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 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 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 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 第五條及第四條各定有明文。又臨時人員之聘僱依 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 九四五一號函釋「仍屬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 措施範」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 時人員業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 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依前揭說明,將使其 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 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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