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問題
我的朋友欠我一筆五十萬元的貨款,討了好久都討不到,朋友甚至還跟向嗆聲:不然就去告啊。我真想打官司來討債,但這民事官司怎麼打?手續如何辦?
貳、法律解析
社會常見的遇人欠錢不還要討債、與夫離婚要爭孩子監護權、贍養費等,都屬於民事官司處理的範圍,全由法院民事庭法官受理。原則上,你須完成以下二道的手續及流程,始能百分之百的拿到錢。
第一道手續是遞交民事起訴狀給法院民事庭法官處理:經法官開庭審理後,做出判決。當然,你也可採取類似起訴的討債手續,像是遞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不必再開庭,由法官直接下裁定命令對方還你錢,但若對方不服也提異議,最後案子會變成起訴,法官還是得開庭審理判決。為確保勝訴判決將來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如願拿到錢,你還是得先遞交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先暫時查封對方的車子或房子等動產或不動產,預防對方脫產,以待來日官司勝訴之際,真能實實在在的拿到錢。
第二道手續是遞交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即拿到勝訴確定判 決書後,再請求法院執行處法官,去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以分配取得你所要追討的錢。簡單講,打民事官司要先查詢對方是否有財產,如果對方有財產,得先做假扣押的手續,暫時查封對方財產,再進一步做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的程序。否則,官司打得你死我活,最後法官也判你勝訴了,但到頭來卻因對方一毛錢都沒有,縱使讓你拿到那張勝訴判決書,亦猶如衛生紙一般,除了擦東西以外,似乎也沒有什麼實益。畢竟,那紙勝訴判決並不是錢。
再者,打民事官司要付裁判費,約追討金頞數的百分之一,如果再加上律師費(約五萬元),及來開庭的計程車錢,還有你所付出的精神、勞力及時間,如果對方沒有錢,即使你勝訴,也無法查封、拍賣及分配對方的一分錢,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要提醒讀者,打官司大家都想勝訴,但告訴各位一個殘酷的事實,縱使自己認為有理,亦不代表你就會勝訴。也就是說,官司勝敗的關鍵,並不在於你怎麼認為有理,而是在於客觀、中立者的法官怎麼認定。法官認定的標準就在於「證據」,畢竟,過去發生的事實,除了神知道真假外,唯一能說話的就是證據,所以,打官司別忘了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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