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造槍刑罰重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校上課,很少缺席的同學候承光沒來上課也沒有請假,老師打電話到他家也沒人接聽。到了第二節上課的時候才由家長陪著來上課,而且補請了一節課的假。

  候承光雖然來上課,人看起來卻一點精神都沒有,啊欠連連!下課後同學都很關心地向他問長問短,他只笑笑說沒有什麼,只是昨天晚上沒有好好睡,覺得有點累而已。不過在同學一再追問下,才說出沒有睡是因為人被帶到警局接受調查所造成。至於為什麼會被帶到警局去,則頻頻呼喊冤枉!

  事情經過是昨天晚上十點多鐘,他溫習功課有道數學習題一直找不到答案,便拿著課本到隔壁找鄰居大他一歲的陳詠年討教,兩個人討論剛開始,警察就到陳家敲門,當然警察不是衝著他們兩個人而來,是針對著租屋住在頂樓一位就讀工專的張姓學生,因為張姓學生人不在,陳家當時又沒有大人在家,就要他們兩人陪著到樓上去搜索,在張姓學生床舖底下一個背包中找到兩把經過改造過的玩具手槍,警察便在陳家等候那位深夜未歸的張姓學生,等到人以後又要陳詠年跟候承光一同到警局去接受調查,查清楚他們兩個跟那兩把改造的手槍一點關係都沒有,才讓他們回家。這時候天已太亮,候承光的母親就帶他到廟裡拜拜,還要他吃了豬腳麵線才讓他去上學,所以趕不上第一節的課。

  聽了候同學這一大段詳細說明,同學們都替候同學這次有驚無險的經歷感到高興。曾永盛也為候同學平安歸來高興外,還替那位改造手槍的張姓學生難過,不知道以後會受到什麼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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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候同學的敘述中,可以知道那位張姓的學生當晚是被警方在他的住處的床舖底下背包中查到兩把改造的手槍,這被查到的手槍既然不直接稱為手槍,必定跟手槍有些不大相同的地方。大家都知道手槍是軍用武器的一種,裝上子彈後只要板機一扣,就能取人性命於百步之內。所以也是一種很利害的殺人凶器,為了維護社會的治安,法律都要加以管制,怕壞人拿出亂用。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便規定未受允准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軍用槍砲,而無正當理由,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用以犯罪者,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目前科學發達,製造一把手槍並不是很困難的事情,刑法的輕刑的規定顯然難以嚇阻那些蓄意作惡的歹徒持槍犯罪,政府為了要打擊這些犯罪,在民國七十二制定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來管制這些殘害生命的武器。

  就手槍來說,這條例就把它分為三種,第一種便是「手槍」,工廠中出品就是道地的殺人武器,可以供作軍隊編制內的標準武器,所以又稱作「制式手槍」;第二種是「改造模型槍」,也就是原來出產手槍的工廠所製造跟手槍一模一樣,但是不能發射子彈,只能當作模型觀賞的槍枝,經過部分改造就成為可以發射子彈的手槍;第三種是不屬於上面兩種的手槍,但是可以發射金屬或者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手槍,像那些擺設在玩具店裡出售的玩具手槍,本來就跟真的手槍很像,換一條槍管或者把實心的槍管貫通就成為可以發射金屬或子彈,而且可以把人殺死或殺傷的槍枝。

  這條例就依這三種槍枝危害社會的程度分別作出刑罰輕重的規定,就未經許可製造手槍來說,依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要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許可擅自改造模型槍,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未受准製造不屬於上面二種以外的槍枝,可以發射金屬、或者子彈具有殺傷力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刑罰都還要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有幸被處有期徒刑,依這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還要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到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刑罰不算不重,千萬不可以身試法!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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