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規行為人現場裁罰並當面交付該書面行政處分者,可解為屬於本法第7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會晤」,倘該書面處分經收受者,即屬合法送達。惟本法第7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會晤處所」,非屬同條第3項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故倘違規之行為人當場拒絕收受處分書者,裁罰機關尚不得適用本法第73條第3項有關「留置送達」之規定而將處分書留置於違規地點。
◎參考法條:本法第72條、第73條。


度假村旅行筆記 - 溫泉 http://www.wretch.cc/blog/sparty122001
好棒的台灣溫泉和度假村的資訊收集喔!

智慧財產權法律權威 - 智財權 http://www.guojulawfirm.com
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權威律師,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部落格義勇軍部落格行銷 www.wretch.cc/blog/mrtdemo
史上最強-全國獨家-提供部落格行銷和經營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w112501 的頭像
    law112501

    正妹法律顧問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