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狗咬,可以請求賠償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寒流來襲,街頭人來人往,都已穿上厚厚的冬裝,有的愛護寵物的主人,怕他們飼養的狗狗受寒,在外出溜躂的時候,也替它們穿上花花綠綠的厚背心,充分表現出主人的愛心!不過,狗狗總是狗狗,不會因為主人替它穿上一件背心便減低了獸性。曾永盛這天考完月考,提早放學回家,在路上與三、四位同學走在一處,也許是剛考完試,成績是好是壞都已成了定局,最低限度明天是不用再考試了。大家都盡量把心情放鬆,找些有趣話題來逗笑,正當一位同學轉述一段網路笑話,讓同學們笑得前俯後仰的時候,走在旁邊的一位金同學,忽然一聲慘叫,曾永盛轉頭一看,一頭不知從那裡竄出,身上穿著紅花背心的黃金獵犬,張開大嘴咬著金同學的小腿不放。曾永盛想都沒想就把背著的書包取下,手拉著書包的背帶,把書包當作武器用力向那獵狗的頭部摔去,這一摔逼得那狗兒不得不把咬人的嘴鬆開,這時候旁邊的同學看到了也有樣學樣,取下書包紛紛向那狗摔去。嚇得那狗夾著尾巴突圍而逃,曾永盛大聲叫喊著要同學追去,看看是附近誰家的狗。他自己則俯下身來察看坐在地上一直喊痛的金同學被狗咬傷的傷勢,拉起褲管只見小腿上有幾個齒痕的地方都冒出鮮血。就叫一位同學陪著金同學坐計程車到附近的醫院求診,再通知他的家人。他自己則要去會同追狗的同學找出狗的主人。還好,金同學去醫院以後,他們順利找到了狗主人,要他留下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以便今後聯絡。然後再和同學趕到醫院去看金同學,這時金同學的家人巳經趕到,便把狗主人的資料交給金同學的家人,才與同學各自回家。
  第二天一大早到了學校,沒多久,金同學也一拐一拐進了教室,在金同學的口中,知道金同學的傷口昨天經過醫師處理以後,還給他打了預防狂犬病的針劑。就讓他回家了。今天傷口雖然還在痛,為了怕耽誤功課,才強忍著痛來上課。老師來了以後,在幾位當時在場參與其事同學的七嘴八舌口中,還原了金同學受傷的事實經過。老師豎起大拇指直誇曾永盛臨危不亂,處置得宜。還說要把這幾位同學的事蹟,報告學校當局給予獎勵。金同學受了傷也可以要求狗主人來賠償。
  曾永盛對於老師的讚揚,感覺有點愧不敢當,認為自己只是做應該做的事。不過,他對老師所說的金同學被狗咬傷,可以要求狗主人來賠償那一句話,卻有莫大的興趣,因為那牽涉到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很希望得到一些相關的資訊!
     ***     ***     ***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盜竊「天堂」財寶,是無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曾永盛曾經在報上看到過有些電腦線上遊戲的玩家,在網路上玩線上遊戲的時候,破解他人帳戶的密碼,或者盜用他人的密碼,進入他人帳戶以後,把他人存儲在帳戶中可供遊戲使用的「天幣」、「寶物」等等,移轉到自己的帳戶或者自已可以控制的帳戶內,供自己使用或者出賣。有人被查出以後,因此被法院判處竊盜或者詐欺的罪刑。
  幾天以前,他又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王姓青年,盜用兩位網友的密碼,登入網友的帳戶以後,把兩位網友各自存儲在他們的帳戶內,市價約值新台幣四萬元的虛擬寶物全都轉到自己的帳戶內,供自己使用。這舉動被網友發覺後報警查獲。後來這位青年被檢察官以竊盜等罪名提起公訴。最近,受理這件案件的地方法院法官就這件案件的竊盜部分,作出無罪的判決,判決的理由指出:依據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是盜取他人儲存在電腦帳戶中的虛擬寶物,屬於一種「電磁紀錄」,有關明定「電磁紀錄」以「動產論」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已經在九十二年的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把「電磁紀錄」這四個字刪除,盜竊電磁紀錄以動產論經刪除後,巳經沒有法律依據論以竊盜罪,雖然這種變更電磁紀錄的行為,刑法新增訂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也定有處罰的犯罪條文,不過,這處罰的條文訂明要「告訴乃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沒有出面提出告訴,法院只有依法宣判無罪。
  看完這則新聞,讓曾永盛像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般想不透,相同的案情,為什麼以前是被判有罪,現在法官卻認為該判無罪,法官雖然說了一大堆理由,對他來說還真像無字天書,有看沒有懂。他想該是歸咎自己對電腦知道不多,這與家中沒有電腦,網咖也沒去很有關係。除了自已要加倍努力唸書,未來能夠考上一所理想的高中,好讓母親實踐諾言,破費買一部電腦作犒賞外。也希望多知道一些玩線上遊戲惹出來的法律問題,免得自已墜入法網還不知道!
