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仲裁進行程序,自仲裁人接獲被選任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除有必要外,至遲不得超過九個月。仲裁判斷作成後,除當事人一方以仲裁判斷有撤銷之法定原因,而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一經判斷,即告確定。時間迅速,可使當事人免於訟累。
二、經濟: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所需支付之仲裁費,普遍均低於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所需支付之訴訟費。仲裁標的之金額愈大,所節省之費用愈多。
三、保密:仲裁程序均以秘密方式進行。仲裁判斷之評議,亦不得公開。又關於仲裁判斷及其相關資料,除當事人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外,均不得對外公開。準此,自可避免諸如製造技術、資金運用、經營策略、管理方式等工、商及其他各項業務之秘密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
四、和諧:經由仲裁人調查證據,以及詢問雙方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並使當事人充分溝通及表達意見,在尊嚴和諧氣氛中,採取法理情兼顧原則,達到息紛止爭之目的。
五、專家判斷:仲裁人必須具有專業素養及德高望重之士,始得擔任,其地位有如法官,由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人為仲裁,即如同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法官審理案件。且將爭議事件交由學有專精及經驗豐富之專家判斷,更可達到案件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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