚是沒有錢付賬,在老板的心目中你是吃過以後一定會付賬的,便奉上食物讓你享受,料想不到這位客人竟會一走了之,對老板來說,完全是受騙上當。而這位客人也是想到老板沒有要他付錢以前,不知他口袋空空,存心白吃。所以等到吃完東西,便找機會開溜,這純粹是使用詐術,騙取食物。這種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有問題的是騙吃的人認為吃了東西沒錢付賬,只是欠了一筆賬而已,沒有什麼了不起!只外一點他不知道這樣做是一種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的行為,所謂﹁不知者不罪﹂,如果就這樣對他判罪科刑,對他來說好像是不公平的。

  這些聽起來似是而非的話,在法院裡可是經常會聽到的,很多犯了罪的人在上了法庭,總會提出一些理由來擺脫自己的罪責,不知法律才會犯罪是很多說辭中的一種,不過法官們遇到這種說辭通常都是聽聽就算了,有罪的還是照常判罪,不會因為說了這些話就放他一馬。主要原因在於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事責任。因為刑法法令一經公布,任何人都有遵守的義務,不是你說說自己不知道有這種刑罰的法律就不要負這種刑事責任,除非你這種行為,並不含惡性。騙些東西吃吃,看起來是小事一件,但是侵害到別人的財產權,具有反社會的惡性。是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加以處罰,不過承害的法院法官,可以減輕刑度來處罰,如果犯罪的人自信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依據刑法第十六條但書的規定,還可以免除他的刑罰!罪還是有的。

  至於小孩子不能觀賞那些限制級的電影,仔細去追究也是有法律的依據,因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供應兒童觀看有礙身心的電影……。政府機關根據這條法條,按照電影情節和表演方式來編級,限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觀看限制級的電影,用意是在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兒童的健康著想,免得影響兒童性格的發展,目的也是在增進公共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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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訂契約必須公證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在單親家庭生活長大的曾永盛,比起跟他同年齡層的少年,缺少了一份父愛。可是他很慶幸自己有一位個性開朗,處事果斷的好媽媽,最難得的是他媽媽很會尊重別人的意見,很有民主風度,家中大小事情,多會問問她那小不更事的寶貝兒子的意見。曾永盛那些幼稚的看法經常令他母親啼笑皆非,遇有雙方法兩歧的問題,他母親還會搬出一堆大道理不厭其詳說給兒子聽,讓他了解後把看法修正。在媽媽長時期訓練下,曾永盛的確比同年齡層那些捉知道天高厚的少年成熟多了。

  週六下午,曾永盛家來了一位罕客,就是長年旅居國外的大姨媽,他媽媽這位多年不見的姐姐見面,好像有說不完盡的話題。曾永盛招呼了一下,知趣地躲到自己房間裡聽音樂,讓母親跟她姐姐談個痛快!直到吃晚飯的時候,他大姨媽有應酬,才離開他家。

  等到大姨媽一走,曾永盛就一直追著媽媽問大姨媽跟她談那麼久,有沒有重要的事情?

  他媽媽一面做晚飯的菜,一面說:﹁你姨母說:在國外住久了,很想落葉歸根,今天上午朋友介紹她看一間套房,坐落在台北市捷運路網邊,交通很方便,價錢也合適,要把它買下來,準備來來去去當作落腳地方,等到人老了,也就是養老的地方,不會像住在國外,想找個人聊聊,都要開幾個小時的車。我覺得她的想法很好,你認為怎麼樣?﹂

  曾永盛聽到媽媽把問題拋給他,覺得有被尊重的感覺,很高興地反問媽媽說:﹁大姨媽有沒有跟對方訂立契約?﹂

  ﹁聽說明天早晨,買賣雙方一齊要到代書那裡去訂定契約,先付第一期款五十萬元,大姨媽今天來就是要我先借點錢給她週轉。﹂媽媽又說。

  ﹁ 媽媽!您趕快告訴大姨媽,我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說以後買賣不動產,必需要到法院裡辦公証手續,光是請代書可不可以?﹂曾永盛賣弄他從網路得來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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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罷別人,別再挺自己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秦三宏就讀國中,在總統大選後那幾天,因為一群受到選舉心結影響,心情難以平復的人,集結在附近路段鬧事,學校為了學生的安全,接連宣佈停課二天。本來學生對於放假,都會歡欣萬分。秦三宏卻對這個意外到來的假期,連一點歡悅的感覺都沒有,反而覺得有些厭惡。原因是學校的課程早已經排得好好,二天沒上課耽誤的課程,還是要找時間補上,放假等於沒有放假。他的家離開被人群圍集的地方又不遠,待在家那二天、耳邊聽到的都是噪雜的人聲及高分貝的刺耳瓦斯喇叭聲,怎麼能靜下心來溫習功課。想到外面走走,路上到處又是蛇籠和鐵絲網,想走也走不通,打開電視機,看到都是那些人群嘶叫和呼喊口號大場面,真沒有心情繼續看下去!

使秦三宏心頭難以磨滅的痛,是在電視上看到的幾個心驚膽怕的鏡頭,一位衣冠楚楚、文質斌斌好像很有身分地位的老先生在行走的時候,莫名其妙地被人出拳毆打,還有人從後面追上去踹他一腳。一些好有氣魄的黑頭車的檔風玻璃被人用棍棒奮力地一下又一下的敲打讓其破碎。這些打人的和那些敲打汔車的人,和那位被打的老爺子以及汔車主人之間,難道有那麼深的仇恨嗎?平時大人們對於小孩子都是要他們遵守各種規則,要他們和人相處要相親相愛,為什麼很多人在一處便可以任意胡來,難道在這些場合中的人們,是可以享受到法律的特別的假期?對於這些問題,該在那裡找到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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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公元二○○○年的總統大選,由於選情激烈,參選人又有五組之多,各組都有基本擁護的群眾,在選舉以前,各組各派雖然立場不同都能和睦相處,到了選情緊張時刻,情形完全改觀,一些隱性的人,也紛紛跳上挺某一位候選人的標籤,於是新聞報導,儘是誰挺,誰又挺誰的新聞。

