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小孩跟誰走?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週六下午,曾永盛和同學在學校球場打了一個小時的籃球,滿身臭汗回到家中,客廳裡坐著一大一小以前未曾見過的兩位女客人,曾永盛母親要他向楊阿姨問好,還介紹那小女孩說是楊阿姨的小孩。曾永盛問過好後,看那約莫只有四、五歲的小女孩生得很是可愛,一雙烏溜溜大眼睛只管盯著他這位初見面的大男生看,便擺出笑臉想走過去跟她打聲招呼,怕生的小女孩看到他有所舉動便靦腆地依偎到她母親的身旁。只好向她擺擺手回到自己房間裡去。直到她們要離去的時候,才出來伴同母親送客。客人一走,曾永盛就向母親讚美這小女孩好可愛!想不到他母親竟嘆了一口氣說:「這小女孩的確很可愛,可惜的是她沒有好命運配合她的外表!」曾永盛聽母親這麼說,覺得有點怪怪的,便又問母親:「是不是您替小女孩算過命?怎麼會知道她的命不好?」他母親笑笑說:「怎麼要算命,看情形就知道她的命途多舛。原因是她的老媽與老爸鬧離婚,兩個人都搶著要這個可愛的女兒,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談成。未來可能只有到法院打離婚官司,這小女兒要跟誰,就得由法院用判決來決定,由不得小女兒想跟誰就跟誰,這能算是好命嗎?」
聽了母親這些話,才瞭解到母親所說的小女孩命不好的原因,坐下來想想,不禁為這小女孩擔起心來,現在還只有四、五歲的小女孩,不能獨立生活,處處都需要別人來照顧。她的父母一旦離婚,必須走上分手的路,一家人不可能再團聚在一處。雖然她的父母都爭著想要這小女孩,但是她只能跟定父親或者母親中的一個人來過日子,剛才看到那小女孩依偎在她母親身旁的樣子,可以看出小女孩對母親的依賴,該遠超過她的父親。如果未來法院把小女孩判給了父親,做父親的怎有可能會像她母親那樣細心地照顧她,她的命運就不會有現在那麼好了。不知道法官要下判決的時候,所依據的標準是什麼?會不會把小女孩的意願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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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連續幾年的不景氣,嚴重影響到許多家庭的經濟,家庭的日常生活水準隨之滑落,一些休閒活動也大打折扣,生活壓力隨之大增,家庭成員間以往的和睦氣氛逐漸消失,起而代之的是惡言與暴力的相向。導致近年來離婚率的急遽攀升。不論造成離婚的原因是由於家庭的經濟問題、夫妻間的感情問題,家庭暴力問題,以及由於其他種種難以維持婚姻生活的原因,受到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家庭成員中的小孩,尤其是一些亟待父母雙親照顧的幼小子女,父母一旦走上離婚的路,小孩必定要像曾永盛所想到的只能跟著父親或者母親中的一人來共同生活,不與小孩同住的一方,在民法上雖然仍負有支付扶養費用的義務,如果遇到失業或其他因素而連自己生活都成問題,支付的義務只是變成債務而已,與小孩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只有獨力來扶養。生活品質必定大受影響。另外父母對小孩日夜全心全力付出的愛,單親家庭的小孩也只有雙親家庭的一半。所以夫妻不能繼續維持婚姻生活,要想走向勞燕分飛的路,家中已經有了愛的結晶的話,的確要為這些小孩多多設想,因為離婚的原因縱有千萬種,那都是大人間的事,不能由於大人間的好惡與過錯,讓無辜的小孩來承擔。
依我國目前的民法規定,夫妻間要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協議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有二位在場的證人寫好離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就好了。在這情形下,小孩歸誰來監護,必定會作為談判離婚的條件,經過一番談判得到的協議,大致不會對小孩造成太多不利。裁判離婚是指夫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有民法所規定的離婚原因,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離婚事件的當事人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依協議由一方或者雙方任之。未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作出決定。法院依這種情形作出裁判的時候,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規定,要依據子女最隹的利益,而且要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還要注意到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方面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看來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命運好與壞,有待法官的費心思量!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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