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宋辛苦了一輩子,雖然不是大富之家,倒也留了幾筆房地給子女。可是一時之間變現不易,竟繳不出遺產稅該怎麼辦?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30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但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力繳納時,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處理

申請延期繳納
於遺產稅繳納期限前,可檢附繳款書正本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二個月繳納,免計利息。
申領繼承之金融機構存款辦理轉帳繳納
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若有金融機構存款,足夠繳納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如果直接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不僅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並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此時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利用被繼承人之金融機構存款,辦理轉帳繳納遺產稅。

申請分期繳納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申請以實物抵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可申請實物抵繳。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或雖非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但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以股票抵繳時,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股票;以土地或房屋抵繳時,如有未納知其他稅款,應同時辦理抵繳。抵繳之實物價值低於應納稅額時,應以現金補足;超過應納稅額時,於處理變價完竣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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