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梅買了一棟法拍屋,沒想到交屋後發現,前任屋主還遺留了許多東西沒搬走,面對滿屋子的物品,拿也不是,丟也不是,阿梅該怎麼辦?

法院拍賣的房屋或土地上之動產,如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合併拍賣便會合併點交,前屋主留下物品的問題,通常是在物品未與建物或土地合併拍賣時產生。

債務人所留的動產又可分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與「非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例如貼壁酒櫃、衣櫃、廚具等家具裝潢已附著在房子上,與建物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即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此時已成房子的一部份,而在點交的範圍內,所有權應隨同移轉於拍定人。如非屬建物之重要成分,可以隨時分離,如桌椅、床鋪、電視、音響等可以任意移動的設備,則非不動產之重要成分,屬於債務人之遺留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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