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生活法律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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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上月底,國華有天晚上公司加班,半夜回到家,他發現自己平常停車的位置已經被別人停走,還在想該怎麼辦時,正巧看到附近有一個車位,國華心想那麼晚了應該不會有人回來,就把車停進去。不料,隔天上班時,赫然發現車子被人噴上『王八』兩個字,並砸毀玻璃窗,經調閱巷口的監視錄影帶發現,竟然是隔壁棟陳先生噴的。國華氣擊敗壞跑去向陳先生理論要他負責賠錢,結果陳先生不但不否認,還挑釁說:「告啊!有種你去告我啊!」。國華去申請調解,陳先生根本不理會,林先生很生氣,國華打電話詢問律師,一定要告才能拿到賠償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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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飆車
  飆車是一般我們口頭上講的,並沒有一定的定義,莊律師向四周友人“市調”一下他們所稱的飆車是什麼內容,得出的結論大多是指開很快很快的車或騎很快很快車。其中最令人聞風喪膽的就是青少年集結成群,騎乘機車呼嘯街頭,稱為飆車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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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案情摘要:鈺昌在公司工作了五年,最近在工作上表現很好,公司升他為經理,但是鈺昌聽說經理就不是勞工了,是管理幹部,沒有勞基法的適用,鈺華不知道要不要接受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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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玉真是一名廣告公司的創意總監,想等領了年終獎金,換到其他廣告公司工作,依規定玉真提前向老闆提辭呈,想不到老闆卻要她簽立一份「競業禁止書」,未來五年內不得在相同行業工作,否則要付違約金200萬。這份「競業禁止書」具法律效用嗎?這合理嗎?玉真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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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56歲的坤火是木工廠領班,在工廠已經待了18年了,10/15下班前,廠長突然要大家集合,宣佈公司因工廠經營不善,無法經營,連坤火等人16名,明天起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一個月後再到公司領退休金或薪資。一個月後,坤火領到32萬元支票,坤火每個月薪資是3萬元,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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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淑玲應徵上一家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面試時主管就表明,公司規定如果錄取了,必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才錄用為正式員工。淑玲明天就要報到,心裡對試用期間很有意見。因為朋友告訴她,現在勞基法已取消所謂的試用制度,老闆可以自行約定要求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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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明借500萬元給小弟玉山,小弟過意不去,將他的房子設定最高限額抵押700萬元給大明,登記在土地謄本上,而且還有約定利息為日息三分五厘,但實際上小弟並沒有付過一毛利息,大明想是親兄弟本來就不打算要利息,所以也沒向小弟要過,但後來大明竟收到國稅局通知漏報利息所得要補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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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王阿貴,17歲。陳小美,差一天滿16歲。阿貴與小美是青梅竹馬,感情很好,隨著年齡增長兩人更是「老公」「老婆」不離口,彼此的動作也愈火辣,終於在小美滿十六歲之前夕,二人忍不住發生性關係,小美回家後,被媽媽發現異常,追問之下知道與阿貴發生性關係,決定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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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雅雅16歲,應徵餐廳服務生,老板一看到她便稱讚雅雅外型亮麗,做服務生太可惜,有朋友開經紀公司,正在召募偶像劇模特兒演員,薪資高可兼職,願意幫忙轉介。「經紀公司」負責人王哥,看了雅雅以後,表示雅雅沒有加入模特兒行業實在是星探有眼無珠、暴殄天物,雅雅需要須要一些訓練,因為是請名師訓練,所以,訓練費50萬元,包你脫胎換骨,沒有錢沒關係,先簽本票,公司對你有信心,一定會紅,紅了50萬元是小錢。雅雅覺得很有道理馬上簽下本票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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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王美貞前年與林大明離婚,二個小孩,林英明(15歲)、林英凱(12歲)都由美貞監護,美貞一個人帶二個小孩雖然很辛苦,但是因孩子都很乖巧,所以值得。但是,總覺得既然孩子都是她在帶,孩子可以改姓王,那有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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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阿雄告志明欠他100萬元貸款沒還,終於在跑了四趟法庭後,判決阿雄勝訴。勝訴後阿雄以為他的工作都完成了,接著是法院會向志明要錢,拿來給阿雄簽收,阿雄只要坐在家裏等就好了。結果等了一個月都沒消息,阿雄想,再等下去不是辦法!跑來諮詢莊律師。莊律師說阿雄錯了,要把判決書變成新台幣,阿雄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怎麼會這樣?強制執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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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立18歲騎機車撞到建平(15歲),建平頭破血流而且右腿斷掉,大立竟然奇蹟式的都沒事。