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怎可損壞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住在曾永盛隔壁的胡奶奶,是一位篤信佛教的人,平日見到她都是手持一串唸珠,口裡唸唸有詞,向她問聲好,她就雙手合十,說聲「阿彌陀佛!」來回禮。週六早上,曾媽媽帶著曾永盛到附近早餐店吃早餐,回程遇到胡奶奶,大家早就熟悉了她的禮節,互相合十道早安,曾永盛的母親禮貌地問胡奶奶一大早去那裡,胡奶奶說有朋友告訴她,有一家報紙登出一則人吃自己女兒屍體的新聞,她要去買一份報紙看看,並問一句,有沒有看到這條新聞。曾永盛的母親笑笑說,「家中的報紙沒有登出這條新聞。」就跟胡奶奶「拜拜!」了。

  將近中午,胡奶奶來按曾家的門鈴,把那份登有父親吃女兒屍體新聞的報紙送給曾永盛的母親看,曾永盛也湊上看個明白,原來新聞內容,是報導大陸四川省江安縣有一位五十六歲的村民鄧吉祥,五年前跟一位罹有精神病的女子結婚,去年五月生下一個女兒,取名鄧明清,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女兒因病夭折,愛女心切的鄧吉祥自從愛女離他去後哭了二天,便把女兒的頭顱砍下,屍體切成四塊放入鍋中煮熟,自己吃肉把骨頭給精神病的妻子去啃。吃了三頓才被鄰居發現報警處理,被送到檢察官那裡,結果由於中國大陸的刑法中,沒有處罰吃下屍體相關規定,人就給放了!

  曾永盛感覺得這位遠在大陸鄉間的老農民,為了挽救女兒性命花費半生儲蓄救醫,結果仍被死神奪去性命,由於思女心結,將其屍體燒成肉塊食用,這種駭人行為,顯然超過通常父女之間愛的範圍,死了心愛的女兒固然可憐,但是烹食屍體的舉止,教人難以同情!還好大陸上的法律,沒有這種吃人屍體要接受處罰的規定,否則這位死了愛女的老農夫,又得接受牢獄之災,情何以堪!不過他又想到,這位老農夫的舉動,如果發生在海峽的這一方,是不是也可以逍遙法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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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在適用的刑法,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所公布的,當時適用的區域,涵蓋整個大陸地區。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撤守大陸後,政府原頒的法律在被沿用短時期後悉被中共當局廢止,新法則未適時制定,經過一段長期間的「無法」日子後,至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中共當局方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於內容並不完備,嗣後即積極進行修法,直到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修正後的新法,於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前有效的中共刑法,正如新聞報導所提到的對於損害屍體,並沒有加以處罰的明文,只有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訂有第三百零二條,明定「竊盜、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在第三百二十八條訂有「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帶頭挖掘或者多次挖掘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這位老農不過是把死去兩天的女兒屍體加以支解後烹食,跟上面提到中共刑法有關保護屍體的條文都不相當,老農的行為,沒有受到處罰,應該受到肯定!如果老農這件事情,在台灣地區發生,情形可不一樣?因為老農的行為雖然沒有污辱屍體的意思,不能成立污辱屍體罪,可是他把屍體,大切成五塊,還把屍體煮熟食用,顯然有損壞屍體的故意和損壞屍體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老農的行為該當這條犯罪,是沒有什麼話可說的,雖然所損壞的是自己親生骨肉的屍體,但法律對於這種行為,沒有免責的規定,所以還是要接受法律的處罰。不過這位老農在損壞屍體的時候,精神顯然受到了重大刺激,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應該考慮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的規定,像犯罪的動機、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和智識程度,以及與被害人平日的關係等給以從輕罰,如果符合刑法中所規定的緩刑要件,還可以給他緩刑,畢竟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行為!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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