國家總統只有一位,五組人馬競選,鐵定是有四組人選要﹁落馬﹂。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勝選了,當然要放鞭炮、開香檳。所挺的候選人不幸失利,被選舉激動的心情便有點不捨、不甘。部份人士因此走上街頭,演出一些非理性的舉動。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走上街頭的群眾,或許覺得人多勢眾,是表達心聲的最佳途徑。其實溝通管道很多,為了自己意願,用不著犧牲大部份民眾的權益。而且群眾一多,心情較會被激化,很容易做出違法犯紀的事情,像這些民眾未曾經過申請核准,便舉行集會、遊行,經過該管的主管機關,也就是當地的警察分局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也就是帶頭的人,被查出的話,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許有人要說,當時只是有共同心情的人為了表達相同的心聲而聚集在一處,怎麼算是集會呢?不過是不是集會,集會遊行有標準的立法解釋,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群眾在街頭、路邊聚集,因為街頭路旁是公眾出入場所,縱然不是舉行什麼會議,也是聚眾活動,依法就是集會。

至於在馬路上追打行人,把人打傷了,不論被打的人身分如何,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條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要告訴乃論,被打成輕傷的人如果自認倒楣,不想提出告訴,警察或者檢察官基於不告不理的規定,也不會主動去追訴。如果把人打成重傷,或者使人命喪黃泉,那就沒有這樣簡單了,執法的人必須主動緝拿,有沒有人出面來告,都是一樣。另外毀損別人的汔車,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條罪同樣也是告訴,沒有人出面告,執法機關也是不會主動偵辦。

  總統選舉已經落幕了,不理性的抗爭,是沒有辦法變更現實的,讓激動的心情趕快沈澱,日子還是要好好的過!

至於小孩子不能觀賞那些限制級的電影,仔細去追究也是有法律的依據,因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供應兒童觀看有礙身心的電影……。政府機關根據這條法條,按照電影情節和表演方式來編級,限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觀看限制級的電影,用意是在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兒童的健康著想,免得影響兒童性格的發展,目的也是在增進公共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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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得財後說聲「謝謝」,無解刑責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曾永盛利用母親在廚房忙著做飯的時候 ,翻翻當天的報紙,看到一則新聞報導說:有兩位吸毒的青,為了籌措吸毒費用,帶著改造手槍及刀械,駕著轎車,專搶夜歸婦女及闖空門,財物到手後,總算還有點良心,將沒有什麼經濟價值的證件,按照證件上的被害人住址寄還給被害人。使人奇怪的是這兩位搶犯,不知道是那根筋有問題,或者良心不安,在寄還證件的信中,會附上一封感謝信或者道歉信。信中大意是說他們真的是走投無路,證件寄還給妳,錢先借走,有朝一日會報答妳,如果嚇到妳,請妳原諒,妳的錢救了我們,謝謝妳。使這些被搶劫的被害人,收到信以後感覺到啼笑皆非。還好,這三人強盜組被警方在查緝毒品的時候,發現他們皮包中有別人的信用卡,才查出他們已經犯了十多件搶案。曾永盛看了以後,覺得這些歹徒,真是無恥極了,搶人家的財物就是搶了,還說是用借的。會報答的,怎麼自己不想想看做這種事情的人,那裡還會有明天呢!

  吃晚飯的時候,便把剛才看到的新聞,告訴他母親,他母親說:﹁我公司中有一位黃小姐也被這一幫歹徒搶去一萬多的現金,身分證總算寄回來,附來的信還說你的錢,救了我們,謝謝妳;把我那位同事氣得半死!當初搶錢是把刀架在她脖子上的,那副猙獰面目,已經深深印在她腦海中,使她永遠不會忘記,不是說兩句﹃謝謝﹄就可以算了的。﹂

  曾永盛看到母親臉色不是很好看,知道她站在職業婦女的立場上,非常痛恨這些為非作歹,不顧別人死活的社會人渣!便不想再說下去,以免母親生氣。不過心裡想到這些搶匪既然搶了別人的錢財,還用信來答謝,目的是什麼呢?是不是想用信來贖罪,希望被逮到以後法院會減輕他們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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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未動手,也犯傷害罪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黃小明、王銀生、巫金柱都是文旗國中二年級的同學,住家又都是離學校兩公里遠的林投社區,上課都是利用腳踏車代步,經過一年的上下學,自然而然地彼此都產生了一般感情,對於自己居住的社區也都相當關懷。前些日子,巫金柱的妹妹剛唸國中的巫金鶯輪值值日生,放學後留在教室打掃清潔,沒有跟大夥一齊騎車回社區,就是晚了那二十分鐘,在路上遇到學區內的幾位騎腳踏車的同學,他們看到這位女同學一個人孤零零騎著腳踏車在走,仗著人多便想戲弄這位小妹妹,大夥兒用腳踏車在女同學旁邊繞看飛馳,又很快地騎到她車的前面來個剎車停。讓巫小妹妹進退不得,最後只有跳下車來扶著腳踏車走,這時這群同學才得意洋洋地騎車走了!