     ***     ***     ***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刑法上的連續犯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讓他納悶了好幾天也想不出所以然來。報上是這樣說的:一位年已四十的蕭姓慣竊,前些日子利用深夜或者假日,獨自或夥同共犯,潛入無人在內的公司行號,專偷高價的電腦主機與印表機等電腦週邊設備,自八十九年三月起,到九十年落網為止,短短一年之內得手高達八十九次,然後將贓物以不到市價五成的低價脫手銷贓,據警方估計,不法所得已有數百萬元之多。檢察官查出蕭姓慣竊,在這一段時期內,都是利用竊取他人財物來維持生活,便用常業竊盜的罪名把他提起公訴。案件進了法院以後,經過法官的一番調查,查出這蕭姓慣竊在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前,巳經犯了相同的竊盜罪很多次,有二件案件被其他法院依竊盜的罪名判處罪刑,其中一件判了二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件判了四年有期徒刑。這二件巳經判決確定的案件,行竊的期間,與偷竊八十九件電腦的期間不相上下,行竊的方法也大致相同,因此承審的法官認定後來起訴的偷竊八十九件電腦的案件,與先前已判決確定的竊盜案件是基於概括犯意的連續犯,後來起訴的案件,為前案的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因此把後來起訴的案件判決免訴。不必再判處後來竊盜的刑罰了,只須執行前面判決所處的有期徒刑,看起來這位蕭姓慣竊似乎佔了大大的便宜!
  曾永盛會想不透的便是法律怎麼會讓一些在我們的祥和社會裡為非作歹的人佔到了便宜,法律不都是大公無私的嗎?怎麼會有這種讓人覺得不大合理的規定出現,因此,他很想瞭解這些規定的原因在那裡。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問題,是我國刑法總則中有關連續犯的規定,連續犯的問題,與一般人的關係不大,對有些人來說,也許是終身都不會碰到這些問題,想要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話,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有關法律方面的考試,只要有刑法的科目,這些問題都會經常出現,因為這在刑罰的適用上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像曾永盛在報上看到的偷了八十九次的電腦,結果沒有被判罪,便是連續犯在具體刑罰適用方面的一個實例。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刑事案件審判中,時效會完成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喜歡在法律問題上鑽研的曾永盛,由於自已學識條件不夠,對於一些層面比較深一點的問題,雖然花費了時間去思考,還是經常隔靴抓癢,摸不著邊際。最近又碰到想了半天想不透的問題。事情是前幾天報上登出一則有關法律的新聞,一位曾任台北市政府雇員的徐姓男子,在工作中結識一位饒姓女同事,民國六十一年五月間,他得知苦戀中的饒姓女子將要與他人結婚,便由愛轉恨,決意要加害饒姓女子,在當月的十一日凌晨,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兇器獵槍、斧頭和小刀,前往苗栗翻牆進入饒宅,闖進饒女居住的臥房,黑暗中開槍誤殺在房中的饒女的妹妹。等到發現自已殺錯了人,仍然用小刀刺進被害人的腹部,用斧頭猛砍被害人母親致成重傷。在被圍捕過程中,還傷害幾位參與圍捕他的人。徐姓男子被捕移送法辦後,就被第一審的苗栗地方法院依連續殺人等罪判處死刑。上訴高等法院仍然被判處死刑。後來案件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在更審期中,徐姓男子突然發瘋,經過台大醫院的鑑定,認為他罹患遺傳性的妄想精神病,巳經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高等法院便在六十三年三月裁定停止審判。這一停就停了將近三十年,到了前年的十一月才裁定繼續審判,接著在同月的二十日判決把第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撤銷,以追訴權時效巳經完成判決免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在去年底判決把原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的理由指出:原先高等法院用裁定停止審判,所持的理由是指被告也就是徐姓男子心神喪失,應在他的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現在徐姓男子的心神並未回復,原法院不等待他心神回復正常,就繼續審判,所為的判決不合法。所以要把原判決撤銷。原來的免訴判決被撤銷以後,整個案件又回到先前停止審判的原點。
  曾永盛記不清楚曾經在那些法律資訊中看到過,刑法中有一種時效制度,凡是犯了罪的,判了刑的,只要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時效期間,犯了罪的就不能再追訴,判的罪的也不能再執行,這該是一種保護被告利益的規定。看了這則新聞報導以後,讓他想到是這種保護被告利益規定,對於某些情形特殊的人來說,似乎是沾不到半點好處,這是不是有失公平,他不敢斷言。不過,依據新聞登出的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看來,至少這徐姓男子在精神病痊癒以前,是享受不到法律給予的好處了。在眾多的法律規定中,有什麼方法讓精神病患也沾點好處?
