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明所住的大樓最近打算要保養電梯,一樓跟二樓的住戶都推說從不搭乘電梯,為什麼也要繳電梯維修費,大家就因此而爭論不休,到了最後沒有人願意繳,讓保養電梯的事情停頓下來。一二樓住戶可以因為沒使用電梯就不用繳維修費嗎?

按公寓大廈所有權範圍,可區分為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所有權部分亦可區分為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所謂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樓梯間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此部份應屬於公寓大廈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之共用部分,且為同條第五款規定之「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共基金來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部分係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基本上一樓住戶沒有拒繳之權利。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如果考量一樓住戶使用電梯機會相對比其他樓層住戶少了許多,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議重新約定維修費或在規約中另外予以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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