巫金鶯回到家中,便把這件事情的始末告訴了哥哥。巫金柱聽到妹妹被人欺侮,不禁火冒三丈,氣鼓鼓地要找對方討回公道,第二天便找死黨也就是每天騎腳踏車同出同歸的黃小明與王銀生,兩個人只知道「兄弟」之間義重如山,那管得其他後果,馬上答應要為巫金柱兩肋插刀,共同替他討回公道。巫金柱得到黃小明、王銀生答應援助一臂之力後,便去找那天戲弄他妹妹的那位隔壁社區的同學要求談判,這位同學也就答應下來第二天放學後在路邊一座土地廟前見面。巫金柱覺得這位喜歡欺侮人的同學會滿口答應談判,恐怕不懷好意,當天就找來三根木棍,分送兩位同學,當作防身之用,並說好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先動手揍他一頓。

第二天那位會欺侮人的同學帶來一位身體魁梧的同學赴約,巫金柱與他交談幾句便同他大打出手,王銀生也拔出巫金柱交給他有銳角的木棍加入戰鬥。黃小明見狀,就飛奔至腳踏車旁要抽出綁在車身上的木棍加入打架。這時候警車的警報聲忽然響起,黃小明跨上腳踏車想離開現場,被趕到警員一把抓住,打架的四個人也被拉開,先動手的巫金柱跟那位愛欺侮人的同學已經滿頭是血,被帶到醫院中包紮。以後都被到派出所中作筆錄,雙方互相告對方傷害。只是對方告的是黃小明、王銀生、巫金柱等三個人傷害罪。巫金柱則只能告對方兩個人打人,最令黃小明忿忿不平的是這件打架事件中,他自己根本沒有動手,便被警察抓,為什麼還要揹上傷害人的罪名呢!

傷害別人的身體或者健康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欺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兩位打人也被人打的人,受到刑事處罰,沒有話說,只是打人的手都沒有舉起便被抓住的黃小明也扯上傷害的罪名,這又應該如何解釋呢!

原來我國刑法中有個﹁共同正犯﹂的制度,依照刑法第二十八條﹁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皆為正犯﹂的規定,只要兩個人以上有共犯罪的意思聯絡與犯罪行為的分擔,便成立了正犯。事先已經同謀犯罪,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自己縱未下手實施,而是由共同犯意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來實行犯罪行為,便成立了共同正犯,對動手實行犯罪的行為,要負相當的刑事責任,所以未打人的人也是傷害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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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物不可帶上飛機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陳日清的父母體諒唸國中的他平時功課太緊張,幾乎沒有休息的時間,暑假期中特別安排幾天休假的日子,帶著他及他的妹妹,到花蓮旅遊幾天,讓他們看太魯閣的天然雄偉的峽谷景色,開開眼界!

八月二十四日中午,當他們一家人進入花蓮機場候機室等候搭飛機返回台北的時候,他們兄妹因為平時很少在外面旅遊,機場上起落的飛機引起他們很大的興趣,站在落地玻璃窗前,一直盯著外面的景色看個不停,忽然陳日清看到一架大飛機正在跑道上滑行的時候,機窗突然冒出黑煙來,這時候機場內的救火車、救護車都鳴起警笛,齊向那飛機趕去,不多久火被救熄,搭機的旅客也被救下飛機,由於飛機是停在跑道上,其他飛機就不能飛,陳日清一家人也搭不上飛機,只好改搭火車回台北。

飛機失火這些緊張的場面,平時只能在電視才能看得到,這次正巧被陳日清看到,留下難以忘懷的印象,對於這場災難的後續報導,就特別加以注意。

根據報紙和電視的報導,這次飛機的著火,正式的原因雖然還沒有公布,由於飛機的前幾排坐位上面的蒙皮被掀開,有關機關的說法是爆裂物惹的禍成份居多,爆裂物是怎樣被帶上飛機正在積極調查中。陳日清當然關心這件事情的結果,使他感到納悶的是,爆裂物的定義是什麼,帶爆裂物上飛機要負起怎麼樣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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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物這個名詞,在民國十七年制定的我國刑法中就已經出現,只是對於爆裂物的定義,還是不很明確,直到民國二十二年,最高法院作出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一三一號判例指出:﹁刑法上所謂爆裂物,係指其物有爆發性,且有破壞力,可於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者而言。﹂如果未經允許製造或持有某一種物質,性質上合於最高法院判例所指出的要件,就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犯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製造目的是供自己或者別人犯罪之用的話,就要依第一百八十七規定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規定到了民國七十二年政府制定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特別法才有了改變,因為這特別法把具有殺傷力、破壞性的爆裂物列為﹁彈藥﹂來管理,如果未得到許可便製造彈藥,依據這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不是自己製造,只是向別人拿來放在自己手裡,就是法律所規定的﹁持有﹂,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也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拿去犯罪,依同條例第三項規定,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舉出這麼多有關爆裂物處罰的規定,還沒有說到爆裂物跟飛機之間發生關係的時候應該接受哪一種刑事責任的處罰?

  現行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航空器沒有經過民用航空局的允許,是不能裝運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第二項並規定航空人員或者乘客,更不得將危險物品或者爆裂物偷運上飛機。違反這一條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就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單純偷運爆裂物上飛機的規定,如果爆裂物發生爆炸,發生有人死亡,要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者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意讓這爆裂物爆炸存心殺人,那就要依照殺人罪來辦,最重可以判處死刑。如果拿來當劫機武器,則又觸犯劫機罪。小小的一顆爆裂物,會招來這麼多刑責,有點料想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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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乘災行竊?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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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不能開車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賴東春唸的國中距離他的家有五公里遠,靠著兩腿運動得花上一小時,因此以往都是由他父母用車輛載送,這學期開始他覺得自己已長大了,不能任何事情都依賴著大人,便要求騎腳踏車上學,他父親就買了一輛可以變速的腳踏車給他騎,剛開頭幾天,覺得非常拉風,自己想快就快,要慢就慢,要早到學校就早到,不會受到別人牽制,可是有一天,一場驚心動魄的車禍,在他眼前發生,使他以後騎起車來,心中始終有點怕怕!

