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玉娟到聯發公司擔任出納小姐,因為刷卡消費太多,薪水不夠用,就把手邊經管的現金拿來用,準備下個月發薪水的時候,再還錢,有犯罪嗎?
解析:
(1)俗語所說的A錢,是指把別人所有的金錢,用隱匿或其他方法變成自己的,當然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2)出納經管的現金,不是她自己的錢,是公司的錢,只是因為出納每天都要付錢,所以,才放在出納的手邊,如果,出納私自挪用這些錢,就會構成侵占罪。
(3)玉娟雖先把錢拿來用,準備下個月發薪水的時候,再還錢,但侵占罪是即成犯,當玉娟挪用的時候,就構成侵占罪了,玉娟在下個月發薪水的時候還錢,不過是犯罪後的態度良好,可以作為論罪科刑的參考而已,對其所犯的侵占罪,是不生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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