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等於收到文件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走到自家大門的時候,看到一位身穿綠色制服的郵差伯伯正在猛按隔鄰鄭家的電鈴,好像都沒有反應。這位郵差伯伯回頭看到曾永盛正在掏鎖匙要開自家的門,便開口問他:「這鄭先生家有沒有搬走,為什麼總是沒有人在家?」
曾永盛只知道隔壁這一家白天大部分沒有人在,晚上有時會有燈光透出,應該是沒有搬走,便把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告訴了郵差伯伯。這位郵差伯伯聽了以後,便從文件袋中掏出一張字條來,在上面寫上幾個字,用膠水粘在鄭家的大門上,然後向曾永盛笑了一笑說:「這是法院要我們送的文書,沒有人在家,我只好送到派出所去存放,要他自己去拿!」說完人就走了!
由於好奇心的趨使,曾永盛就走到隔壁的門外,看看剛才郵差伯伯貼在門上的內容,究竟是什麼?
仔細一看,原來是告訴那位鄭先生,有人件法院寄來的信,因為沒有人簽收,現在送到轄區派出所去存放,要他自己趕快去領取。
曾永盛回家以後,忙這忙那也沒有巷把剛才看到的這一件事放在心中,到了第二天開門上學的時候才想昨天隔壁門上被郵差伯伯貼上字條的事情,彎過頭去瞧一瞧,那張字條不見了,想是鄭家的人昨天晚上有回家,撕下字條到派出所去領文件去了。他邊走邊想,自己在家中巷也經常沒有人在家,有掛號信寄來巷沒有人收,郵差通常只是留一張趾卡片要收件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到附近的郵局去領取,為什麼法院交郵局寄來的信件,會留在附近的派出所內,要收件人自己表去領取,如果收件人沒有按照郵差伯伯貼在門上的字條指示去做,又會發生什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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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院打過交道的人都有收受法院送達文件的經驗,通常法院送達文書與當事人或訴訟有關係的相關人士。因為都要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不論是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都要依據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送達」方法來完成把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中,完成送達的任務。
送達的文件,通常都是在訴訟上比較重要的文書,有時不依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程序來履行,就會發生很嚴重的法律效果,例如法院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關係人到庭接受審判,如果是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由法院書記官制作通知書送達訴訟關係人。在刑事訴訟方面,法院或者檢察官需要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關係人到庭接訊問或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要使用傳票。這種通知書或者傳票依訴訟法的規定,合法送達以後,接受送達的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沒有依照通知書或者傳票上所記載的日期前往法院報到,在民事訴訟方面,如果是當事人的話,依民事訴願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可以接受到庭的當事人申請,由到庭的一造為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也就是認為不到庭的一方,在訴訟上已經沒有理由可以提出抗辯,就依照到庭當事人一造所提出證據與理由來判決,此種判決通常判決不到庭的當事人敗訴為多。
至於刑事訴訟法方面,被告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法院認為可以判處拘役或者罰金的輕刑,就可以不等待到庭辯論,判決有罪。法院不作這樣的判決,也可以發出拘票,用強制力拘束不到場的人強制其到庭,拘提不到的話,那就要用通緝的方法來通緝,不到場的被告,就正式成為通緝犯。
另外比較重要的文書,便是判決書,對於判決書不服,有一定的上訴期間,如果收到判決,過了上訴期間沒有提起上訴,便發生判決的確定力。以後就不能再上訴!
郵差把法院的文書送到應送達人的家中,沒有人收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為寄送送達,也就是曾永盛看到的送達方法。郵差依法律規定完成送達的效力,有沒有依照字條去派出所去領回文件都是一樣,這種小地方還是忽視不得!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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