     ***     ***     ***
  曾永盛看到過記不起出處有關刑事上對被告利益的時效,是我國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一種制度,分為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兩種,追訴權時效用在偵查與審判方面;行刑權時效則用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方面。被高等法院判決免訴,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的判決,牽涉到的便是追訴權時效。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八十條,這法條依犯罪的輕重把追訴權分成五款期間:第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第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第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第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第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凡未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內行使追訴權,追訴權便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犯罪因為追訴權時效的完成,就不能在實體上加以追究處罰,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處分;在審判中的案件,法院也要依據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諭知免訴的判決,把案件終結。刑事案件在檢察官實施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中,這時追訴權者都在行使中,通說認為不發生時效進行的問題。所以案件在法院中審理了好幾年,時效都沒有在進行。如果依法律的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的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依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時效是停止進行的。在停止原因繼續存在達到第八十條第一項那五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停止原因便視為消滅。自停止原因消滅這一天開始,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時效期間。徐姓被告所犯的殺人罪,最高法定本刑是死刑,追訴權時效期間是二十年。這案件在審判中,徐姓被告因為發瘋導致心神喪失,被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停止審判,這是法定的停止審判原因,時效期間也隨之停止,停止滿了五年併同以前經過的期間一併計算達到二十五年,追訴權時效就告完成。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時效完成,作出免訴判決,在法理上應該沒有錯。問題是在停止審判後,是不是必須等待停止原因消失,才能作出終結案件的裁判,理論上應該沒有必要,像犯罪曾經大赦者,依法也應該免訴,實在沒有必要等待精神病好了以後再來判決!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結婚是終身大事,豈可兒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學校上課,下課的時候看到走廊那頭有幾位同學圍在一處談天說笑,連連的笑聲,吸引他走過去瞧瞧,究竟有什麼新鮮事值得大夥兒起哄,當他一走近,便有同學當著他的面指向一位身材短小精幹,同學稱他「矮腳虎」的王同學,要他報告嚐「香蕉皮」的滋味。曾永盛知道同學口中的吃「香蕉皮」,指的是一個人嚐到失戀的滋味。心想是不是「矮腳虎」在跟女孩子鬧戀愛,被同學們逮到?稍後才在同學七嘴八舌的口中知道是「矮腳虎」心儀已久,一直奉為偶像的好來塢女星兼歌手小甜甜布蘭妮,酒後在今年的元月三日凌晨,在美國的拉斯維加斯的白色婚禮教堂閃電結婚,嫁給兒時玩伴與她同是二十二歲的傑森艾倫亞歷山大,據說這位身價高達一億英鎊,折合新台幣六十億九千萬元的紅女星,在結婚後十二小時便後悔,馬上召來專辦離婚的律師,在律師和公證人以及家人見證下,布蘭妮和她剛結婚的丈夫都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字,送到法院完成離婚的手續。不過,有的新聞報導指的是他們辦的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不問辦的是離婚或者是婚姻無效的手續,他們的短短的婚姻生活已經結束,應無疑問。因此,同學們起哄要「矮腳虎」不要錯失機會,走向國外,很有可能就會人財兩得。
