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法第27條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二)例如某地檢署分案室的員工將其保有之某甲刑案資料洩漏於他人,某甲的未婚妻得知某甲有刑案紀錄後,與某甲解除婚約,致某甲精神深受打擊,由於其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而該損害數額,難以舉證,故其損害賠償總額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由法院就具體情形加以斟酌。
(三)但若被告人能證明損害超過最高限額時,仍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不受前揭限額的限制,以符合本法立法目的及損害賠償補償損害的法理。例如前例,某甲的雇主得知某甲有刑案後,將甲解雇,某甲花了十個月的時間才找到新工作,則此十個月未工作的預期工資如逾十萬元,而某甲又能證明確實損害額,其損害賠償總額則應以該數額計算。


度假村旅行筆記 - 溫泉 http://www.wretch.cc/blog/sparty122001
好棒的台灣溫泉和度假村的資訊收集喔!

智慧財產權法律權威 - 智財權 http://www.guojulawfirm.com
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權威律師,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部落格義勇軍部落格行銷 www.wretch.cc/blog/mrtdemo
史上最強-全國獨家-提供部落格行銷和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