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哲明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想要擁有一支行動電話,多次向爸媽提起,但爸媽都說年紀還小,專心讀書就好了,不需要行動電話,一直不同意哲明申購行動電話,哲明心想要徵得爸媽的同意實在不可能,因此,乾脆用爸媽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哲明有罪嗎?
解析:
(1)哲明才十四歲,是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與電話公司訂定購買行動電話之契約,事先必須經過他父母的允許,才能發生效力。
(3)哲明未徵得父母的同意,用他父母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拿去蓋在行動電話申請書上,表示經過父母的允許,是偽造他父母同意之文書,所以,是犯了偽造文書罪。
(4)但要附帶討論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不罰,故如哲明雖是虛歲十四歲,但未滿十四歲時,依前述刑法的規定,是不必受刑事處罰的。
(5)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指之少年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所以,哲明盜用印章的行為,仍屬於少年事件管轄之案件,少年法庭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處理,或裁定予以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等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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