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認有申報不實者,得向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準此,政風單位如向地政機關查詢有關不動產登記內容,縱其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亦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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