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所謂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的制度。又上開所稱之 「書面」,凡是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不以當事人於協議上簽名為必要。惟如僅有電子傳輸、錄音帶、錄影帶而無書面紀錄者,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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