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法令」,係指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抽象性之規範,亦即包括內部法、外部法等有法拘束力者。另因我國實務上對於「命令」之體系較為紊亂不清,學理上對於「命令」之定義亦有分歧,故本條第二項爰將「命令」限於所屬上級公務員之「職務命令」,以求明確;而所謂「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準此,本條第二項所謂之「行為」,自當指基於職務命令而為之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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