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是社區主委,平日熱心公益,對於社區之事不遺餘力,但是每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總為開會人數不足所苦,可有何解決方式?

公寓大廈的所有權是由多數人區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事項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稱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可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或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依討論事項不同,要求不同的出席與決議人數比例,可分為三種:

一、全體同意。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二、特別決議。(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二)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三) 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危害公共安全須重建者。(四)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五)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三、一般決議。其他事項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由於現代人工作繁忙,未必能配合開會的時間,常導致達不到開會法定人數的要求,而無法做成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不要求公寓大廈的所有權人都能親自出席,如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果是第29條一般決議事項,出席人數或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定額時,召集人並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第二次會議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合法作成決議。以維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運作,促進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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