  曾永盛知道同學們圍著「矮腳虎」起哄,多半是在開玩笑。就算「矮腳虎」不自量力跳進去追!追!追!很可能的結局是鎩羽而歸。他不會隨著同學去亂起哄,但是他對布蘭妮一天以內,結婚又離婚的作法,深深地不以為然,結婚該是人生一樁大事,怎可以視為兒戲。要結就結,要離就離。他很想知道這位紅透半邊天的女藝人的快人快事,如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的法律,可不可以這樣隨便地說結婚就結婚,要分手便分手呢!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那位國際紅女星小甜姐的閃電結婚又閃電離婚的事件,如果搬來我國境內來上映,依據我國的法律,可不可以這樣做?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就記憶所及,似乎還沒有人嘗試這樣做過。因為國人普遍都有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的看法,倆口子好不容易費盡周章,才步上結婚禮堂,期望朝朝暮暮長相廝守都來不及,那會結婚禮服還未脫卸,就來談離婚的道理!不過純就法律層面來說,的確是可以這樣做的,先來談談結婚的法律上效力。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喪失所有權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家家戶戶都忙著洗洗刷刷進行大掃除,讓門戶煥然一新,準備迎接甲申的猴年到來。曾永盛家當然也不能例外,只是他們家要等到假日,才能有空與母親合力把住宅內外打掃整潔。一些比較粗重的清潔工作,都是由曾永盛獨力擔當。這天下午,當他在陽台整理花盆的時候,忽然聽到樓下巷道中有人大聲叫嚷著:「你三天以內再不給我錢的話,我就帶人來把舖好的地磚挖回去」。便循著聲音向樓下巷道望去,看到一位中年男子正站在對面一戶人家的門前,朝著幾天前路過那邊看到的正在換裝地磚那戶人家的屋內吼叫,並配合著猛按門鈴,屋內的人說什麼就是不開門,這叫門的男子也不離開,只是重複地大聲叫嚷和按門鈴,這些騷擾性的動作,引起左鄰右舍的注意,紛紛出來查看是怎麼一回事。這時一位頭髮斑白的老阿伯,走到那中年人的身旁,面帶笑容伸手拍拍那人的肩膀,對著他說:「這位先生,可能是屋裡沒有大人在家,您這樣大動作會把屋裡的小孩嚇到,怎麼敢出來開門。我是這裡的里長,有話可以交代我,我會替您轉告屋主,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何必這樣生氣呢!」。這位中年男子本來一肚子火,看到這位里長伯笑臉迎人,說話的口氣又是那麼平和,心中的氣早就消了一大半,也就放緩語氣告訴老里長說:「是這屋主金先生,二十天前找我替他換舖地磚要過年,連工帶料八萬元只付了前金三萬元,地磚早在十天前就舖好,尾款就是拖著不付。今天是第三次來要錢,結果還是見不到人。現在年關到了,很需要錢來週轉,情急之下,所以動作比較粗魯一點。」老里長聽這位舖地磚的老闆這樣說,就滿口答應把老闆要錢的意思轉達,總算把那中年男子送走了。
  曾永盛看到了這幕因為年關的到來,要債的人拚命討債,欠債的人故意躲債的鬧劇以後,心想自已財力不足的人,犯不著為了裝門面,要好看用欠債的方法來消費,惹得要債的人上門討債,鬧得鄰里皆知,面子全失,實在是沒有必要這樣做。而且討債的人還揚言再不給錢的話,要帶工人來把已經舖好的地磚挖出收回,不知道法律上是不是允許舖地磚的人可以這樣做?
     ***     ***     ***
  請連工帶料舖設地磚的工人來舖設地磚,在屋主也就是定作人與負責施工並供給材料的承攬人談好價格以後,雙方便成立了承攬契約,發生了民法上債的關係。承攬契約的法律上意義,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定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是一種非要式契約,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契約便告成立,沒有必要黑紙白紙寫得密密麻麻。至於工程規模大一點的,把雙方應遵守的條款詳細記載在書面文件中,當然最好,免得發生爭執的時候,成為口說無憑,那時侯問題就大了!承攬契約成立後,承攬人也就是承包的工人就有為屋主完成舖設地磚的義務,在地磚舖設完成後,便有請求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也就是工程款的義務,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都是對等的,誰也佔不到誰的便宜。曾永盛看到的那位中年男子,在承作的地磚工程舖設完工以後,不論是依情、依理、依法,都有要求定作人即屋主給付工程款的權利,難怪在多次催討無著以後,心頭火起會做出驚動四鄰的動作。不過,曾永盛聽到這位要債的中年人,叫門未有回應之後,曾經大聲對屋內的人揚言,如果不在三天以內付錢的話,要帶著工人來把舖好的地磚挖回去的話,這可能是那位中年人一時的氣話,實際上不會做到那麼絕,因為真的做到這一步,不僅損人也不利己,在法律上更是站不住腳。這話怎說呢?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挺身檢舉賄選,可得大紅包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元始復,萬象更新。新春時節,不問男年老幼,大家第一次見面的時候,都是滿口「恭喜發財」的吉祥話。另外心中還都企祇望著對方能夠給個大紅包,討個財源滾滾的好彩頭。猴年的春節,陳總統在台南故鄉發紅包,雖然紅包內只裝有十元硬幣,卻引來不少人排隊討領,有人甚至於犧牲與家人過年團聚的樂趣,在兩週前就餐風露宿去排隊,目的當然不是在紅包中那枚硬幣數額的大小,無非是想藉由 總統賜給的紅包帶來喜氣,捎來吉祥,一年到頭大吉大利,這時候紅包的邊際意義遠大於實質的意義。
  說小不小,說大不大的曾永盛,對於過年收紅包當然不會缺席,而且他家中只有他一個小孩子,長輩給的紅包,出手就會比給其他小孩大方些,過這個年,對曾永盛來說,真是個豐收年!因為算算累積起來的紅包中的鈔票數字,連同母親給的一個大紅包,已經足夠他購買一台夢寐以求的桌上型的電腦,對一個國中生來說應該是感到很滿足了!不過,人心不足蛇吞象,當他看到新聞報導,法務部為了使將即到來的三二O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成為一場高格調、無污染的乾淨選舉。正在緊鑼密鼓推動反賄選的宣導,除了要在媒體上宣示反賄選的理念外,還要對人民發送大「紅包」也就是檢舉賄選獎金,鼓勵人民檢舉賄選,最大的「紅包」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最低的數額也有新台幣五十萬元。相較之下,自已說了不少聲「謝謝」,才得到的紅包數額,真是太緲少了!很想有機會能得到這個由政府頒給的大紅包,不知道該願望在那些情形下才能實現,這紅包與春節期中親友們給的紅包的法律上意義有沒有不同?
