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規行為人現場裁罰並當面交付該書面行政處分者,可解為屬於本法第7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會晤」,倘該書面處分經收受者,即屬合法送達。惟本法第7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會晤處所」,非屬同條第3項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故倘違規之行為人當場拒絕收受處分書者,裁罰機關尚不得適用本法第73條第3項有關「留置送達」之規定而將處分書留置於違規地點。
◎參考法條:本法第72條、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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