那天他也跟平日一樣輕鬆地踩著踏板回家,忽然一輛白色的自用小客車自對向車道斜向這邊慢車道衝過來,趕快煞車向路肩躲避,這時他身旁的車道上正有一輛大貨車也在高速行駛著,看到這情形馬上緊急煞車,可是車身還是向前衝,一聲轟然巨響,正好撞上那自用小客車,撞得那小車整個變了形,車中四個人二死兩重傷。賴東春則因為有大車替他擋了一下而毫髮無傷,但卻已嚇出一身冷汗。事後才知道小客車的駕駛人當天跟朋友飲酒作樂,醉茫茫還強挺著開車,結果是車毀人亡,路經該處的賴東春險些也賠上一條命,因此他對酒醉開車,深惡痛絕,對相關新聞也特注意,前些日子,報上登出警方大舉掃蕩酒醉開車的人,令他高興好幾天。隨後新聞報導又說一位法官認為定罪的法條不明確,一口氣判了四個人無罪,導致一大群人的抗議,真令他滿頭霧水,不知道這法律怎麼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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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汽車,是不是應受到新修正於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四月二十三日生效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刑罰的處罰,由於最近法院作出有罪和無罪兩岐的判決,引起社會上議論紛紛,各說各話,歸納起來社會大眾對飲酒駕車應該受到處罰的焦點,還是有交集的。只是在構成犯罪要件方面有些爭議而已,目前這些判決還沒有確定,各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或被告,都有權要求上一級的法院,重新審理作出判決。在沒有判決確定前,是無從對具體案件評論誰是誰非。這裡僅對這條刑法新增條文的犯罪構成要件,作個介紹,讓大家更能瞭解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可不可以飲酒後還可以手握駕駛盤。

刑法新增的這條條文,全文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條文的規定來看,構成這個犯罪的要件有二個,第一:是服用酒類,究竟要服用多少酒類才算是服用酒類,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算呼氣後酒精濃度低於法務部召集有關機關決定移送法辦的零點五五毫克的標準,也是服用酒類,法院若採為斷罪的依據,並不算違法。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就是作如此規定,帶有酒氣的人就不許開車,一旦開車就是犯罪,比我們的法律規定乾脆多了。第二:要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就法條的規定來說,這二個要件都要同時具備才能成立犯罪,缺一不可。現在警察機關查到的案件,各界對曾經服用酒類這個要件都沒有爭議,有問題的是呼氣後酒精濃度達到○‧五五毫克,是不是可以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本來這一點屬於法院依職權作證據證明力判斷的問題,如果有一套實驗方法可以證實只要飲酒到達某種程度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可以定罪處罰,便省事多了。至於某些特殊狀態的案件,則需就個案再行鑑定來決定。報載台北榮總日前曾函覆士林地方法院,表明呼氣後酒精濃度達○‧五五毫克,將會影響駕駛,應該可以作為處理這些案件的重要參考。如果想修法使犯罪構成要件更嚴謹,鄰邦日本的立法例是不錯的參考例子,只要有酒氣,就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無謂爭議,嚴格執行的結果,也可以使我們的交通秩序會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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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上扔石頭,應成殺人罪 ------------------------------- 最高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週休假日,林培宏一家人難得湊在一處由一家之主的他駕車外出作一日遊。由於提早出門,高速公路上的車流還沒有到達擁擠的程度,在這種路況下開車,聽聽車廂裡播放的古典音樂,覺得開車還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

正當林培宏全神貫注讓車子在公路上飛馳的時候,坐在後座的十歲兒子忽然出聲叫道:﹁爸爸小心!前面有條橋!﹂駕車的林培宏諤了一下,車子已經從橋下快速通過,便問兒子剛才叫什麼?

他兒子說:﹁前幾天不是有人駕車經過橋下被人用磚塊砸到死亡的事情嗎,所以我要您特別小心!﹂

林培宏對兒子體貼的提醒,心裡非常感動,只是想到車子在九十公里時速下奔馳,遇到飛石之類的襲擊,駕駛人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怎麼能去注意呢!不幸遇到這些情形,可以說是純粹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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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奔馳,遇到飛石襲擊,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情,根據新聞報導,已經發生三次了,第一次是民國七十九年,一輛遊覽車凌晨行經高速公路泰安服務站附近的跨越橋下,被飛石砸破擋風玻璃,擊中坐在司機旁邊的服務小姐頭部,傷重不治死亡。事後警方查獲一名少年承認有用石塊砸車的情事,可是那塊石頭既重又大,不是那少年一個人所能搬動,共犯卻一直沒有抓到。第二件是去年雙十節,一輛連結車行經中山高新豐南下路段,也遭跨越橋上丟下的石塊擊中擋風玻璃,造成司機的九歲兒子頭部重傷,所幸送醫挽回一命,案件到現在還沒破。第三次是上月底一輛載客自中正機場回台中的八人座廂型車在中山高銅鑼段被飛石擊中即不省人事,萬幸的是車上乘客發現後緊急把車駛到路肩,沒有發生更大傷亡,可是這位司機卻送醫不治,因為出事地點剛好在跨越橋附近,家屬懷疑也是被橋上的人投石擊中。

在高速公路上飛馳而過的汽車,速度最低也在九十公里換算秒速就有二十五公尺,這樣快的速度,碰上橋上落下的重量物體,重量加速度是薄薄一片擋風玻璃所難以承受的,一旦玻璃被擊破,玻璃後面的人就非死即傷,發生事故後,被查獲的丟石塊的人或許會說,我只是好玩而已,那裡知道會砸死人?這話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因為要想殺害某一個人,故意躲在橋上丟石塊,丟中機車幾乎是微乎其微,因為速度太快了,若想計算確實,不是那麼容易。不過仔細想想,目前高速公路上不論是白天或夜晚,車輛都是一輛接一輛的魚貫而行,在橋上丟下一塊石頭或磚塊,是很容易擊中行經橋下的汽車,使人傷亡的後果便馬上發生,如果是一輛滿載旅客的大巴士司機被擊中,死亡的恐怕不只是司機一個人,整車旅客的生命都有送掉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該是丟石塊或磚頭的人可以料想得到的,知道丟下石頭或磚塊,可以發生車毀人死或傷的嚴重後果,仍然不顧一切把石塊或磚塊往下扔,則發生死人或傷人的結果,並沒有違反他的本意,符

合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規定,也就是說這扔石頭或磚塊的人,對於發生死亡的結果顯然有不確定故意,要負起殺人的刑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時嬉戲行為,換來殺人重罪,悔之當初,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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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父母定居在台中市的陳則順,全家人在九二一大地震只是有驚無險,過幾天無水無電的艱苦生活而已,遠在台中縣東勢鎮老家,則沒有這麼幸運,一棟二層透天水泥屋,被震後雖然沒有全倒,但牆壁龜裂,屋裡擺設七零八落,連神位都走了樣,年邁的爺爺奶奶,遇到這樣大的天災,說什麼也不願離開家門。地震後第三天,陳則順的父親曾經冒險走走停停地趕回老家勸說兩位老人家離家到台中避難,遭到老人家一致拒絕!