     ***     ***     ***
  舊曆新年期中,依我國傳統民俗,都有給紅包的習慣,紅包在傳統風俗上,除了含有吉利和沾有紅通通的洋洋喜氣以外,還代表有壓歲和獎勵的意義在內。所以大人會給小孩紅包、晚輩會給長輩紅包、老闆會給員工紅包、長官會給部屬紅包,給的人高興,受的人喜歡。這些紅包給或不給,都是由給紅包的人單方面的意思來決定,不須事先徵得收紅包的人同意,收紅包的人也無須對給紅包的人有所承諾。也就是說,給紅包的人只是單純的給,收受這些紅包的人也只是單純的收,只要把紅包收下,然後說聲「謝謝」就好了!給紅包的人與收紅包的人之間毫無權利義務的關係存在。所以,年俗送紅包在法律上的意義,應該與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規定之贈與契約相當,因為依這法條對贈與所下的定義,是指「稱贈與者,謂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條文中所稱的「無償」,便是不需要受贈人作出任何的回報和負擔的意思。這便與贈送紅包的意義符合。因此,在春節期間一些上面所提到的有特定關係的人,收受這些依年俗所贈與的紅包,可以拿得臉不紅、心不跳。至於媒體報導法務部要致送的雖然被號稱為「紅包」,得到的人,平添一筆意外財富,與得到紅包沒有二致,在法律上的意義與習俗上的紅包卻大有不同,因為,法務部要送的「紅包」,真正的名稱是「檢舉賄選獎金」。台灣地區以往各種大小選舉,多多少少都會傳出一些金錢介入選舉的醜聞,因此,每逢選舉到來之前,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都傾全力查察賄選,今年的三二O總統副總統選舉也不例外,目前相關單位都已聚集幹員,用來對付選舉犯罪,不過,利用金錢污染選舉的犯罪,都是交頭接耳祕密進行,很需要知道內情的廣大民眾提供線索,才能手到擒來。為了鼓勵人民踴躍檢舉賄選犯罪,法務部訂有「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一種,就總統副總統選舉而言,因檢舉人檢舉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每一檢舉案件,給予獎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檢舉非候選人賄選,因而查獲者,給予檢舉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這些巨額獎金都由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來支應,由政府「掛保證」,只要提出賄選的檢舉,因而查獲賄選犯罪,不愁拿不到獎金。而且受理檢舉的單位,還要負責對檢舉內容與檢舉人的身分資料絕對保密,讓外界無從得知這案件是由何人提出檢舉。使檢舉人能心安理得領取獎金。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欠債不還,薪津會被債權人取走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服完兵役歸來的曾永盛的大表哥,也許是少年時代的叛逆個性,讓他嘗盡人生的苦澀滋味,包括了別人難以經歷的坐牢經驗在內,才感覺自已過去所作所為實在太幼稚了!很需要真正的轉大人。便立志改過自新。去年上半年經過友人介紹,到一家公司的工廠中擔任材料管理員的工作,月薪二萬五千元,有了安定的工作以後,生活逐漸步入正常,規規矩矩作個早出晚歸的上班族,很少有三更半夜還在外面留連等情形。他的家人與親友都為他能夠澈底改過而感到慶幸。
  去年十月間的一個假日,大表哥忽然帶了一些拌手禮來到曾永盛家,對曾永盛母親在他少不更事經常觸犯法律的時候,適時給予指示和照顧,讓他有勇氣去面對挫折,來表達衷心感謝之意。在大表哥與曾永盛母親談話過程中,曾永盛聽到大表哥對他自己過去那些荒唐事,深表懺悔,同時表示,沒有他母親的寬大為懷,導引他走向正途,他現在不知墮落在何方。為了對母親感恩,要把公司將在舊曆過年前發給的二個月薪俸年終獎金全數交給母親,作為回饋。讓辛若多年的母親過個好年,最好有機會跟著旅遊團到國外去遊覽。曾永盛的母視聽了他的敘述,直誇他能夠處處會為母親著想,比以前懂事多了!在旁邊一直靜靜聽著的曾永盛,對於大表哥有這麼大的轉變,也為他高興萬分!
