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有一般民事上和解與訴訟上和解兩種,前者是由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關係;後者則是當事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在訴訟進行中,由法官依職權勸諭當事人互相讓步成立和解,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一)鄉鎮市調解與一般民事上和解不同的地方
(1)鄉鎮市調解,一定會由調解委員作為協調溝通的中間人,雙方當事人可透過調解委員的斡旋,在和諧的氣氛中進行調解;而民事和解,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尋求方法洽談,其化解糾紛的成功率,當然較鄉鎮市調解為低。
(2)循鄉鎮市調解所成立之調解書,於經法院核定後,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一方不依調解書內容履行時,他方得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民事和解,如有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時,他方尚須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待取得確定判決後,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效力當然不如鄉鎮市調解。
(二)鄉鎮市調解與訴訟上和解不同的地方
(1)鄉鎮市調解,只要免費聲請即可受理:而訴訟上和解,則須繳交裁判費,於進入訴訟程序中,始由法官依職權勸諭雙方互相讓步。
(2)鄉鎮市調解,是由調解委員擔任居間協調,勸諭雙方互相讓步;而訴訟上和解,則在第一審或第二審於法庭上由法官依職權勸諭雙方互相讓步。
(3)鄉鎮市調解,於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須再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定後其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訴訟上和解,由當事人就和解內容為合意陳述,並作成和解筆錄而成立,其和解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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