這天逢到週休二日,陳則順的父親準備一包包日常生活必須品,幾箱礦泉水和泡麵,一家人開車回去探望父母,準備在那裡逗留二天,幫老人家整理劫後家園。

走過災區,到處是斷垣殘壁,雖然餘震漸漸減少,露宿的帳蓬在空地上還是到處可見,地牛大翻身的威力,深刻印在陳則順的腦海中。到了東勢老家,陳則順趕緊幫忙把帶去的補給品往屋裡搬,老奶奶看到這麼多可以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笑得連口都合不攏,還說前幾天,我們這裡三瓶礦泉水要一百元,三包泡麵也要一百元,有錢還沒有地方買呢!真是沒有天良!

陳則順聽了奶奶的話,吐了吐舌頭說:﹁怎麼會有這種事,十幾塊錢的東西,怎麼會賣到三十多元呢?﹂

陳則順的爸爸接著說:﹁乘火打劫的人到處都有,報紙報導說有的地方一包泡麵賣你五十元呢!﹂

陳則順聽了後心裡想對於這些只知道牟利,不顧別人死活的人怎麼沒有法律對付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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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天災地變想從中發點橫財的人,在這次大地震後新聞報導中透露不少,這種哄抬物價的行為,在承平時代是不可能存在的,這家價錢貴可以到別家買,這就是對抬價的商人最好的懲罰,因此法律在平時是沒有處罰的規定,可是在此次災變發生後,政府為了能夠集中力量全力救災,由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在命令的第十一點規定:﹁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緊急命令是憲法賦予總統在國家遇有天然災難時候處理緊急事務的職權,而且需要在發布命令後十天內經過立法院的追認,這種命令在發布期內,是可以代替法律,也就是說其效力是同法律相等。緊急命令所規定的這三種新的犯罪,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還是要依據緊急命令的規定來論罪科刑,只是緊急命令是一種限時法的性質,時間一經過,就失去效力。所以到明年的三月二十四日為止,有緊急命令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重罰的制裁。

總統這次發布的緊急命令,除了制定﹁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這三種不同型態的犯罪以外,並在同點中規定﹁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詐欺、侵占、竊盜、恐嚇和搶奪都是刑法上所規定的一般人比較容易觸犯的財產上犯罪,本來這些犯罪的法定本刑都是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現在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重可判七年半的有期徒刑。強盜罪雖然也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因為目前有懲治盜匪條例的適用,犯了強盜罪要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來處罰,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是不能再加重的,最輕本來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結果最低刑度是十年六個月,災害期中歹事做不得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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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加速救災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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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賑災財物,重刑伺候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陳榮新的父親是一位非常有愛心的外科醫生,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知道災區缺乏急救的醫護人員,馬上向服務的醫院報名志願遠赴災區服務一個星期,由於在災區看到了在大地震後造成的生死場面,回來後精神也到影響,經常是沉默不大說話。但是看到看不慣的事情,則會大生其氣,慷慨激昂地說出他對事情的看法,晚餐的餐桌上是他發表意見最多的地方,跟他共餐的家人是他最忠實的聽眾,陳榮新很多資訊,便是在這種場合中得到的。

這天他父親又在餐桌上發表心中的牢騷,說大地震後居然有昧著良心的公務人員把賑災物品般回家中享用,也有人把物品堆存在倉庫中,準備從中牟利。在餐桌上大人講話,小孩子是插不上嘴的,這是陳家的傳統,對或不對都只有聽的份,只有他媽媽聽不慣他爸爸的話,可以從中規勸幾句,這時他媽媽忍不住便說:「只是報上登載著有這些事情,您就大發牢騷,有設有違法的事情,還要檢察官去查清楚,先別氣成這樣子!」

他爸爸平日對他媽媽的話,都是言聽計從,很少有相反的意見,也就不再說下去,這頓飯就在沉悶的氣氛中結束。

唸國中的陳榮新雖然年紀還小,心中卻有強烈的正義感,對於某些人做出違背正義的事情,總是忿忿不平,剛才聽到父親那些話,心想這些做出傷天害理事情的人,法律應該好好給他制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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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九二一大地震,激發海內外同胞發揮高度大愛,出錢出力踴躍投入救災賑災工作,捐助物品大批大批湧入災區。由於捐助物品太過豐富,有些地方來不及發放出去,堆積如山,以致引起一些不肖經辦人員的貪念,上下其手。這些經辦人員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根據新聞報導,有地方政府中的課長、地方自治人員中的里長已經被查到移送法辦。這些人有沒有把過手的賑災物資留下一手,移送到檢察官那裡以後,檢察官自然會本著無枉無縱的精神深入查明,如果並無犯罪事實,就會還給他清白。真的有觸犯刑罰法條,那就會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審判處罰。