  就在前星期的春節假期中,曾永盛的母親用電話向她姐姐拜年,順便聊聊年前舊事,提到去年過年有了兒子年終獎金的挹注,應該過得特別寬裕,還再問她有沒有準備到國外遊覽一番?想不到電話那頭的姐姐,聽了這句話便火大,就說;「兒子有年終獎金沒有錯,只是他以前欠了別人一筆六萬元的債務,被告到法院裡,法院判決要還錢。由於他沒有去還,對方便聲請強制執行,結果該領的月薪和年終獎金都被扣了三分之一,以後聽說還要扣,一直要到這筆債務扣清為止,,想要出國去玩,只有再等一年了!」
  曾永盛從母親口中知道了大表哥的月薪和年終獎金的一部分,被法院扣去,要替他還債,心中想到的是欠債還錢,本來是應該的事情,只是私人拖欠的債務,為什麼會透過法院用強制執行的方法來強制扣款,讓大姨媽家中沒有過個好年。不知道法院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懸賞獎金千萬,緝拿十大要犯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夢寐以求要買個人桌上型電腦的願望,終於提前實現,促成這個願望的實現,是拜這個春節之賜,由於春節的來到,讓他收到好幾位親戚長輩給的大紅包,加上上學期學業表現出色,成績大有進步,讓母親萬分高興,也給他一個大紅包作獎勵。手頭有了這一大筆錢以後,徵得到母親的同意,就拿去買一台電腦。不過,母親事前與他約法三章,在考取理想高中以前,除了學業上需要上網查資料以外,每天使用電腦不可以超過半小時。避免耽誤學校裡的功課。買了電腦以後的最大好處便是可以上網看一些即時新聞和資料新聞,只要花上短短幾分鐘,便可得知國內外的大事,讓他省去翻一大堆報紙的時間。這天他在網路上看到懸有高額賞金的十大通緝要犯之一的陳由豪,在國外向國內傳真爆料幾年以前曾經捐獻巨額政治獻金的舊事。有關政治的問題,雖然引不起國中生曾永盛的興趣,不過他對這位當年有財力捐助巨額政治獻金,在商場應該有相當的地位,如今卻不願面對現實,只敢在國外「嗆聲」,不回國把事情說明白,導致擠身十大通緝要犯之列。對這位身居要犯角色的陳由豪這種作法,覺得有點難以接受。他很想知道這位過去在商場上翻雲覆雨的人物,要挨過多少流浪歲月,才能躲過國家法律的追訴?其餘九大要犯的情形是不是相同?另外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間對外界宣布,提供新台幣一億元的獎金來緝拿十大要犯,算人頭來平均分配,每名要犯的身價就是一千萬元。也就是說,捉到或者提供線索緝獲這些要犯中的一位,就可以領得獎金一千萬元。除了家財億萬的富豪人家以外,一千萬元對一般人來說都是一筆天大財富,甚至絕大多數的人一輩子都沒有機會能碰到這麼多的錢!據說這些懸賞的獎金沒有限定對象,人人可得。網路上又說,連隔海的大陸人士把這些要犯緝拿到案,照常有賞。很想知道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方法,才能向政府取得這筆大數目的獎金?
     ***     ***     ***
  由於十大要犯之一的陳由豪最近在國外「嗆聲」,逐漸為人淡忘的「十大要犯」的話題,又在傳播媒體之間熱絡起來!談到這個話題,先要瞭解「要犯」的定義是什麼?「要犯」中的要字,不用細說大家都知道那是重要的意思。至於「犯」字,則是對犯人的簡稱。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涉嫌犯罪的人,統稱為犯人,若再加以細分,在司法警察調查犯罪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稱為被告;案件經起訴以後,在法院審判中,則一律稱為被告。此由說來,所謂「要犯」,就是指重要的涉嫌犯罪的人。行政院懸出重賞,要優先緝捕到案的十名要犯,是按犯罪的情節與危害社會的嚴重性作成的考量。依照公布出來的排名順序,居十大要犯之首的便是涉嫌買票賄選,一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即潛逃的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名列第二的是涉嫌四汴頭與八里污水廠弊案的前立法委員伍澤元;第三名是涉及國安密帳,貪污洗錢,潛逃國外的劉冠軍;第四名是涉嫌是涉嫌拉法葉軍艦的軍售弊案與尹清楓命案的汪傅浦;第五名是年前盜賣理律律師事務所為客戶所保管的股票,得款三十餘億元潛逃香港的劉偉傑;第六名便是涉嫌挪用東華公司款項八億八千餘萬元,最近又成為新聞焦點人物的陳由豪;列名第八的是因為強盜等罪名被通緝的薛球;第九是犯有強盜。擄人勒贖等罪名的陳益華;第十名是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涉嫌在彰化縣賄選案件中提供資金供共犯買票的張朝權。這是目前的十大要犯的排行榜,這十名要犯中,涉及賄選的案件,即有二名,可以看出政府對端正選風方面的重視。由於各要犯所涉嫌的案件罪名輕重不一,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長短就有不同,這種次序的排列,以後會隨同要犯被緝獲或者因為長時間未能查獲,導致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完成撒銷緝捕行動而變動。
  懸賞緝拿逃犯,在美國一些西部電影中,是經常可以看到的鏡頭。當年還出現過專門領取緝拿逃犯賞金的職業槍手。我國過去對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也有過懸賞情形,一口氣對十名要犯,懸出高額賞金,則是前所未有,足見政府對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的苦心。這次高額的懸賞獎金,雖然由行政院單方面對外宣布,但是就民法上來說,這個宣布透過各種媒體的傳播,已經與不特定人之間發生了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懸賞廣告契約的要約行為,只要有人完成懸賞廣告所宣布的一定行為,也就是捉到要犯,或者提供線索因而緝獲要犯,懸賞廣告的人,就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縱然完成一定行為的人,不知道有懸賞廣告的事實存在,依據這一條法條的第四項的規定,也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有好幾個人先後或者分別完成該一定的行為,依這法條第二項的規定,由最先完成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好幾個人共同完成或者同時分別完成,則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就是由這些人平分配得到的獎金。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賄選犯罪知多少?