車禍鑑定責任出來全部都是大立的過失,這下子,建平及其父母當然是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00萬,大立父母想反正大立又沒錢,不用管他,結果大立爸爸的房子竟然遭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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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婉文是一家國內有名的琉璃工房在百貨公司專櫃的銷售員,工作地點是蓋高尚,燈光也很講究,制服也是美美的,婉文個人也很喜歡自家賣的琉璃作品,不管是觀音、%26#29483;咪還是咖啡杯,這些價錢都不便宜,有的甚至高達數百萬。可是,老闆除了每次對婉文三申五誡要小心移動、擦拭外,每個月還預扣5000元薪水,以便有個萬一時,婉文才有錢賠償。婉文單親,要負擔房租及托兒費,每月扣五千元實在週轉不過來。老闆可以這樣做嗎?可是老闆也覺得很委屈,不要說打破,只要缺一角就毀了,保險也賠不全啊,我找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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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振文是一個已婚的工程小包商,工作模式是接到工作後再找工人作,平常大概都有十幾個工人,安宇營造公司就是振文的上包,雙方合作五年,關係還不錯,振文分別在每個月一日和十五日向安宇公司請款,安宇公司就將二十萬元、五十萬元不等的報酬匯入振文指定帳號。後來,振文外遇,工作就常出狀況又不能如期完成,耽誤到後續工人進場,安宇公司警告振文數次都沒有用,不再將工作包給振文了,振文想,老子為你賣命五年,總該給我走路錢吧,外遇第三者玉華告訴振文,聽說勞基法有所謂的資遺費,振文決定向安宇公司要資遣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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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沈傑在加華鐵工廠工作三年了,工廠同事有四十幾個,公司訂有工作規則,規定不可以在工廠內抽煙、打架、吵架,規定一個月遲到三次,扣薪一天。規定不可以在工廠內賭博、喝酒,還有其他很多很多規定。經理常常警告大家不要違反工作規則,否則會被解雇,老闆不必付一毛資遣費,是這樣嗎?工作規則是什麼?違反就要被解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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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昌偉,31歲,是一間塑膠公司的操作員,平常都是依老闆的指導操作機器,去年9月,在操作時發生意外導致手截肢,昌偉和公司在勞工局達成和解,就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三十萬元,但昌偉媽媽認為三十萬元買他兒子一隻手,她不甘心,問還可以要求增加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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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未成年人小文(現年十四歲)於生父死亡後,因生母改嫁予馮桑(現年四十歲),乃隨母遷居設籍於以馮桑為戶長之馮桑住所,成為馮桑之家屬,不久後,小文的生母亦死亡,而馮桑成為小文的監護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馮桑希望透過收養,成為小文法律上正式的父親,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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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sir經營一藥局,經營狀況還算可以,某日工商會朋友聚會,會中許sir聊起,許sir有一化學工廠,看到市面上各種化粧品林立,似乎是個賺錢的好管道就想自創化粧品品牌銷售,邀江sir一起入股,江sir聽許sir這一分析,賺錢的願景彷彿出現在眼前,當下即談起合作事宜;不久,各種包裝精美、產品標示卻模糊的化粧產品一一出爐,也印製了精美的宣傳海報,為吸引女性顧客的青睞,海報上宣稱「五日內痘痘少一半」、「美白除皺」、「可防治白髮,還妳一頭污黑亮麗的秀髮」、「可防治日漸稀疏的掉髮狀況」、「木瓜素美胸效果佳」等等具神奇療效之功能。江sir趕緊將各化粧品上架、門外貼上了大型宣傳海報,希望能打響這自創化粧品品牌的名號,再創事業另一高峰。人算不如天算,還沒吸引進人潮、錢潮,卻吸引衛生單位的稽查檢驗人員,莫名其妙的被開單處罰,真是沒賺錢先賠錢ㄚ。
俗話說的好,女人的錢最好賺,有關女性之週邊產品真是商機無限,但在現今消費者保護意識高漲的年代,產品功效可不能像古早武術團行走江湖賣藥膏般隨便說說就可以,非得有憑有據,有合法認證才行。江sir所產銷之化粧品上未清楚標示化粧品成份、批號、出廠日期、許可證號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最高可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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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在網路上惡作劇捉弄前女友以其名義刊登性暗示之文字,有沒有犯罪?
案例內容:小偉與小鈴原為男女朋友,最近因小鈴另結新歡而欲與小偉分手,小偉為給小鈴一個教訓,竟使用住處之ADSL寬頻網路線,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奇摩聊天室」留言版內,刊登主題為:【身材一級棒,援助我!】署名:【版主:筱玲】,刊登內容為:【要付學費了我需要錢希望各位大大幫助我住高雄鳳山附近我叫筱玲我的電話是0910563343我的費用是一次500元時間一小時半要的趕快打給我等你唷唷唷唷!」等二篇具有性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文字,並刊登以小鈴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910563343提供網友聯絡。小偉惡整小鈴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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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芬是一名智障婦女,未婚,共育有三名子女。前兩名子女皆於出生不久後意外死亡,經社工員查證後認為死亡與小芬不適任有關。由於小芬的父母無力照顧小芬所生之新生兒,且經濟能力無法負擔,故希望出養該名新生兒,但是卻遭到小芬的反對,此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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