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怎可替騙徒騙錢!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三的上午,曾永盛與幾位約好打球的同學又在學校球場碰頭了,酷熱的天氣沒有減低他們對藍球的愛好,經過一番奔騰跳躍之後,每個人都衣褲濕透,精神卻顯得十分愉快,好像這件球敘,己經把這幾天窩在家中所產生的悶氣都趕走了。當曾永盛踏著愉快的步伐要回家K書的時候,走在後面的同學任向陽加快腳步上來對他說:「我哥哥又受騙了!」。這可對上想蒐集打工受騙經驗,避免自己以後吃虧上當的曾永盛胃口了。連忙對任向陽說:「幾天前你哥哥不是打工被騙,差一點要去當牛郎了嗎?怎麼又再被騙!」任向陽苦笑著說:「大概是他運氣太差了吧!這次被騙其實不能錯怪了他,要怪只能怪他那一顆善良的心。」這些話讓曾永盛聽了像丈二金剛摸不著頭。便說:「善良的心怎麼會跟被騙扯上關係」不要賣關子了。有話就直說,何必吞吞吐吐。」任向陽見曾永盛被逗急了,這才言歸正傳,說出他哥哥再度被騙的始末。
原來他哥哥是在一份大報上看到一家「台灣文教基金會」,刊登廣告招募大專生擔任勸募善款的公益工作工讀生,廣告還表明待遇從優。因為他哥哥心地善良,急公好義,平時若有慈善事業需要義工幫忙,都會一馬當先搶著去做,有這樣既做好事又有工資可賺的機會,他怎肯缺席。就毫不遲疑打電話去報名,對方給他一個桃園市的地址要他第二天上午九點以前到那邊報到。第二天一早就到達指定的桃園市一條馬路的交叉路口,已經有十多位與他一樣看到報紙前來應徵的人在路效旁等候。這時候一位自稱是「文教基金會」的人來了,就對前來報到的人宣布他們隸屬一家很有名望傳播公司設立的基金會,目前世界上有很多貧病的兒童需要救援,所以利用暑假發動大專學生擴大街頭募集善款活動,集腋成裘用來救助這些苦難的兒童。工作時間上午十時到下午四時。月薪每人一萬八千元。每日並發給車馬費三百元。堂皇的理由,讓應徵者都以為自己將從事一項極有意義的貧童脫困工作,都欣然接受工作的調派,每個人發給繡有基金會名稱的背心一件,然後用遊覽車載到新竹縣各鄉鎮開始勸募,到下午結束,把募得的錢交給「文教基金會」的人,領到三百元的車馬費,結束一天的工作。第二天他哥哥還是毫無所覺地去工作,第一天共有十五位義工這時只來了八人。「基金會」的人又用車載他們到新竹縣去勸募。開始工作以後沒有多久,警察就來了把他們一干人等統統帶到警察局裡接受調查。這才知道所謂「文教基金會」只是騙徒假借名義,花三百元請大專生打工,作他們斂財騙錢的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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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打工,是莘莘學子的最愛,因為打工或多或少是替社會貢獻一點心力,又可以為自己吸收一些千金難買的工作經驗,為將來步入社會打好基礎。最重要的一點,是為自己賺進一筆可以愛怎麼花就怎麼的花的花花綠綠鈔票。只是在個萬花筒般的現實社會裡,人與人間的相處,不是想像中那麼單純,打工雖然是用自己的勞力換取雇主發給的工資。可是在有心人的眼中,那些急著想找打工賺錢的年輕人,也是他們不法斂財的好幫手,假借打工者的手好好地賺上一票。所以想要打工有必要在打工之前睜大眼睛看清楚週邊環境,免得掉進別人陷阱還不自知,像任向陽的哥哥第二次打工受騙,替假冒基金會名義的歹徒向有愛心的人士A錢。如果在接受打工的工作以前,打個電話向真正的基金會查證一下,騙局應該馬上可以拆穿。不過廣告上的電話可不能打,打了等於白打,因為那是歹徒自己設的的電話。這麼做雖然有點麻煩,為了自保不致受騙,事實上有其必要。另外歹徒要應徵者報到的地方,選在桃園市的大馬路邊,警覺性高的人就會想到一家很有名望的基金會,徵召大專青年替其勸募善款,怎麼可能要應徵者在路邊排排站,以後就上路開始工作呢!或許歹徒吃定這些未經社會洗鍊的年輕一族,單純有如白紙,可以輕易上當,才敢如此大膽妄為。現在不該上當的當已經上了,該來瞭解一下整個案件的刑責任吧!
歹徒是打著「文教基金會」的名號騙人捐助善款,這種作法可說是標準的騙術,在刑法上稱之為詐術,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件案件乍看之下,歹徒本人並未向捐錢者行騙,要人捐錢者都是那些沒有意思為自己A錢的打工大專生,詐欺罪似乎扯不上那些歹徒,不過刑法理論上有一種間接正犯,利用無犯罪故意的人替他犯罪,自己還是要負起所有的罪責。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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