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證書應由作成行政文書之機關製作,依本法第76條第1項規定,應載明1、交送達之機關(即行政文書作成機關),2、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3、應受送達文書名稱。至於送達時間及送達方法則由送達人填記(送達機關於交付文書與郵政機關前確勿自行填記)。有關送達證書之格式,並請參考本部製作之格式。
◎參考法條:本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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