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作家賊,告或不告有區別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天上午,曾永盛幫著媽媽到超級市場去採購這一星期的食物和日用品,拉著車子回到家中,看到鄰居楊媽媽、陳媽媽、劉媽媽和幾不大相識的婦人在那裡交談,好像是在討論一件事情。曾永盛的媽媽平日忙著上班,很少有機會跟鄰居聊聊,看到那麼多的鄰居聚在一處,便要曾永盛先把東西拿回家,自己就加入她們談話的陣容。
也許是話題特別多,將近中午這談話會才告解散。曾永盛好奇地問媽媽,有什麼豐富的話題讓大家站在那裡講了一個多小時?
他媽媽笑笑說:「婆婆媽媽們聚在一處,話題當然是家庭瑣碎的事情,不過今天談話的重點是管教小孩的事情,不過今天談話的的重點是管教小孩的事情,大家都說小孩子要從小就要教他作個正正當當的人,對面三樓有一家姓楊的,他家的兒子快二十歲了,目前大學還沒有考上,正在補習班補習,家中給的零用錢不夠花,前些日子乘著父母出國去旅遊,跟一位同學把母親價值一百多萬元的手飾珠寶偷出去典當,他的家人報案以後,警察已經查出來是兒子幹得好事,剛才是警察來把人帶走,鄰居這才知道他們家出了內賊,因此大家議論紛紛都說如果這件案子沒有破,說不定自己家裡的東西偷光了,會把目標轉到鄰居家中,我們還是小心防備,免得被人闖空門。」
曾永盛聽媽媽這樣說,想了一想對面那位大哥哥,應該是經常看到的人長得很帥,最近把頭髮染成金黃色,還有一輛摩拉車代步的人,想必家庭環境很不錯,為什麼會出此下策,偷拿家中的東西去典當?這次勢必要去坐牢,真是人在福中不知福,便把心中想到的人跟媽媽求證,是不是就是這個人?
「不錯,就是你想到的那個人,這小帥哥要不要去坐牢聽鄰居她們說還沒有一定,如果家人能夠原諒他,也許不必去坐牢,因為他只是偷自己家中的東西。」曾媽媽又說。
曾永盛聽了以後覺得有點迷惘,心想偷自己家中物品和偷別人家的東西應該都是偷,為什麼偷自己家中的東西可以不要去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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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的想法應該沒有錯,偷就是偷,沒有辦法分開偷自己家中的財物不算是偷,偷別人家的財物才是算是偷。就刑法來說,只要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他人之動產者」,就成立了「竊盜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就是說一個人如果動了歹念,想用不是合法的手段或者方法,偷偷地把別人的動產拿走,當作自己的,就成立竊盜罪。並別有分別自己家中的動產或者別人家中的動產。一個家庭中成員通常都有好幾個人,各人都有自己動產的所有權,家中的動產,不是自己擁有的,就是別人的動產。雖然自己是家庭中一份子,也不能把不屬於自己所有家中動產,拿來隨便處分,想賣就賣,想當便當。
不過一個家庭,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家庭或者家族之間都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存在,刑法為了維護家庭和親屬的和諧,特別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就是偷竊這些親屬間的動產,須要告訴乃論,也就是這些被害的親屬對於自己親屬所犯的竊盜罪提出告訴,請求法院依法論處他的罪刑,法院才可以處罰。如果這些親屬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不得對這偷竊的人追訴,法院也不能對這個人論罪科刑。縱然被害的親屬已經提出告訴,在第一審法院判決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告訴撤回以後,法院要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曾永盛住處對面這位小帥哥偷的是他母親的手飾珠寶,依前面提到的法條規定,當然要「告訴乃論」,如果他母親認為這孩子還可以救藥,要他改過自新而原諒了他,不對他提出告訴,就沒有刑事責任。那位跟他一起偷竊的同學,跟失主沒有親屬關係,所犯的竊盜罪,沒有「告訴乃論」的適用,就由他一個人,扛起這件竊盜案件的刑責。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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