不是自己所有的財物,只是經過自己的手,或者代表別人管理財物,起了私心把這些財物據為己有,或者轉給自己的家人或者朋友所有,這種行為在刑法上稱為侵占,一般人犯了這種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具有公務員身分犯了這條罪,那便是貪污,這種犯罪,不適用普通的刑法,要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來處罰,這種處罰又要依據侵占的財物是不是公有來作不同的處理。如果侵吞的財物是公家也就是政府所有的公有財物,這種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最輕也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管理或者經手的財物不是公家所有,像賑災物資是社會大眾所捐獻出來的,公務員只是經手或者管理,把這些財物加以侵吞,那是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犯罪,要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這二種犯罪都是經手賑災的財物而犯的,還要適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加重刑罰二分之一。本來有期徒刑部分,最高只能判處十五年,現在由於緊急命令的加重刑罰,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加重至二十年。公務員處事,務必要慎重,一時思慮不週,犯了貪污罪,刑罰可不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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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震款,刑責不輕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李俊龍前天下午學校沒有課,中午就放學隨著人潮趕回家吃午飯,走到市場附近,忽然看到一位身穿黃色袈裟的和尚從他身旁匆匆跑過,不遠處有二位身著警服的警察吹著警笛隨後趕來。李俊龍跟同學看到這種場面,免不了停下來觀看一番,那兩位年輕力壯的警員腳程快,一眨眼就把那位和尚逮住,一人一邊把和尚夾在中間,這時支援的警車也鳴笛趕到,看到和尚上了警車,旁觀的人議論紛紛,都說不知道那和尚為了什麼會被帶到警察局去,李俊龍也是一肚疑團,一回家後一邊吃飯一邊把看到的情形告訴母親,由於不知道那位和尚背景資料,也就把這件事情淡忘了!

過了兩天他放學回家,坐在餐桌上埋頭扒飯的時候,他母親拿他給他一張報紙,指給他看一張照片,照片中人物,正是那天從他身旁逃走的和尚,這則新聞對他來說太興奮了,雖然肚子還是餓著,連飯都不吃先把這則新聞看完,原來那天被逮的和尚是個假和尚,他本姓陳還是個通緝犯,由於沒有收入,生活困難,看到九二一大地震後,全國同胞都本著人饑己饑,人溺己溺的精神,發揮愛心踴躍捐輸賑災。就想到利用這百年難得一見的大災難,以化緣募款賑災名義騙取社會善心人士的愛心捐款飽入私囊,便用三千元買來全副和尚裝備當作道具,把自己裝扮成和尚在人群密集地區向愛心人士化緣賑災,也許存有這點私心,使他心中有鬼,被路過的警員瞧出破綻,向他盤問,他便走為上策,拔腿狂奔,還是被警察追捕到案,李俊龍心中納悶的是和尚化緣,有緣人才會投錢,並沒有強迫行為,為什麼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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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在梵語中稱為比丘,一個男人如果要成為一位比丘僧,在佛教中必須受足戒,戒律有二百五十條之多,如果是從小出家的小沙彌,在佛教中也要遵守十戒。這些戒律中都含有一條是要﹁不妄語﹂,也就是禁止出家人說出虛偽荒誕的話,所以一位真正的出家人是不會打誑語的,他說出的話是值得信賴的,一般人都會有這種認知。出家人來化緣賑災,相信他一定會將化緣所得用在賑災上,為了賑災都會紛紛慷慨解囊,一位不是出家人,穿起道具袈裟,扮成出家的和尚,標榜為賑災而化緣,利用愛心人士認知上錯誤,使自己財源滾滾,這種作法看起來雖然不錯,但是刑法有一條處罰詐騙他人財物的法條,那便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依這條條文規定,凡是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假裝和尚化緣賑災,騙取他人為災民而捐出款項,是符合刑法上詐欺的罪名。

這位假和尚是打著九二一大地震的震災名義化緣歛財,也就是用詐欺的方佉取得賑災的款項,這種行為依據本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第十一點第二項的規定,要依刑法所定的刑,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腦筋動到賑災捐款上,在重刑伺候下,是得不到什麼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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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的國中被地震震毀,到台北寄居在伯父家中附近國中寄讀的何國清,在功課方面特別努力,深怕趕不上進度,被同學譏笑!這天又有一題數學習題解不出來,捧著書本想去問他唸高中的堂姊,這位堂姊這時正在電腦的網站上看新聞,當何國清走近的時候,忽然叫了起來說:「哇塞!八歲的女娃兒有二千萬的存款,那怎麼花啊?到外國拿個博士回來,還綽綽有餘,真是太棒了!」

在客廳中的伯母聽到他女兒高聲叫嚷,便走過去瞧瞧,何國清也只好暫時把書本合上,也湊過去看那則新聞,原來網路上報導,有一位住在台中縣災區的八歲孤兒,這次九二一大地震,使她的祖父、祖母、父母雙親,還有一位十一歲的哥哥全部罹難,只有她命大被救了出來。政府發給他五位家人死亡每人一百萬元一共五百萬元,加上房屋倒塌的慰助金,她經營工廠的父親投保的理賠金,各界同情她捐助給她的捐款,合起來就有二千萬元,目前這位小女孩是由她的阿姨收養,小女孩自己願意住到阿姨家中,而且已經轉學到台中市去唸小學。她阿姨希望她能過著平靜的生活,外界不要去打擾她,讓她勾起震災帶給她的慘痛!國清的伯母看過後對她的女兒說:﹁妳剛才這樣大叫大嚷地是替那位女孩子高興吧!其實錢對小孩子來說並不是那麼重要,有錢雖然很好,有親人在對她會更好。在親人的細心照顧下,小孩會很快樂地長大。少了親人她雖然也會茁壯,也會長大,但是會給她留下終生不能泯滅的陰影,這是金錢無法彌補的。」

伯母這些話,說得堂姊沈默無聲,何國清聽起來內心更是五味雜陳,他自災區來,深知災區事,那些生離死別的災區慘痛場面,這時都浮現心頭,他很慶幸自己一家人在災難過後都能平安相聚,雖然他沒有像那小女孩一樣有很多錢,因為有親人在,他已經感覺得太滿足了,現在他倒替那女孩擔心那麼多的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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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擁有二千萬新台幣的八歲小女孩,對於這些錢如何去保管、使用,的確是值得關心的問題,通常一位八歲的小女孩,你交給她二百元的零用錢也不知道怎麼去使用。何況那麼一大筆有的人終身都沒有辦法賺到的錢。如何何使這些錢有效陪伴小女孩長大,讓她成年後仍能掌握這筆血淚堆成的財富。這不僅僅同是災區小孩何國清在關心,就是立法院的多位立法委員連署要修正民法第一0九四條有關監護人產生順序的法律,使孤兒自己有選擇監護人的權利,必要時得讓檢察官或者社福團體等公權力的介入,由法院指定能夠維護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監護人,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檴益!