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唸國中的曾永盛,一向只知道把握時間,全力投人書本,要為自己未來的學業衝刺。每天的生活雖然緊張,他還是會忙裡偷閒抽空瀏覽一下各種新聞,使自己大門不邁,也能得知天下事。由於可利用的時間有限,看報都是採取蜻蜓點水式的重點閱覽,遇到有興趣的,才會仔細去看。最近因為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的大選,將在今年的三月二十日舉行,與選舉有關的新聞,大幅暴增,壓縮了其他的社會新聞。以他的年齡,距離有權可以參與選出自已國家領導人的日子還遠得很,所以對這些新聞,超沒有興趣。現在這些充滿政治味的新聞在媒體上一再出現,等於強迫要他接受,也只好略為瀏覽一二,免得被人問起的時候搭不上口,被譏笑為落伍。前些日子他看到一則有關法務部為端正選舉風氣,杜絕賄選惡行,要揪出那些想利用金錢,換取選票的不法份子,政府特別要送出超大紅包,最高金額是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最低也有五十萬元的檢舉賄選獎金,鼓勵民眾檢舉賄選。這些高額的檢舉獎金,對於一位國中生來說,真是做夢都難以想到的天文數字。曾永盛看了新聞以後,曾經加以思考,覺得想要得到這個大紅包,機會固然重要,下功夫做點功課更有需要。那就是先要瞭解什麼是賄選?才能掌握時機伸手把紅包撈來。
     ***     ***     ***
  我們通常口中所說的「賄選」,指的是利用金錢來影響選舉,所成立犯罪的通稱。有關法律明定賄選成立犯罪,在普通法方面,便是刑法第六章的妨害投票罪。特別法方面,則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與漁會法。農會法與漁會法所規定的賄選,只限於農會與漁會內部的選舉,適用範圍只對具有農會、漁會會員資格的特定人,與一般人民無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選舉,依該法第二條的規定,包括有中央公職人員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包括: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只有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今年所舉行的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當然要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來查辦賄選。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所規定金錢污染選舉的犯罪,計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罪;同條第二項的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罪。第八十六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罪。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罪。第八十八條的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之對團體行賄之事務罪。至於收受別人的金錢或者其他的好處,而答應把票投給某人,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謂的「賣票」的行為,訂有賄選規定的特別法,都沒有特別規定應予處罰的法條,而有關賣票的處罰,普通法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則訂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為銀元,目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規定,則對有投票權人的賣票行為,要適用刑法來處斷。另外刑法也對買票行為,於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亦為銀元,已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相同情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也有規定,但在刑度方面,則大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法定本刑遠較刑法規定為重,買票行為則要適用特別法來處罰。買票與賣票相關各罪中所規定的「期約」行為,只要買票的與賣票的雙方相與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者不正利益就成立犯罪,那些賄賂或者不正利益實際有沒有交付則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至於「不正利益」,指的是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者能滿足人的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都包括在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拒絕性侵害,心理要設防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報上登出一則來自花蓮的性侵害新聞報導,曾永盛原先對於一些性侵害的新聞興趣缺缺,直覺地認為那是挺無聊的,當他用眼角瞄了這新聞一下,看到被害人是一位與他身分相同的國中生,基於惺惺相惜的心理,這才往下仔細看下去。原來當地一所國中有一位二年級的住校男學生,自去年十月間開始,在校園中疑遭到四名男同學的性侵害,也許是這位男同學年紀小,社會經驗不夠,受到侵害後忍氣吞聲不敢對人張揚,後來這些難以啟口的內情被高年級的同學知道,便向學校當局反映,學校立即派人調查發現確有其事,便召開緊急處理小組會議來處理。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得到報告後也迅速指派社工人員介入,目前被性侵害的男生已由社工人員對他進行心理和情緒輔導,並陪同這男學生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也已著手偵辦這件案件,料想這疑案很快就會水落石出。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心裡感到毛毛的,因為他想到一個人在求學階段,除了家人以外,最接近的人應該是老師與同學了。如今時時刻刻都會發生接觸,親如兄弟般的同學,竟會為了私慾,不顧別人的心身痛苦,而對身邊最親近的人伸出魔掌,做出使人難以忍受的事情,真是人心叵測,防不勝防。由於這則新聞,讓他深入索思今後應該如何去防範類似事件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也由這個問題,想到有必要先瞭解「性侵害」的定義,知道了什麼是「性侵害」以及在法律上有沒有特別的意義?才能適時保護自已避免受到傷害。萬一不幸受到侵害,也要使自己在心理上、生理上受到的創傷減到最輕程度。
