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王小明從小就很喜歡運動,爸爸常教他玩各種球類運動,尤其是籃球,不僅爸爸常跟王小明去體育場玩「鬥牛」,而且也常跟王小明一起觀賞美國NBA職業籃球賽,從小王小明就對美國NBA職業籃球明星耳熟能詳,爸爸常告訴王小明要學魔術強生的控球動作,湯瑪斯的得分後衛,全能球員的大鳥博德,還有硬漢籃板王巴克利的堅忍不拔,當然王小明心目中最崇拜的還是世界最偉大的籃球王「飛天神牛」麥可喬丹。從小王小明房間掛滿了麥可喬丹的照片,身上穿的運動衣一定要有麥可喬丹的照片,而且球衣號碼一定要印上醒目的「23」號,只要穿上麥可喬丹喜歡穿的耐吉運動鞋,王小明總覺得有如神助,很像可以跳得很高,充滿了自信。有一天,王小明的爸爸下班回家很興奮的告訴王小明,麥可喬丹將要到臺灣訪問會見球迷,但因可能要見麥可喬丹的人很多,主辦單位耐吉運動用品公司規定必需購買該公司超過一萬元的商品,才能進入球友會場與麥可喬丹見面。王小明實在很想見自己最崇拜的偶像乙面,但爸爸告訴王小明家裡已經有很多耐吉公司的運動用品,實在不想再多花錢買多餘的運動用品。王小明心想這是可以與麥可喬丹會面千載難逢的好機會,雖然爸爸不贊成,但是從自己每月辛苦存下來的零用錢湊湊也剛好超過一點點,想想把所有辛苦積蓄花在麥可喬丹上也值得,於是發狠向耐吉體育用品公司買了兩雙球鞋、兩套運動服及兩個運動登山背包,剛好超過一萬元。
時間過得很快,麥可喬丹來台的時間越來越接近,而王小明心裡也越來越急,心想不知能不能參加麥可喬登的球友會,心裡非常期待!終於,王小明收到耐吉體育用品公司「與麥可喬登會面」的入場卷,此時王小明的心情真是興奮極了,他馬上飛奔告訴爸爸,爸爸也替他高興。這天麥可喬丹終於抵達臺灣,王小明由爸爸載往麥可喬丹球友會場,會場門口早已擠得人山人海,王小明心裡非常興奮,不知道麥可喬丹會帶給大家什麼驚喜,王小明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終於擠進會場,會場由於聚集了很多熱情的球迷,加上大熱天空調系統不足,會場秩序真是又熱又吵,王小明心想只要麥可喬丹出來跟大家會面,這些委屈算得了什麼!這時麥可喬丹在主持人介紹之下終於出現在大家面前,眼看著麥可喬丹拿起了麥克風,但不發一語,正當王小明要站起來高聲歡呼「球王麥可喬丹」時,卻看見麥可喬登轉身就往後臺跑,這時王小明心裡一片錯愕,怎麼會這樣!王小明從錯愕之中漸漸得感到非常失望,心裡非常難過,時間怎麼這麼短,王小明走出會場門口心裡很失望與難過,遠遠看到爸爸的身影,眼淚不禁奪眶而下,爸爸看到王小明傷心的模樣,心理非常不捨與心疼,決定要向承辦單位提出法律行動。
二、法律解析
依據民法一百五十三條及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承辦麥可喬丹來台訪問的耐吉體育用品公司自然可以用這種方式訂定買賣契約,來推銷自己的商品。但重點是王小明會想再購買耐吉體育用品公司的商品,完全是因為該公司以可與麥可喬丹會面的理由,當成吸引顧客買該公司商品的誘因,耐吉體育用品公司固然可以主張自己已照契約完成履行責任,但客觀上雖然麥可喬丹已照契約內容來臺會見球迷,但麥可喬丹在當天與球迷會面的表現,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很難避免懷疑麥可喬丹與耐吉體育用公司共同詐欺球迷的嫌疑。如果認定該公司與麥可喬丹有詐欺的事實,王小明等球迷當然可以以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以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只要知道被詐欺的事實,在一年之內根據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均得據以撤銷其意思表示。王小明父親如果以民法九十二條規定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王小明與耐吉體育用品公司所簽定購買體育用品的買賣契約則視為自始無效,王小明父親可根據民法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主張耐吉體育用品公司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王小明一萬元的價金,當然王小明也必需將所購買的體育用品返還耐吉體育用品公司。
至於王小明父親是否可向耐吉體育用品公司及麥可喬丹主張應負起刑事責任,關鑑在於是否符合刑法三百三十九條規定詐欺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構成詐欺行為者必需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之行為,以致受財物損失之犯罪。耐吉體育用品公司與麥可喬丹於此次販賣商品及與球迷會面的行程,客觀上顯然有使用詐術,即用欺罔手段雖然方法簡單,但仍有使人陷於錯誤的可能。但如將來要主張符合刑法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尚必需證明耐吉體育用品公司及麥可喬丹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此為主觀不法要件,並包含詐欺故意。
三、結語
崇拜偶像明星是每個人從小即有的經驗,尤其是青少年時期,對於有名的運動員、藝人、政治人物等,均會對青少年的人生觀與價值觀產生一定的影響,場商利用青少年崇拜偶像的心裡,趁機大量賺取青少年的錢,這樣的結果不僅會傷害到青少年懵懂單純的心,對於整個社會風氣尤其是「功利主義」,真是一個最不良的示範,社會大眾必需一同譴責廠商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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