依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的人才是成年人,可以單獨處理自己的事務。另外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除了已經結婚者外,在民法上因為不能單獨實施法律行為,所以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代替他實施法律行為。上面所說的監護權人,依民法第一○九八條規定,便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替未成年人管理財產或者處分財產。由於法定代理人有這麼大的權責,選的監護人不好,或者存有私心,就會損害到未成人的權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小女孩所得到的財產,大都是她的親人死亡後所發生,應該屬於她自己所有,不發生遺產繼承問題,如果有遺產在內,監護人就任以後,就應該衡量繼承財產對受監護人是不是有利益,沒有利益,就要在二個月內替受他監護的未成年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否則死去的親人在外面欠了一大筆的債務,被繼承人也就是未成年人就有用自己的財產替死去的親人還債的危險,這都是值得大家關心的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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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超石為了要寫週記,每天總會對報紙流覽一番。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三位想點紙成鈔的不法歹徒,利用電腦在網路上下截上面的新台幣面額千元鈔票樣張,用彩色印表機把它印出來,在外表上觀察,這影印出來幾乎跟真的一千元鈔票差不多,據說已經影印了幾百萬元,當場被查到就有六十多萬元。案件被警方查到以後,發覺假鈔跟真鈔其中還是有些不同可以辨別出來的地,首先是紙質不同,真的鈔票用的是專供印製鈔票使用的印鈔紙,影印出來就不是用這種紙,細心的人一摸就可以分別出來的,另外假鈔影印不出來真鈔所具有的防偽措施,所以使用假鈔,很快地會被治安單位查到送去法辦。巫超石對這些作姦犯科的不法之徒被移送法辦,內心不住的叫好,因為世界上那有這麼便宜的事情,把紙放進印表機中,千元鈔票便滾滾而來,每天只須按幾個鈕,什麼問題便可解決了,那又何必像他那麼辛苦地去唸書呢。現在被送去面對法律的審判,應該好好反省反省吧!這時候他又想到前幾天還有一則關於假鈔的新聞,一位少年用一把玩具槍闖進一家信用合作社去搶錢,合作社的職員便丟給他一大疊千元鈔票,他拿到錢便走,結果還是被警方查出,當天搶到手那大疊鈔票面積是跟一百萬元千元鈔票相等,可是只有上下兩張是真鈔,其餘的都是白紙,那是合作社的職員專門應付上門來搶劫的歹徒所使用的!報上的標題便標出「銀行防搶,獻上百萬偽鈔」。

使巫超石心中不解的是這件事也跟假鈔有關,為什麼自己用電腦和印表機印出鈔票來,便是犯罪,被警方送去法辦;銀行用假鈔票應付搶犯,只有行搶的人被移送法辦,銀行用假鈔一點事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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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上目前所使用的新台幣,不論是硬幣或者紙幣,也就是鈔票,都是由公家經營的台灣銀行來發行的,台灣銀行的發行權,則來自國家的中央銀行所委託。也就是說鈔票的發行的權利,屬於國家的銀行,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印印有點像鈔票就可以拿到市面上去使用的,用電腦在網路上截下新台幣鈔票的樣張,再利用高性能的印表機把它列印出來,雖然印出來的鈔票,跟真的幾乎難以辯別,因為列印的人沒有得到國家的授權,不管這鈔票印得如何好,都是偽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通用之紙幣,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新台幣是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來發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成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指出應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目前偽造新台幣的行為,都要依比刑法為重的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來處罰,最高刑度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低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罰是夠重的,想製造假鈔票來發財,應該多想想這些後果!至於銀行的職員為了防止歹徒打劫,利用上下兩張真鈔票,中間夾著白紙紮成一百萬元一綑,有歹徒行搶便獻出一綑,歹徒以為已到手一大綑鈔票便高興離去!只是減少被搶損失的一種策略運用,並沒有假鈔的問題,媒體報導指其獻出偽鈔,那是著眼在真鈔中的那疊白紙。的確這大疊白紙是當作真鈔獻給歹徒,在一些不同場合,把白紙當作真鈔來使用,有時也會成立刑法上詐欺罪,這要看行為人當時有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來決定,應付歹雖然給的是大部分白紙,其中還是有二張真鈔票,對銀行來說,仍然是遭受損失,所以不發生使用假鈔的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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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下午學校沒有課,陳中平中午放學後隨著同學走出國中校門,因為口渴,便彎進一家便利商店買飲料喝。這時同學賴明顯也在裡面買飲料,走出店門兩個人便邊走邊喝邊聊,聊著聊著,眼尖的賴明顯忽然看到路旁有一樣東西,便把它撿起來一看,原來是一場郵局發行的金融卡,翻開後面再看,上面還有四個不屬於卡片本身的阿拉伯數字,便笑著說:﹁這人真是笨蛋,那有把密碼寫在後面,讓別人都可以去提款的道理。﹂想了一想又說:﹁陳中平你陪我一起去郵局把這些卡片插到提款機上試試看,不要多,提五千元花花就可以了,中午我請你吃牛排。﹂