     ***     ***     ***
  像曾永盛那樣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年齡的青少年,對於「性」的正確觀念,絕大多數都還停留在懵懂無知的階段。在知識爆炸時代,古今中外多少文藝書籍中的愛情故事,都會讓他們感動得如痴如狂,意亂神迷。而一些對情色不設防的網站,也提供許多青少年不該接觸的各式各樣情色圖片與活動影片供人上網下載,如果青少年純潔的心靈沒有隨同文藝作品而提昇,很快就會被情色圖片擄住而向下沈淪。一旦陷身其中,稍有拿捏不穩,就會惹禍上身。曾永盛想要瞭解一些性侵害方面的資訊,對血氣方剛的青少年來說,的確很有必要。什麼是「性侵害」呢?近年來由於性侵害的犯罪急遽增加,政府為了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制定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的第二條的立法解釋,所謂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這些刑法法條都是有關風俗方面的犯罪,過去這些法條是列在刑法第十六章的「妨害風化罪」章內,由於一些條文內容,重點都是在維護婦女性的自由。像第二百二十一條對婦女的強姦罪,犯罪主體限於男性,女性對男性強姦即不能適用。政府為了男女平權,將一些不當法條予以修正,並將章名改為「妨害性自主」,已經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由修正後的章名就可以看出,修正重點是.放在保障男性與女性的性自主方面。不容許任何人未經他方同意而加以性侵犯。原來的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條文,修正後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侵犯對象是未滿十四歲的男女,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的相關法條,像強制猥褻的犯罪,也都循男女兩方都能適用的方式予以修正。另外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兩款都是對未成年男女性交處罰的特別規定,縱然得到他方的同意性交,犯罪依然成立。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樂透」怎可用說的!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自從樂透彩與大樂透彩相繼發行以來,風靡了多少想花五十元碰碰手氣的人,這一期又一期的彩券,的確也造就不少億萬新科富翁!不過,買獎券的人都心知肚明,一券在手,希望固然無窮,但是能夠中獎的機率,那是微乎其微。所以明白事理的人,是不會放著正事不辦,傾全力去簽注樂透彩。偶然買張獎券,對中了是財從天降,不高興那才怪呢!沒有對中就奉獻作公益,哈哈一笑也就算了。下期再接再厲吧!大家都抱著這種心情買彩券,所以到現在還沒有出現買獎券想中大獎想瘋的人。不過,前些日子,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在美國真的有人想中樂透獎想瘋了一樣,演出一場不用自己去簽樂透獎券就想得到大額獎金的鬧劇。事情是這樣的:美國俄亥俄州的樂透獎,日前開出美金一億六千二百萬元折合新台幣五十五億元的頭彩,竟然鬧出得主的雙包案。原先的幸運得主雷貝佳.傑米森,正要高高興興去領取這半輩子都難得花完的大額獎的時候,忽然「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來,一位居住在當地的家庭主婦艾莉西亞.貝特突然出面主張頭彩中獎人應該是她,不過她不慎把中獎的獎券遺失了。已經向當地警局報案,還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發給禁制令,禁止原要出面領取的得主領取獎金。隔了兩天,這位對外界一直堅稱自己是真正的大獎得主卻主動向法院撤銷了禁制令,讓真正的得主可以領取獎金。她自己並聲淚俱下地向外界表達她對社會大眾以及真正得主傑米森道歉。坦承整個彩券遺失事件是她想中獎想瘋了編造出來的結果,原先她只是希望能以這種方法得到獎金,好讓孩子過更好的生活。
  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深深地為這位美國婦人為了家庭與孩子,編出這幕一看就不會成功的鬧劇而感到難過。想也想得到發行獎券當局怎會憑她口頭說說,就會將大把鈔票交給她搬走。況且還有真正得主手裡拿著中獎獎券在等著要兌獎,這種要發財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另外,他還在報上看到,事情到此還沒有結束,未來警方很可能還要控告她的謊報罪。一旦犯罪成立,要判刑三十天到六個月,還要併科罰鍰一千美元。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我國境內,不知道這些行為要不要吃上同樣的刑事官司?
     ***     ***     ***
  自己沒有去簽注樂透彩,或者簽了沒有中獎,硬是說自己中了某一期的樂透的頭獎,只是獎券遺失了。如果沒有作出任何動作來支撐自己的說法,只是口頭說說而已,就我國現行法律來說,還用不著負起任何法律責任,最多只能說這個人挺愛吹牛而已。如果吹牛吹過了頭,還真以為自己確有中獎,煞有其事地像美國那位艾莉西亞女士一樣,劍及履及採取了雙管齊下的法律行動,在刑事上前往警局報案,說自已中了頭獎的獎券遺失。在民事上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把中獎的獎金先行扣押起來,不讓他人去領取。結果自已卻坦承那是自導自演的烏龍事件,目的是想使用這些方法硬拗不該屬於自己的頭彩獎金。這就不是向社會大眾鞠個躬,道個歉就可以了事的,必須分別扛起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law1125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