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  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  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  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  第五條及第四條各定有明文。又臨時人員之聘僱依  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  九四五一號函釋「仍屬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  措施範」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  時人員業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  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依前揭說明,將使其  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  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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