陳中平聽賴同學說領到錢請吃牛排,連忙擺手說:﹁這怎麼可以,輸對了密碼,機器雖然會吐出錢來,不過這些錢也是別人的存款啊?怎麼可以領出來隨便花用呢?我想天下是沒有白吃的午餐呢,說不定吃一頓牛排,還得去坐牢呢!很可能丟了卡片的人已經發現去掛失,金融卡早已變成廢紙,還是繳到學校訓導處,讓他們去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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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發達結果,很多本來需要人工來處理的工作,逐漸由機器替代。過去銀行和郵局的存款客戶,如果想把自己的存款提領出來,必須要開具支票或者拿著存款簿和印章,親自到銀行填寫取款條交給辦事員,核對印鑑沒有錯,帳戶裡面存款又可以足夠付給你,才把要領的錢給你。現在由於資訊發達,一檯機器連線上處理中心,處理中心又連線你存款的銀行或者郵局,只要帳戶裡有存款,插進機器的金融卡又是真的,輸入的密碼與存摺的密碼相符,機器的吐鈔口,便會吐出你所需要的鈔票,比較從前真是方便多了!不過機器畢竟是機器,有的人工可以做得環節,機器還是難以辦到,至少到目前為止,就是如此,譬如銀行行員對於往來頻繁的老客戶,大部分都會熟識,不是本人來領款,或者是形狀使人起疑的外人來領款,銀行職員可以仔細過濾一番,發覺可疑可以報警來處理。機器就沒有過濾功能,只要密碼正確,帳戶又有存款,不管你是不是持卡人,鈔票就會支付給你!

金融卡是銀行或者郵局製作發給他們的存款客戶來使用,以替代原來的存摺以及印章的功能,在法理上只有本人才可以使用。不是本人拿著應該由本人使用的金融卡,並且輸入本人所設定的正確密碼,等於是告訴機器說,我就是金融卡存款戶的本人,我要來提領我的存款。不是金融卡存戶的本人說成自己是存戶本人,就是一種欺騙的行為。

用詐碥的方法得到別人的財物,本來刑法在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詐欺得財罪,由於這條法條內容是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被騙的對象限定是人,現在冒用金融卡的人是向機器領錢,機器並不是人,若對法條作嚴格解釋,顯然是不能適用的。這不是立法者有意的疏漏,而是刑法在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當時難以設想到六十年後機器可以替人發錢給客戶。為了適應時代的要求,制止這種新犯罪的發生,立法院在八十六年制定新的法條,列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專門對付這種犯罪,法條的內容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想到把別人的金融卡插到提款機裡去,鈔票一疊疊就送出來雖然感覺起來很﹁爽﹂,但是坐牢的歲月也不好過啊!做歹事的後果,值得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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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不能亂簽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時序進入冬令,白天顯得特別短,紀平國唸的國中,還是照規定在五點半放學,這時候外面已經黑漆漆的一片,東北季風吹在身上,感覺到有些涼意,很想早點回家,享受母親烹煮的一頓熱騰騰的晚飯!可是打開家中的大門,客廳中連燈都沒有開,以為家中來了什麼客人,家人都陪客人上餐館吃晚飯去了,忽然黑暗中傳來母親的聲音說:﹁把燈打開,你拿些到﹁麥當勞﹂買一份﹁漢堡﹂來吃,家中今天沒做晚飯﹂。

紀平國照著母親的話把電燈打開,看到母親坐在搖椅上,臉上毫無表情。姊姊坐在沙發上用手帕摀住鼻子及嘴巴,看不出有什麼表情,沈悶的氣氛使他感覺到家中發生什麼大事。想問又不敢問,放下書包,換下制服就去吃麥當勞,回到家中姊姊已經出去,母親的臉色沒有剛才難看,便大著膽子問母親姊姊發生什麼事,他母親告訴他:﹁你姊姊愛漂亮,聽推銷員的話買了一大堆美容化妝品,總價是二萬五千元,已經付了五千元,二萬元是分期付款,對方要求他開四張每張五千元的本票,後來發覺那些化妝品品質不是很好,要把貨退還給那家公司,要求公司把本票還給他,那家公司不答應,說這些本票已經用到外面去了,本票到期錢還是要付,你姊姊還是個大學生,那裡有這麼多錢來付,被我罵了一頓,事情總是要解決的,只好告訴你爸爸由他來想辦法吧!﹂

紀平國聽母親說了這麼一大堆話,還是有聽沒有懂,又不好意思問個明白,只是在心裡想買東西不合意,應該可以退貨才對,為什麼答應退貨,又不願意把他姊姊的本票退回,大人們做的事情,為什麼總是那麼複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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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社會裡,雖然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主張的自由,表達的方式,也可以無拘無束,但是不能背離規範我們社會生活的法律,就依買賣商品來說,每一件買賣行為,都要受到我國民法債篇有關契約行為的拘束,不能任意打銷已經成立的契約行為。紀平國的姊姊買美容化妝品所引起的糾紛,究竟怎麼去解決,是要依據買賣契約的內容來決定,暫時不去論斷。現在先談談那幾張由他姊姊簽發的本票收不回來怎麼辦?

本票是票據法上所規定的票據的一種,依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五條又規定,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在本票上簽名者,就應該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目前商場上有很多交易行為,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沒有辦法立即付清價款,雖然會答應延期付款,但是都會要求買受人簽發本票交給他作為憑證,才把買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出賣人這時候都會交給買受人一張文具店有出售的空白本票也就是有些人稱它作﹁玩具本票﹂,要你在空白本票的金額欄上填上要給付的金額,簽發票據日期欄填上發票的年、月、日。最後在發票人欄上簽上大名,有沒有蓋章都沒有關係,由於這些空白本票,其他部分的文字,都已經照票據法上規定印上,只要你填寫上面三項,一紙﹁玩具本票﹂馬上成為討債利器的有價證券。

本票上面已經載明了﹁無條件支付﹂,任何人有了本票在手,就可以憑票向你要錢。如果這張本票,已經轉手給第三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也就是說有理也不能說,除非能夠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票據。所以簽發本票千萬要小心,等到本票簽發以後交到別人手,再來後悔,那是已經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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