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
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另同條項第十一款及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須申報財產者,係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
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且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營建人員
及辦理會計、採購業務之主計、採購人員,始須申報
財產。是 貴部依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暨辦事細則所置
之「總工程司」,其工作內容職掌既係承局長、副局
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並非機關首長,性質上亦非
辦理核發執照之建築管理業務之營建人員,若其職務
又非涉辦理採購之主管人員,則與前揭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所規範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要件有間,毋庸申報
財產。
度假村旅行筆記 - 溫泉 http://www.wretch.cc/blog/sparty122001 好棒的台灣溫泉和度假村的資訊收集喔! 智慧財產權法律權威 - 智財權 http://www.guojulawfirm.com 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權威律師,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部落格義勇軍部落格行銷 www.wretch.cc/blog/mrtdemo 史上最強-全國獨家-提供部落格行銷和經營服務! |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